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医保卡使用新规2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2月1日起 河北人使用医保卡要遵新规!
转借医疗保险凭证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不得允许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哪些人要遵守新规?
《管理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机构、药店绝不能这么做!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九种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允许非参保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或者参保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就医;
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者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当自费的医疗费用;
使用伪造、变造的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办理虚假住院或者虚记医疗费用;
不根据病情诊治需要,滥用大型设备检查、贵重药品治疗,或者向参保人员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
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现金、有价证券或者购买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
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化结算终端设备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收取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参保人员该咋办?
《管理办法》提出,参保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三项规定:
在就医、购药时,主动出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接受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证件查验,自觉履行诚信义务;
不得采用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伪造、变造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证明材料或者虚假医疗票据、收费明细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
违反如何处置?
《管理办法》提出,违反“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经办机构行为也要规范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五种行为是:
未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责的;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丢失或者篡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的;
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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