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什么是先诉抗辩权?举例说明
法律分析: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
而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之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所以,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
在担保中,什么叫先诉抗辩权?求具体的例子说明!
所谓“先诉抗辩权”,其实简单一点说就是,如果债权人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并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当然,只有在一般保证中才存在“先诉抗辩权”。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先诉抗辩权”会受到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具体来说,比如A将一笔钱借给了B,C为B提供了担保,且为一般保证。如果B未能按时向A还款,A要求C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此时,A还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要求B回款且申请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则C即可以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五种抗辩权
五种抗辩权具体如下:
1、诉讼时效抗辩权,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
2、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4、顺序履行抗辩权;
5、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的特征有哪些
抗辩权的特征如下:
1、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2、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3、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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