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拟对地下水源保护区施行生态补偿制度
燕赵都市报讯(记者张清华)11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案)》)。《条例(修订案)》规定了对石家庄市地下水源保护区施行生态补偿制度。《条例(修订案)》对滹沱河、沙河和磁河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和划分,规定了审批机关,明确了调整后的具体范围。《条例(修订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损毁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规定,在第十六条规定了对石家庄市地下水源保护区施行生态补偿制度,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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