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产地检疫(蜜蜂产地检疫处罚决定书)
1. 蜜蜂产地检疫处罚决定书
申请。申请人登录各区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检疫人员对申报检疫的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检疫是否合格决定。经检疫合格,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检疫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
4.领取结果。申请人通过各区行政服务大厅领取办理结果。
2. 蜜蜂检查
你可以打开自己爱车里的小蜜蜂麦克风。如果小蜜蜂发出尖锐的声音的话,表明车内有信号干扰,就证明车内安装有记录器了。
3. 养蜂检疫证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 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 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 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 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4. 蜂产品审查细则2017
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2月31日 发布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我局制定了《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1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建立、管理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组织制修订具有本省地方特色食品和其他需要纳入许可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备案;具体负责其审批管理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辖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其审批管理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各省直管县(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其管理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省局、省辖市局审批权限的食品许可事项,可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办理许可工作中受理环节或现场核查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申报类别向具有相应审批管理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领、变更、延续或注销申请。
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省、省辖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其中,许可事项非受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
第六条 许可证号的编制遵循“一企一证一号”和“谁发证谁编号”的原则,按最高风险食品类别进行编号;同等风险食品类别为两种以上时,按主导产品类别进行编号;增加食品类别的仍使用原许可证编号。在许可证书的副本中,注明被许可生产的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明细。
第七条省局可根据食品类别、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各级审批管理权限目录,及时调整省、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第八条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审查员队伍,按有关规定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审查员由省局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注册、统一发证、统一管理。
第九条省局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信息化系统和平台,实施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公开、网上查询,及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注销、监督检查等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便民利企,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不再收取审查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配备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机构、人员、设施和装备,列支专家评审费,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行政机关的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按照单方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香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类别提出。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应符合《河南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还应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按照产业政策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受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许可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5. 蜜蜂检疫证去哪里办
1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从这个定义来看,动物检疫包括五层含义:
1.1 动物检疫的目的。目的就是预防控制疫病,防止疫病扩散蔓延,最终保护畜牧业发展和人类健康。
1.2 动物检疫的法定性。法定機构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人员为官方兽医。
1.3 动物检疫的范围是动物和动物产品。这里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猫、犬、蜜蜂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子、鸵鸟等;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动物产品是指供人食用、繁殖用、饲料用的动物源性产品,主要包括精液、胚胎、种蛋、卵和未经加工的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头、蹄、骨、内脏、血液、脂肪等以及可能传染疾病的蛋和奶。
1.4 法定的检疫方法:以感官检查为主,实验室检测为辅(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
1.5 动物检疫的法定项目:主要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法定明确了的检疫项目主要有:
猪6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牛5种: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炭疽、牛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
羊5种:口蹄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和炭疽;
鹿、骆驼3种:口蹄疫、布病和结核病;
鸡、鸭、鹅、鸽子等11种: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喉气管炎、支气管炎、法氏囊、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马立克病;
马、驴、骡等4种:马传贫、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蜜蜂5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蜂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7种: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猫2种:猫犬病和猫瘟;
兔4种:兔瘟(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2 动物检疫工作流程
2.1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规定:动物检疫实施申报制度。即本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申报检疫。
2.2 检疫申报的时间:申报检疫必须提前申报,提前申报时间为:对出售、运输的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申报;屠宰的动物应提前6小时申报;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因机械性损伤需急宰的,随报随检。
2.3 申报检疫的方式:主要为申报点现场填报和电话申报。
2.4 动物检疫工作流程:
第一步:货主申报。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应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二步: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一定要根据当地相关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检疫人员应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告知货主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员和检疫员的电话号码,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步:申报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官方兽医到场、到户、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第四步:查验相关资料、进行疫情调查。检疫员到现场后首先要查验相关资料:若动物来自规模场、养殖小区的要查验《动物防疫合格证》,看它是否在有效期内。其次检查免疫档案和畜禽标识。若动物来自散养户,重点查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通过查验资料,我们要做到“三确认”。第一、确认饲养场和饲养户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疫情;第二、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第三、确认加施的畜禽标识与免疫档案记录相符。这三条缺一不可。如果任何一条不符合规定,这个程序就可以终止,告知畜主限期整改,整改好后再重新进行申报。
第五步:临床健康检查。临床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操作规程进行。采用的方法是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相结合,结合动物的三态(静态、动态、饮食状态)和体温(正常体温:猪羊38-40,牛37.5-39.5,鸡40.5-42,猫狗兔37.5-39.5)、脉搏等生理指标,严格按照《现场检疫记录表》中项目逐项检查。另外生猪,还要进行“瘦肉精”检测,出具瘦肉精检测报告单。
第六步:结果判定。经上述疫情调查、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电子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无害化处理条件的直接销毁。另外,在动物装载之前,我们要实施或监督货主对车辆的车舱、车身和车轮胎进行全面消毒。
第七步:做好检疫记录登记、整理归档,档案资料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以便后查。
总之,检疫工作关乎畜牧业发展和人畜健康既是一项工作,又是一份责任,我们要做到:“五到位”“六不放”。“五到位”:一是检疫项目要到位;二是检疫程序要到位;三是检疫标准把握要到位;四是检疫处理要到位;五是检疫记录要到位。“六不放”:一是患病动物不能放过;二是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不能放过;三是疫区内易感动物不能放过;四是未经强制免疫的不能放过;五是未佩戴法定标识的不能放过;六是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的不放过。
6. 蜜蜂产地检疫规程
关于这个问题,动物产地检疫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检疫:动物产地的负责人需要向当地动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检疫。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如动物的健康证明、运输工具的消毒证明等。
2. 检查动物:检疫人员会对动物进行检查,包括观察动物的外貌、精神状态、体温等。如果发现有疑似疾病的动物,会进行隔离和进一步检测。
3. 检查运输工具:检疫人员会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如是否进行了消毒、通风等。
4. 抽样检测:检疫人员会对动物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动物体内是否携带疾病病原体。抽样检测通常需要一定时间,检测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是否可以放行。
5. 发放检疫证明:如果动物通过了检疫,检疫人员会发放检疫证明,证明该批动物已经通过了检疫,并且可以放行。如果未通过检疫,动物将被隔离或者承担其他相应的处置措施。
以上是一般的动物产地检疫程序,具体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动物种类而有所不同。
7. 蜜蜂检疫证明有效期
活禽检疫证合格证有期限半年时间
8. 蜜蜂检疫对象
6个月。农业部颁发了《蜜蜂检疫规程》,蜜蜂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6个月(从原驻地至最远蜜粉源地或从最远蜜粉源地至原驻地单程有效)。
9. 蜜蜂检疫合格的标准有什么
想要办理许可证需要先注册公司,建立相应的车间,有一定设备布局,人员、设备、实验室设备等加工条件以及按照食品药品管理局的要求形成成套的体系文件。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10. 蜜蜂养殖基地的警告牌
1 蜜蜂咬架是一种保卫和维护蜂群利益的行为,不是因为恶意攻击。2 蜜蜂是社会性昆虫,具有很强的群体意识和组织能力。蜂群中有一些特殊角色的蜜蜂,如警卫蜂、兵蜂等,它们会在蜂巢中巡逻,发现有外来的威胁时会立刻向其他蜜蜂发出信号,蜂群会组织攻击来保护自己。3 另外,蜜蜂的咬架行为也与资源竞争有关,蜂群中的蜜蜂数量是有限的,当有其他蜜蜂或昆虫试图获取蜜蜂群的资源时,蜜蜂会咬架以保卫自己的资源。因此,蜜蜂咬架的原因主要包括保卫和维护蜂群利益以及资源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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