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铁路专用线管理规定(高铁铁路专用线管理规定全文)
1. 高铁铁路专用线管理规定全文
欧洲早期组织即国际铁路联盟1962年把旧线改造时速达200公里、新建时速达250~300公里的定为高铁。1985年日内瓦协议做出新规定:新建客货共线型高铁时速为250公里以上,新建客运专线型高铁时速为350公里以上。
中国国家铁路局科普栏目《什么是高速铁路》规定:“高速铁路:新建设计开行250公里/小时(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200公里/小时的客运专线铁路”
中国《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的发布,标志着成熟、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高速铁路技术体系已经形成,将为中国高铁发展以及高铁“走出去”提供系统规范的成套建设标准支撑。
2. 高铁铁路专用线管理规定最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3. 铁路专用线管理要求
铁路专用线是一家企业因为货物到达量,发送量比较大,而且需要中转的货物又比较多,他们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连接铁路自己修建的一条铁路线。
专用铁路是指一些煤矿,矿山等一些大型企业自己修的铁线,而它不是一条铁路线,它有它的机车等设置,它和铁路火车站的线路连接。
4.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职责如下: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铁路总公司、路企各项规章制度、技术作业标准及工作纪律。
2.在物流基地值班主任的领导下,做好专用线货物卸车组织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随时掌握卸一线人力、物力及翻卸机的卸车进度,准确编制卸二线的车辆编组顺序表,并及时提报给专用线货运员或货运值班员。
4.全程做好监卸车工作、严格防溜铁鞋的保管,按规定的时间标准安撤防护信号,保证工作安全、人身安全。
5. 铁路专用线政策
铁路专用线与专用铁路都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修建的主要为企业内部运输服务的,两者所不同的是,专用铁路一般都自备动力,自备运输工具,在内部形成运输生产的一套系统的运输组织,而铁路专用线则仅仅是一条线,其长度一般不超过30公里,其运输动力使用的是与其相接轨的铁路的动力。
6. 铁路专用线施工规范
建筑限界为了保证列车运行安全,要求靠近铁路线路修建的建筑物及设备,不得侵入规定的与线路中心线垂直断面的轮廓尺寸线,称为建筑限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规定:一切建筑物、设备、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入铁路的建筑限界。
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建筑限界包括:
(1)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υ≤160km/h);
(2)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160km/h<υ≤200km/h);
(3)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装载限界及客货共线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建筑限界;
(4)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200km/h<υ≤350km/h)。建筑限界的基本尺寸,必须符合《技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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