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旅游攻略 > 正文内容

柴河是哪个省哪个市(柴河是哪个省哪个市的)

2023-05-07 13:27:05旅游攻略1

1. 柴河是哪个省哪个市的

1、崇寿寺又名崇寿禅林、石塔寺,金代曾名西塔寺。位于今开原老城西南隅,是辽北地区古代最大的寺庙。

柴河是哪个省哪个市(柴河是哪个省哪个市的)

2、龙山慈清寺位于铁岭龙首山北峰,北临柴河。龙首山在明初曰秀峰山,寺曰秀峰寺,明后期更名水潮寺;清初又更名为慈清寺,又名三清观、慈清观。其建筑年代应在明初或明以前。

3、铁岭圆通寺位于铁岭市区北市白塔脚下。据寺内所存明天顺6年(1462年)碑文记载:“国朝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始成银州之治,置铁岭卫。城故有刹,在城西北。刹故有塔,经久颓废。

宣德3年(1428年)指挥使施兴始因其旧垣而营之,名圆通寺。

4、七鼎龙潭寺是辽北古代寺庙中较年轻的寺庙,亦是近代及现今香火最为鼎盛的寺庙。

该寺位于开原市威远堡镇北、南城子水库以东的山坳中。山坳为环形,周有七峰环列如围,只东面一线可通山外;山坳中有二潭相连,内有莲荷,潭水溋溋,虽大旱而不涸,人称龙潭,山因潭而名龙潭山。清乾隆元年(1736年),山西五台山和尚演智云游至此,以其地风水上佳,化缘于其地建寺,寺以山坳边七峰加龙潭冠名,称七鼎龙潭寺;又因山坳东面出口处另有二峰,旧时又称九鼎龙潭寺。

5、开原龙泉寺位于开原市马家寨乡,是古代较有名气的寺庙。《奉天通志》名胜篇中,开原县下仅列两处名胜,其一为开原龙岗石塔,其二即龙泉寺,可见旧时其在开原的名气。

6、常泰寺位于昌图县昌图镇太阳山风景区,南依风光旖旎、碧波潋滟的太阳山湖,北卧山势起伏绵延的太阳山,自然风光优美且交通十分便利。

7、调兵山明月禅寺位于辽宁省调兵山市,是国家AA级旅游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8、向阳寺坐落在西丰县西丰镇向阳街北坳,是一座佛教寺院。初建时叫地藏寺,后改叫向阳寺,当地人称东尼姑庵。地处山坳,森林环抱的向阳寺居高临下,座北朝南,视野开阔,极目远望,使人心旷神怡。

每到春暖花开之季,这里林荫鸟鸣,微风吹来扑鼻的芳香,使人陶醉,享有盛名的白浆泉水,甘甜可口,透心清香。

这座寺院虽然没有那名山、名寺的美丽传说,但确有那清静、幽雅之感。

2. 柴河是哪个省哪个市的简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

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四条 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

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下列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以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的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六条 滇池保护工作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晋宁、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滇池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滇池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滇池保护。

鼓励开展有利于滇池保护的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滇池保护和治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滇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滇池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滇池保护的重大问题;应当建立滇池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滇池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

(二)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滇池保护的职责;

(三)安排下达滇池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滇池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制定滇池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六)管理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保护滇池的职责;

(二)具体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

(五)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

(七)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工作,建设和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落实还湖、还湿地、还林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滇池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落实滇池综合整治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滇池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承担入湖河道日常保洁管护工作,落实专人清运水面漂浮物及河堤杂物、垃圾;

(六)负责管护地段和河道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二)拟定并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的配套办法、措施;

(三)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有关滇池保护和治理的专业规划;

(四)落实滇池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组织考核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完成情况;

(五)负责对涉及滇池保护工作的有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六)组织滇池治理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

(七)制定滇池渔业发展、捕捞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八)登记、检验和管理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九)管理滇池草海、外海出水口节制闸和调节闸,组织清除滇池漂浮物,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主要入湖河道保洁工作;

(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水体防治工作,发放船舶入湖许可证;

