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联防联控大气污染要统一排放标准
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清华
近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建环资工委、省环保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意见。与二审稿相比,修改后的三审稿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农村推广清洁能源替代煤炭
9月2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二次审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在农村推广多种方式的清洁能源替代煤炭,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十分重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具体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燃煤污染治理,逐步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清洁燃烧炉具使用,通过推广秸秆能源化、地热、太阳能、电能、燃气等方式,推进农村清洁能源替代和开发利用”。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要科学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淘汰高污染机动车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作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具体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规划,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推广新能源机动车,支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污染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船舶排放应符合排放标准
有的市党委、政府提出,河北省有部分港口城市,船舶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不容忽视,应当在条例中予以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具体表述为:“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海洋、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京津冀联防联控要统一标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京津冀联防联控要统一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补助资金要加强监管,确保项目的落实,对一些重大项目还要进行环评会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具体表述为:“第五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协调统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的排放限值,提升区域内机动车、燃油标准,推动跨区域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协同。”“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大气环境信息,对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环评会商,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区域联动执法,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有的政府部门和省人大代表提出,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据新环保法,对严重违法行为规定按日计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二条,具体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此外,第七十条规定,“对破坏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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