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核发112张国家版排污许可证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戴绍志)记者日前从沧州市阳光政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7年7月环保部公布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以来,沧州市已核发国家版排污许可证112张,涉及火电、造纸、石化等15个行业。
根据省环保厅下发的有关通知,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由沧州市环保局作为核发主体。列入《名录》范围内的企业需持证排污,到达《名录》规定实施时限的企业需持有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未到时限排污企业需持有省版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未列入《名录》内的企业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持有省版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到期后,不需延续排污许可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当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单位,首先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完成行政处罚后,再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生产。
沧州市环保局提醒相关排污单位,需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申请,重点排污单位还需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申请前信息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书面申请材料,经核发环保部门对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审核合格的,作出受理决定。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还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上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台账,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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