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这三部地方法规将分别于5月1日、8月1日施行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精神,并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即将出台的《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及河北省已向乡镇政府下放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现实情况,《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由西柏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未列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石家庄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将有法可依,在经过多年宣传教育之后,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主要内容有:
1.关于分类标准。为使生活垃圾分类明确、具体和便于群众分类投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条例》第四条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2.关于源头减量。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生活垃圾减量政策和措施,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同时,对商品包装、一次性用品、净菜上市、办公用品作出具体规定。
3.关于分类投放。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条例》对分类投放职责、管理责任人制度、投放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在第五章社会参与部分规定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在居住区设立分类投放指导员,通过培树先进典型以及积分兑换、挂牌表彰等奖励方式推动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活动。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相关知识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容。
4.关于监管责任。为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避免监管责任缺失,《条例》对全市各级政府、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5.关于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分类处理。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应当及时治理,防止次生污染。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1985年制定,前后经过了5次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加快,现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方面城市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如《条例》没有对互联网租赁车辆、垃圾分类、架空管线等作出规定,造成许多违法行为无法用法治手段进行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近年来许多上位法相继颁布和修订,现行《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抵触。因此,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该《条例》。主要内容有:
1.关于工地围挡问题。为加强工地围挡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对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类围挡的外观整洁情况、设置期限、管理部门职责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2.关于互联网租赁车辆问题。为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车辆的日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对互联网租赁车辆的运营总量、有序投放、运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规定,避免因车辆乱停乱放和无序投放影响市容环境。
3.关于“僵尸车”问题。“僵尸车”长期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群众反映强烈、管理难度较大。为此,《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了授权性规定,明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就此问题制定具体办法。
4.关于城市架空管线问题。针对城市一些架空管线线路密布、影响市容、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对架空管线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履行的维护管理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
5.关于建筑垃圾问题。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建筑垃圾实行全过程管理”的规定,按照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环节和时间顺序,《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对具体的管理手段和执法措施进行了规范。同时,为立足便民服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由取得建筑垃圾核准的企业运至规定的场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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