(十一)负责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十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资金;

(十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取直接从滇池取水的水资源费。

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业、航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林政、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排水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县(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权限和范围,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的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滇池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综合保护

第十七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滇池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滇池保护规划应当与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

滇池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滇池保护规划制定并落实专项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治理。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贷款、捐款、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滇池入湖河道实行属地管理。

对主要入湖河道有关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岸)保洁及景观改善等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实施统一监督考核,其他河道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监管。

第二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

河道或者河段的疏浚、绿化、美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当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调度,优先保障滇池保护的水质、水量需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水工程的管理,根据调水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跨流域调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二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对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对限养区域的畜禽废水和粪便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第二十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并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水质达标,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和出境断面水质标准。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等设施,改造或者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

第二十七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

新建城镇、单位、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单位、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排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大中型企业及其他用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采用循环用水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的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滇池管理、水利等部门建立滇池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滇池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十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第三十一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施用农家肥,限制使用化肥、农药,科学防治面源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营造薪炭林,支持清洁能源建设。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保洁及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道。

不得引进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将污染环境的项目转移给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

第四章 一级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 滇池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工作水位,并且满足沿湖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特殊情况需要在最低工作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应当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采取限期迁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依法处理;原有鱼塘及原用土地应当逐步实现还湖、还湿地、还林,原居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第三十五条 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滇池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在湖滨带建设、营造、管护滇池环湖湿地和环湖景观林带。

第三十六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滇池水体和湖滨带内科学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及时清除。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从严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电力推进船和其他非燃油机动船只数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滇池水域的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入湖非机动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驶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机动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四十一条 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滇池鱼类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动的,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滇池湖底清淤工程,做好淤泥堆放、处置等有关工作。昆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淤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淤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 除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七)炸鱼、毒鱼、电鱼;

(八)使用农药、化肥、有机肥;

(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十)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

第五章 二级保护区

第四十五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 滇池环湖路向陆地延伸一侧需要规划建设为保护滇池搬迁居民安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离缓冲区。隔离缓冲区域内应当有计划地营造生态公益林带,建设前置塘(库),保护环滇池生态圈。

第四十七条 从事外来生物引种和物种繁殖的,应当将有关物种种类试验成果和咨询论证情况报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并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在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

(二)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河道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

第四十九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

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五十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第五十二条 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

第五十三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

(五)猎捕野生动物;

(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七)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或者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二)对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关闭、停产的;

(四)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未完成滇池保护目标责任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生产、销售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污染环境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三)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撤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的,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扩建排污口,修建陵园、墓葬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河道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

(一)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依法关闭。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环湖路是指昆明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环绕滇池水体的公路。

滇池主要入湖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滇池面山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水、河流、沟渠的保护和管理制度,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滇池主要出湖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河道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

修改的决定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规:

(二十)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将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六十条第一项。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

3. 柴河镇是哪个省

碾子山在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柴河在牡丹江市海林区柴河镇,从齐齐哈尔市走高速公路240公里到达哈尔滨绕城高速,继续沿哈牡高速公路往牡丹江方向走330公里就了,总计路程是570公里左右。两个地方都非常漂亮,适合夏季旅游和观光避暑。

4. 柴河简介

柴河森林公园海拔1278米

5. 柴河在哪个省

第一大水库:水丰水库

水丰水库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境内的鸭绿江干流上,水库大坝坝顶高程126.4米,大坝坝高106.6米,水库库容145.9亿立方米。水库建设主要是为了发电,防洪,以及灌溉。水库蓄水年平均发电量在39亿千瓦时,水丰水库是位于我国和朝鲜的分界线上,水面和大坝以及发电都是两国共有,水库开阔的水面也是淡水鱼养殖的好地方,每年能产出大量鲜美的鱼类。

第二大水库:桓仁水库

桓仁水库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境内浑江中游,水库大坝坝顶高程312.5米,水库坝高78.5米,水库库容34.6亿立方米。水库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发电,年发电量在12.6亿千瓦时。水库蓄水除了发电外,还能灌溉农田,养殖淡水鱼类,这也是当地居民创收的一个途径。

