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员手册(动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
1. 动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
产地检疫管理有这几点: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来自非疫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六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 动物产地检疫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许可依据:《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33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及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贮存、运输、销售和动物产品加工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 三、许可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有专职防治人员;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二)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3、有专职防治人员;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6、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7、防疫制度健全。 (三)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2、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3、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4、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7、防疫制度健全。 (四)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3、设有检疫室;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9、防疫制度健全。 (五)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3、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防疫制度健全。 (六)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5、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七)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3、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4、有消毒设施、设备;5、防疫制度健全。(八)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5、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6、防疫制度健全 (九)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5、防疫制度健全。 (十)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3、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4、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5、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6、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7、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8、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9、防疫制度健全。 四、需提交的资料:1、申请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负责人)相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3、屠宰加工企业应附工艺流程图或平面图。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20日(工作日)
3. 动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最新
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
1、 流行病学调查;
2、病理检查;
3、病源检查;
4、免疫学检查;
5、临床检查 。
知识点延伸:
动物的检疫,就是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4. 动物产地检疫的出证条件
办理出境动物检疫证书的流程如下:
1.检疫审批: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报检: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现场检疫:输入、输出应检物抵达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入、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动物30天)经过至少一个生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4.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国家标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5. 动物产地检疫实施程序有哪些
产地检疫程序: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对调运的种子、苗木、植物和植物产品在其原产地生产期间进行的植物检疫检验,调查是否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草发生,对调查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检疫病虫草的,签发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生产单位或个人按以下程序办理产地检疫手续。
(1)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在选择基地前先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意见,确立基地后,播前15天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填写《产地检疫申报单》,并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
(2)植物检疫机构凭《产地检疫申报单》,于种子、苗木生长期间按《产地检疫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田间疫情调查和必要的室内检疫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草的种子、苗木、植物和植物产品,发给生产单位或个人《产地检疫合格证》。经营部门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收购种子,调出时,作为调运检疫的签证依据。
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草的基地,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调运。
(3)种子生产单位(个人)办理生产许可证时提交植物机构出具的《种子生产产地植物检疫报告单》,作为植物检疫证明材料。
6.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可分为产地检疫、市场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进出口检疫等五大类。
市场检疫是指对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动物及其产品所进行的检疫。
为了防止疫病传播,保护人身健康,凡进入市场的动物及其产品,由负责市场检疫的部门进行逐头检疫,确定健康并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方能进场交易。
对上市的肉品,必须进行动物卫生检验,并加盖肉品验讫印章后方准出售。
7.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十七条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8. 动物产地检疫内容
牛羊肉检疫检验的规定。国家有明确规定屠宰场出来的牛羊肉必须要有品质的检验,要看两个证,就是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这样才能保证产品的安全。
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肉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9.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流程
关于这个问题,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检疫:动物产地的负责人需要向当地动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检疫。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如动物的健康证明、运输工具的消毒证明等。
2. 检查动物:检疫人员会对动物进行检查,包括观察动物的外貌、精神状态、体温等。如果发现有疑似疾病的动物,会进行隔离和进一步检测。
3. 检查运输工具:检疫人员会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如是否进行了消毒、通风等。
4. 抽样检测:检疫人员会对动物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动物体内是否携带疾病病原体。抽样检测通常需要一定时间,检测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放行。
5. 发放检疫证明:如果动物通过了检疫,检疫人员会发放检疫证明,证明该批动物已经通过了检疫,并且可以放行。如果未通过检疫,动物将被隔离或者承担其他相应的处置措施。
以上是一般的动物产地检疫程序,具体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动物种类而有所不同。
10. 动物产地检疫操作规程有哪些
根据农医发(2010)20号文件附件3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2.2 检疫对象 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邮箱jdapk@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