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宣化,万全棚户区改造范围及补偿方案
2016-08-03 08:44:55张家口资讯224
宣化北城区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宣化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宣化区2016-2018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切实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按照国家及省市房屋征收补偿和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办法,根据改造区群众意愿,结合改造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宣化北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房屋征收计划
第一条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1号)。
二、文件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等。
第二条房屋征收范围及签约期限
一、东至东城墙,南至钟楼大街,西至皇城桥路,北至北城墙范围内未完成改造的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及城中村,具体包括:大北街两侧棚户区、观后街路南棚户区、观桥东路北棚户区、观后村、大北村及后府街路东棚户区、钟楼北21号楼和钟楼北40号院1号楼,各棚户区以划定的范围为准,住户以接到房屋征收通知为准。
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60天(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
第三条过渡方式及期限
改造区内住户搬迁需自行过渡,选择纯货币安置的住户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购买定点安置房屋的住户按36个月计算(具体期限自签订购房协议起至房屋交付使用为止,多退少补)。
第四条 附条件搬迁方式及原则
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含一个权证字号下的多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共有权证)为一户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住户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需签订《附条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如住户所在区域的签约率达到80%,所签《协议书》生效,征收办公室下达搬迁通知,住户搬迁并办理交验房手续;如住户所在区域的签约率未能达到80%,则征收工作暂时终止。
第二章 拟建定点安置房的标准、价格及安置方式第五条定点安置房的标准
一、建房地址:根据被征收住户购买定点安置房的意愿,征收部门优先在改造区域内确定定点安置房建设地址。
二、安置房屋结构、户型:框剪结构高层住宅楼,户型面积为约60㎡、70㎡、80㎡、90㎡、100㎡五种户型。
三、建房标准:室外按规划要求建设;单元门为楼宇门,入户门为普通防盗门,其余不设门;内墙面中级抹灰,顶棚为腻子找平,地面为混凝土毛地面;塑钢窗中空玻璃;普通照明灯具;暖气、煤气入户,预留有线电视、网线接口。
四、定点安置房屋的价格:根据本改造区域同等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本次定点安置房市场预估价格为5018元/㎡。
以上价格仅限对被征收人确定定点安置房屋价格。
五、安置方式:按照被征收人签订的购买定点安置房的协议面积,按照搬迁顺序号选择楼层和房号。
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第六条被征收房屋价格标准
被征收各类型房屋的价格标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域、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定:
1、平房
2、楼房
第七条私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本次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分别采取纯货币化安置和购买定点安置房两种方式。
一、纯货币化安置 对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20%的货币安置补助,同时给予相应的政策性补助。
政策性补助:被征收范围内楼房给予800元/㎡的政策性补助,平房给予1200元/㎡的政策性补助。
公式:被征收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20%+政策性补助
二、购买定点安置房 被征收人如要求房屋安置的,可购买改造区域内定点安置房,在安置户型内,按照定点安置房预估价格的90%收取,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以购房券的形式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以购房券交付购房款。
第八条征收国有土地私产住户土地使用权面积补偿办法
私产住户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减去住户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筑面积的剩余土地面积,按照300元/㎡给予土地面积补偿。
第九条集体土地上私有住房(农民房产)补偿办法
参照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补偿办法执行。
第十条征收直管公产房屋
1、实行货币化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按砖混结构3200元/㎡、砖木结构3000元/㎡、土木结构2800元/㎡回收承租权,同时给予承租人上述价格20%的货币安置补助和政策性补助(同私产住宅)。
公式:被征收直管房屋货币补偿款=被征收直管公房回收价格+被征收直管公房回收价格×20%+政策性补助
2、购买定点安置房,被征收直管公房货币补偿款按照定点安置房预估价格的90%折算出应安置面积(此部分为私产),在安置户型内,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定点安置房预估价格的70%交纳房款购买为私产,如被征收人无力出资,此部分可按照公有住房计租管理。
第十一条自建自用无产权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方式
一、征收用于居住的自建自用无产权证房屋(该房屋前檐高度2.2米以上,外墙为二四承重墙,结构完整,门窗齐全,达到防水保温效果,建筑面积大于15㎡,且用于居住超过5年以上的),按下列方式安置:
1、实行货币安置:按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建筑质量等因素分别给予补偿:砖混结构1200元/㎡、砖木结构1000元/㎡、复合彩钢结构800元/㎡、土木结构600元/㎡;为鼓励纯货币安置(不可以再购买定点安置房),在作价补偿的基础上另外增加500元/㎡奖励。
2、购买定点安置房屋产权: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购买定点安置房的,只能购买与被征收自建自用房面积相近的户型,房屋售价按照定点安置房预估价格的90%收取,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以购房券的形式支付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以购房券交付购房款。
3、安置方式:在有产权住户选择完安置房后剩余的房源中按照签约顺序及签订面积选择。
对不符合标准的自建自用房原则上自行拆除,质量较好的可给予工料补偿。
二、附属物补偿
第十二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托底保障办法
(此条仅适用私有住宅房屋)
征收低收入家庭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必需是家庭唯一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0㎡,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下列原则给予住房保障: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按照货币政策给予补偿(不足30㎡按照30㎡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住房保障。
二、购买最小户型定点安置房,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与定点安置房等值部分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剩余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均价的80%结清差价;如被征收人无力结清差价,此部分建筑面积可按照直管公房计租管理(与政府共有产权)。
第十三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一、征收私产非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以房屋产籍档案记载或规划部门认定为准)按下列方式补偿:
实行货币安置: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的基础上另外增加20%的补偿金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
二、征收自改非住宅房(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住宅,经所有权人自行改造为临街门脸房,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按以下方式补偿:
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私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考虑到被征收人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另外按照自改非住宅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的补偿。
三、征收公产非住宅用房(房屋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为非住宅)按下列方式补偿:
实行货币安置: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评估格的基础上增加20%补偿金后分别给予产权人40%、承租人60%货币补偿。
第四章 搬迁补助
第十四条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在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计算,每户不足450元的,按照450元计算,选择购买定点安置房的,暂按36个月计算,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按实际过渡时间结算。
二、住宅住户选择纯货币安置,按上述规定的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搬家补助费
住宅住户选择纯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20元/m2的标准支付搬家补助费,每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住宅住户选择购买定点安置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40元/m2的标准支付搬家补助费,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第十六条停产停业补助
一、补助对象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二、停产停业损失助标准
正式非住宅用房按200元/㎡,自改非住宅住户按100元/㎡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助。
第十七条提前签约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给予提前签约搬迁奖励:
一、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交于征收办公室验收的,每户给予20000元的提前签约奖(不含自建自用房住户)。
二、搬迁奖(按产权面积,不含自建房面积)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接到搬迁通知30日内将被征收房屋交于征收办公室验收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300元/㎡的搬迁奖(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奖励);在31日—60日内将被征收房屋交于征收办公室验收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200元/㎡的搬迁奖(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奖励);超过6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权属面积不一致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权属征收记载不一致的,以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面积为准,如实际面积大于登记簿记载面积,超出部分由产权部门和居委会(村委会)复核,按照复核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对面积存在异议,可提出申请,由房管测绘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实际测量后确定。
第十九条面积换算比例
平房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比例为1:0.8,楼房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比例为1:0.75
第二十条
自本项目发布入户调查通告日之后,建设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未尽事宜
本方案由宣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条例》及省、市《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张家口万全区民主西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时间为: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30日
补偿及奖励标准:
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源优惠价格表
综合:美丽宣化、精彩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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