第三大水库:大伙房水库

大伙房水库辽宁省抚顺市境内的浑河干流上,水库大坝坝顶高程139.2米,水库坝高48米,水库库容21.81亿立方米。水库蓄水主要是为了防洪,灌溉,以及供水和发电。年均灌溉农田可达百万亩,目前也是沈阳和抚顺的重要水源地

第四大水库:观音阁水库

观音阁水库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境内太子河干流,水库大坝坝高82米,水库库容21.68亿立方米。水库蓄水主要是防洪和供水为主,此外还能灌溉、发电。每年供应工农业用水11亿立方米,保护本溪、辽阳免受洪涝灾害。

第五大水库:白石水库

白石水库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境内大凌河干流上,水库大坝坝高50.3米,水库库容16.45亿立方米。水库蓄水主要是防洪、灌溉农田、城市供水,此外它还能发展水产养殖、观光旅游。年城市供水可达2.2亿立方米,供应灌溉用水2.67亿立方米。

第六大水库:清河水库

清河水库位于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境内清河干流上,水库大坝坝顶高程139.2米,大坝坝高40.75米,水库库容9.71亿立方米。水库建设主要的目的是防洪,灌溉以及供水。年均灌溉农田可达50万亩以上,城市供水80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目前也开发了水产养殖产业,年产野生淡水鱼百万斤以上。

第七大水库:碧流河水库

碧流河水库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和营口市境内碧流河干流干流上,水库大坝坝高53.5米,水库库容9.34亿立方米。水库建设主要目的是城市供水,此外还能防洪,灌溉,发电。年发电量1200万千瓦时,每天给大连市供水可达120万立方米。水库还开展了淡水鱼养殖产业,每年产鱼可达50万斤以上。

第八大水库:参窝水库

参窝水库位于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境内太子河干流上,水库大坝高程为103.50米,大坝高50.3米,水库库容7.91亿立方米。水库建设主要是为了防洪、灌溉、供水以及发电,还可以发展淡水鱼养殖和旅游休闲产业。水库靠近市区,开发的好能吸引不少人来游玩。

第九大水库:汤河水库

汤河水库在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境内汤河干流上,水库大坝坝高48.5米,水库库容7.23亿立方米。水库建设主要用途是以防洪和供水为主,供水主要城市是辽阳和鞍山。目前水库也进行了旅游开发,辽阳市民周末时可以来游玩

第十大水库:柴河水库

柴河水库位于辽宁省铁岭市境内柴河干流上,水库大坝坝高42.3米,水库库容为6.36亿立方米。水库建设主要目的是防洪、灌溉以及供水。水库每天可以给铁岭市供水20万立方米以上,灌溉农田30万亩以上。水库还开展了淡水鱼类的养殖项目,每年出鱼百万斤以上。

6. 柴河是什么

有鲤鱼,胖头鱼,青鱼。基于还有噘嘴儿倒着还有小白鱼儿。还有武昌鱼。

7. 柴河是哪个省哪个市的城市

黑龙江牡丹江柴河邮政编码是

157000

牡丹江市黑龙江省省辖地级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是黑龙江省省域副中心城市,也是东北东部地区重要的区域中心城市和黑龙江的重要开放门户。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邮箱jdapk@qq.com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2017年春节是几月几号(2017年春节是几月几号农历)

2017年春节是几月几号(2017年春节是几月几号农历)

1. 2017年春节是几月几号农历2017年,可谓中国外交承前启后的一年。这一年,中国与世界的良性互动开启了新篇章,中国外交取得的成就以及中国对世界的贡献,均堪称“非凡”。  2017年新年伊始,习近平主席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和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重要演讲,重点围绕“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中国...

大暑是几月几号(大暑是几月几号?)

大暑是几月几号(大暑是几月几号?)

1. 大暑是几月几号?2014年几月几号入伏  俗话说“冷在三九,热在三伏”。7月7日节气是小暑,古籍《群芳谱》中说:“暑期之此尚未极也。”因为小暑过后,全年最热的三伏就到了。伏天是雨水集中,全年最热的日子,又是阴起阳降的时候。那么2014年几月几号入伏呢?  2014年入伏时间:2014年6月21...

