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的施工安全(高速路的施工安全措施)
1. 高速路的施工安全措施
一、协助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对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负主要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的方针政策、规范、制度的规定,坚持“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认真检查督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及各项安全规定的落实。
四、参加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条款拟定工作,检查督促条款的实施,负责安全措施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及时记录好安全台帐。
五、负责本工程的常规安全检查活动,并做好检查记录,协助落实奖惩措施,对违章现象进行制止,对一般事故做出处理和记录。
六、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日常生产的安全教育工作。
七、参加对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总结、上报等工作。
八、自觉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加强自身廉正建设,杜绝本工程的一切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2. 高速公路安全施工
1、施工环保费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30%。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10%。
2、安全生产费由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总额的50%;在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被监理人批复后支付总额的25%;按规范要求及监理人的指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后支付剩余的25%。
3、供水与排污设施费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应在第1次至第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所报总价中余下的20%,待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支付。
3. 高速路的施工安全措施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速度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后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警灯。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本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按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4. 高速公路安全施工注意事项
1,原材料进场后不得缺人,在正常的施工中不得少于2人,不得现场只有一人时进行作业。
2、若需拆除墙体或建筑构件的,应遵守“自上而下,先次后主”的顺序,没有稳固支撑的残存构件、砌块必须一次*拆除彻底,不留安全隐患;拆除电线也必须彻底,确保没有电源连接。
3、听从现场施工员的指挥,服从分配,团结一致,共同完成好生产任务。
4、严格执行*作规程(包括安全技术*作规程和质量的*作规程等),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禁喝酒及酒后作业,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得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脚上班;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鞋上高空。
6、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语、*示牌、安全*作规程牌等,不得任意拆除或挪动,要移动必须经现场施工负责人同意方可。
7、施工现场各个入口应设置公告牌,标明施工名称、施工单位、开竣工时间、安全注意事项、质量要求等。
8、施工现场设的效能指示标志,不得随意拆拿,场内工作要注意车辆来往及机械吊装。
9、不得在工作地点或工作中开玩笑、打闹以免发生事故。
10、上班前应检查所要工具是否完好
5. 高速路的施工安全措施怎么写
5月初开工。根据可靠消息,京德高速任丘至德州段施工方案已经确定,准备工作正在紧张筹备之中,预计5月初开始动工建设。、
6.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问题
施工现场标示牌尺寸如下:
1.安全警示牌、形象进度牌、标牌(0.6m×0.6m);
2.禁止标志等安全标志采用薄铁皮制作,规格为0.3×0.45(宽×高)m,图案、颜色、字体(不用夜光漆)符合国家标准。
