阜平县三润煤炭购销有限公司 偷税被查处
市国税稽查局日前经对阜平县三润煤炭购销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2011年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1019956.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应补缴增值税1019956.20元,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1019956.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阜平县三润煤炭购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结清应纳税款、未缴纳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已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该案已于2015年9月25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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