黄山在安徽的哪个市(黄山旅游最佳时间)

黄山在安徽的哪个市(黄山旅游最佳时间)

1. 黄山旅游最佳时间3-5月和9-10月均是黄山的最佳旅行时间;黄山的春秋季节气候宜人,不冷也不热,游人也并不如暑期多,景点基本全都开放,是游览黄山的最佳季节。2. 黄山旅游最佳时间是几月份黄山四季景不同。每个季节都可以登山。黄山最代表的就是云海、奇石、松、雾凇、雪景等等,每个景色都有固定的时间段...

河南沈丘县属于哪个市(河南沈丘县属于哪个市管)

河南沈丘县属于哪个市(河南沈丘县属于哪个市管)

1. 河南沈丘县属于哪个市管淮阳县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位于河南省东南部,西临川汇区、西华县,北倚太康县、鹿邑县,东接郸城县、沈丘县,南邻项城市、商水县。距省会郑州市214公里。淮阳以塑料、纺织、食品为主的工业体系。降解地膜、彩条布、PVC塑胶管生产基地,亚洲最大的PE管材生产线等重点工业项目相继建...

碧螺春产地(碧螺春产地是哪里最好)

碧螺春产地(碧螺春产地是哪里最好)

1. 碧螺春产地是哪里最好好多人以为碧螺春原产地是洞庭湖,实际上是苏州太湖的洞庭东山和西山。我们所说的碧螺春一般是指中国十大名茶之一的洞庭碧螺春而非外地的其他碧螺春,就像龙井一样,西湖龙井的品质明显优于其他地方的龙井。不过现在洞庭碧螺春比较少,供不应求,每年就那么点产量,好多人都抢着要,像某宝上的基...

郑州市哪个省(郑州市哪个省哪个区)

郑州市哪个省(郑州市哪个省哪个区)

1. 郑州市哪个省哪个区河南郑州的行政级别大于区,下辖6区5县1市,是河南省省会,特大城市,中原城市群核心城市,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重点支持的六个大遗址片区之一,中国八大古都之一,世界历史都市联盟成员。2. 郑州市哪个省的城市地级市郑州市在行政区划上...

开心果产地(开心果生产地)

开心果产地(开心果生产地)

1. 开心果生产地1、国外进口运费成本高首先,我们得知道这种水果其实不是国产的,它原产于叙利亚和伊朗等国家,因为它对于环境有一定的要求,必须要有很疏松的土质,气候比较干燥才能够生长,我国甘肃等地区虽然勉强符合这个条件,但是开心果树的挂果率非常低,而从国外进口的水果价格本身就要比本土的水果昂贵一些,因...

乌梅产地新疆(新疆乌梅品牌)

乌梅产地新疆(新疆乌梅品牌)

1. 乌梅产地新疆四川、云南、福建乌梅正值产新,行情转缓;河北王不留行产新结束,积极出售,价稳;贵州太子参规模尚可,多雨导少量病害;新疆红花临近产新,价格渐滑;安徽天麻货多价稳;四川中江丹参高价下滑;云南、安徽茯苓处于疲市,跌入30元大关;川泽泻、川芎由跌转稳;四川白及、河北白蔹不振;随着需求补充,...

春节是几月几号英文(春节是几月几号用英语)

春节是几月几号英文(春节是几月几号用英语)

1. 春节是几月几号用英语in+节日,on+节日具体日期一般来说,英语介词是比较难,最好靠理解。in通常表示在时间和空间里面,有范围性;on通常表示时间面和空间面。如果理解不了,最好多读句子。例1:Chinese people usually celebrate with their familie...

南宁市是哪个省(南宁市哪个省份)

南宁市是哪个省(南宁市哪个省份)

1. 南宁市哪个省份南宁市不在海南内。海南省下辖4个地级市,分别是三亚市,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5个县级市,分别是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城市,简称“邕”,别称:绿城。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及广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 南宁哪个省份的广西。南宁是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