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要了儿子却不养 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讯(河北法制报记者张乔 通讯员郭世杰)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那么,抚养权确定后,是否可以变更,哪种情形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呢?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父母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而引起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院依法判决变更了抚养权。
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先后育有一儿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11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离婚后,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从没有付过抚养费。被告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固定经济来源,不能给儿子带来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苏某将张某起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儿子由原告抚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男孩抚养权归男方,女孩抚养权归女方,双方互不付抚养费。自离婚以后,两个孩子就一直由原告抚养,原告不知道被告住哪儿、干什么工作,且被告手机关机、微信不回。被告的父母等亲人,也从没联系并关注过孩子的成长情况,孩子实际上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同时,原、被告的儿子自书:“我叫张某某,今年11周岁,自从爸爸妈妈离婚后,也是跟着妈妈生活,从未见过爸爸。他也没有管过我,没有给过一分钱,我以后也想一直跟着妈妈,不想跟爸爸。”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后,被告没有实际履行抚养义务,无论是在物质还是精神方面都没有给予任何关怀、爱护。同时,男孩已经年满11周岁,其自书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庭审过程中,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于法有据,法院遂于6月初作出判决,原、被告之子张某某由原告抚养。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后,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根据原告及其子所述,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且年满11周岁的孩子自书表示愿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请求孩子由其抚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法官在此也告诫广大父母,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起父母的责任,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确保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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