3.限速、限高、限宽标示牌规格为直径0.6m;“前方施工”、“(左、右)道路封闭”、“车辆慢行”、“向(左、右)改道”等道路施工标志牌规格为0.28×0.8(高×宽)m,两端设立柱,标牌下边沿距地面0.7m。前述标志牌图案、颜色、字体(采用夜光漆)须符合国家标准。
4.“施工现场 闲人免进”、“非施工人员 禁止入内!”等安全警示标志规格为0.6×0.8(高×宽)m,采用白底红字。
5.所有自行制作的警示牌、区域标识牌、材料标识牌均为白底红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司机岗位职责为蓝底白字。
7.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控制区内、红线外的房屋不一定要拆迁;影响了安全行使或居民生产生活的可以与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协商得到补偿或者拆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8.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措施标准
一、基坑开挖
1 基坑开挖前应根据水文、地质、开挖方式及施工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是否对坑壁采取支护措施。
2 基坑顶面应设置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的设施,如临时截水沟,土埂围挡等。
3 基坑顶如若存放基坑土或者有动荷载时,基坑顶边缘与土堆或动荷载应设置距离不小于1米的护道。
4 基坑应进行安全围挡,并悬挂警示标志。围挡可采用单排钢管支架围护安全网的方式,钢管应打入地面以下50cm深,钢管位置距离基坑边缘至少1m,受地形限制时可以稍窄,但不得小于50cm。
基坑围挡注意事项
5 基坑开挖时,要根据放坡需要,准确放出开挖边线,并在开挖过程中,经常效验,防止挖偏或开挖不到位,基坑底开挖尺寸要大于基础尺寸周边50cm,以留出作业面,且能满足回填夯实的宽度要求。开挖的坑壁不能有悬空土或者易塌落面。
6 当开挖至距基底标高30cm左右时,应采用人工开挖,以保证基底标高和基底平整度,严禁超挖,如有超挖要请示监理工程师,以确定合适的处理方法,在此过程中,测量人员要勤测标高,以便指挥挖掘机下挖深度,避免基底开挖的凸凹不平。
7 当基坑有渗水时,应在坑底基础砌体范围外周边挖排水沟和集水井,配备抽水机及时抽水。
8 要做好施工安排,基坑开挖后及时进行基础施工,防止基坑长期暴露、被水侵泡或被挠动。如发生以上情况,在基础砌筑前,要重新进行基底承载力、基坑尺寸的检验,合格后方能施工。
二、片/块石砌筑要求
1 原材料
1.1 砂:宜采用中砂,必须为河砂,严禁使用海砂。砂要洁净,过筛。
1.2 片石:厚度不小于150mm,不得采用裂纹、风化石、山皮石。片石要有平整面,棱角分明。不得采用无棱角,尺寸超小,薄片状,浑圆状石料。用作镶面的片石,表面要大致平整,边角方正,厚度不小于15cm,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加工修饰。
1.3 块石:块石要方正,外露面平整,达不到要求时,应上剁斧凿平。块石尺寸为长50cm,宽30cm,厚20cm。其中丁石长不低于40cm。
1.4 片石、块石表面要洁净,有泥土、水锈时,要刷洗干净。
2 砌筑技术要求
2.1 砌筑采用坐浆挤浆的方法,分层砌筑。每层应先砌筑外圈角隅石、镶面片石/块石,再砌筑里层帮衬石,最后砌筑腹石。镶面石、帮衬石和腹石要相互咬合、搭接,形成一体。
2.2 砌筑腹石时,较大的石块应使用于下层,石块大面朝下,坐稳放牢,砂浆饱满。石块之间均要有砂浆隔开,不得直接接触,竖缝较宽时可在砂浆中塞以小石块。石块要相互错叠、犬牙交接,上下层交接一体。现场的小石块,作挤浆填缝使用,挤浆时可用小锤将小石子敲入填满砂浆的缝中。严禁摆放石块,灌浆砌筑。
2.3 外层角隅石和镶面石要丁顺相间地与里层砌块立交接成一体,上下层石块也应交错排列,避免竖缝通缝。上下层砌缝错开距离原则上不小于8cm。
2.4 砌筑镶面石时,浆砌片石的砌缝控制在2-3cm,浆砌块石的砌缝控制在2cm。砌缝砂浆饱满,不得填塞小石子。有勾缝要求的,要留2cm深的嵌缝槽。不用勾缝的,砌筑时要嵌缝。
2.5 每层砌筑时,采用两顺一丁的砌筑方法。片石丁石长度不得小于30cm;块石丁石长度不得小于40cm。
砌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3、勾缝
3.1 采用勾平缝的方式,砌体外露面预留深2cm的勾缝槽。勾缝采用设计的水泥砂浆,嵌入砌缝内约2cm。
3.2 勾缝前,先清理缝槽,用水冲洗湿润,再涂抹砂浆。勾缝应整齐、拐角圆滑、宽度一致、不出毛刺,不得空鼓、脱落,不得有偏缝。水平缝与竖直缝应深浅一致、密实光滑,搭接处平整,不能有丢缝、瞎缝现象。
4、养护
砌筑完成后,在砂浆初凝后要及时覆盖土工布或毛毡等洒水养护,要保持覆盖物湿润,养护期不得低于7天。养护期间应避免碰撞、震动或承重。天气较冷时,要覆盖塑料布加棉被保温养生。
三、基坑回填及台背回填
1、回填方式和回填范围参照图纸设计和规范进行,本次主要对填料和回填分层厚度做一下说明。
2、填料宜选用优质风化砂、石屑、砂砾等材料,不得选用含有黄泥、腐殖物、冻土块、草皮树根等土质。
3、回填时,要严格分层回填,首先应把原地面平整夯实,再在砌体左、中、右位置上刻画分层厚度和层数,进行编号,以控制填筑厚度。在与路堤交界处应预留台阶,台阶宽度应不小于2m,台阶高度应不大于1m,内倾2%-4%。
4、回填压实施工应采用大型压路机为主,小型压实机具配合的方式进行。当采用大型压路机进行碾压时,分层压实厚度不得大于15cm;当采用平板夯等小型机具时,分层压实厚度不得大于10cm。
5、台背回填压实度不得低于96%,基坑回填压实度不得低于90%,要逐层报检,监理工程师未批复时,不得进行下一层作业。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邮箱jdapk@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