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旅游攻略 > 正文内容

高速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

2023-05-18 07:12:13旅游攻略1

1.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

  高速公路养护属于高速公路管理处,或者一个国有企业统一管理,高速公路养护工区的单位性质是事业单位。   主要负责高速公路路段的日常养护及专项工程的现场管理。   “公路养护”就是对公路的保养与维护,保养侧重于从建成通车开始的全过程养护,维护侧重于对被破坏的部分进行修复。公路养护按养护作业范围和工作量划分,中国把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

高速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

2.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答题公式1合法,因为高速公路距离较长,需要养护的人太多,所以要以转包的形式,层层承包,一个单位或几家公司,承接以后,转包给其它公司或单位合作来完成,就得转包,所以是属于合理合法,也是为了做好高速公路上的清洁,安全防护等业绩。

3.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规范

公路养护作业施工十不准:

一是未经审批报备不准擅自上路施工;

二是不摆放施工标志不准擅自上路施工;

三是不设置安全员不准擅自上路施工;

四是施工人员不穿戴反光背心、安全服、安全帽,不准擅自上路施工;

五是施工人员未经岗前安全培训的不准上路施工;

六是接送施工人员的车辆不准超员,货车严禁载人;

七是施工车辆不准遮挡号牌、超载、遗撒货物;

八是施工车辆无闪光警示灯、无喷涂明显标志图案的不准施工作业;

九是无驾驶资格的人员不准驾驶施工车辆;

十是施工间隙人员不准在高速公路护栏内休息,应选择护栏外安全地点休息。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须严格落实“十必须”“十不准”,突出工地扬尘污染整治,突出建筑垃圾运输整治,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整治,严厉打击扬尘污染违规违法行为。

“十必须”有必须规范打围:

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必须设置出场车辆高压冲洗设施;

必须硬化主要施工道路、出入口;

必须湿法作业;

必须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必须使用800目密目网覆盖裸土、建渣;

必须分类有序堆码施工材料;

必须规范张贴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

必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必须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

4. 高速公路养护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化

建一条100公里的高速公路两年能够建成通车。标准化的生产流程和CNC机床设备是我们生产矿机的前列道保障;严格的质检程序和精密的测试仪器构成我们卓越产品品质的第二道保障;完善的试机测试和包装运输机制是我们为了对每一位客户承诺的信誉保障,全面满足客户的各种生产需求。

5.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 接班人员应提前20分钟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入口收费员领取本班次所需发放的IC卡,出口收费员领取足量的票据,备用金等,班长检测并携带防暴器械。

2、 接班人员提前5分钟由班长列队,自检、互检,做到衣冠整齐、端庄,佩戴齐全,无违反岗亭十不准现象。然后由班长作岗前讲话,强调安全注意事项,集体列队上岗。

3、 上下班人员往返站区要按规定路径行走,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按规定佩戴警灯及反光背心,通过车道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4、 接班人员准时交接

6.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路政、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养护、运营、路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分别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运营和路政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养护部门应当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做好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养护成本,及时处治公路病害,提高养护质量。

第六条

公路养护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巡查和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发现公路病害和危及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排除险情。

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养护人员实施检查、维护作业时,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装。高速公路管理和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进行现场作业时,必须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开启示警灯;在确保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停靠可以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时,应当选择交通量较小的时段,避免影响车辆通行。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规范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等养护安全设施。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减速并按设置标志行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养护作业人员进行正常养护作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条

公路养护部门在高速公路占道养护作业时,应当事先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和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增加警力,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时,养护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交通安全预案,在施工5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信息发布系统公告相关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与相关入口设置公告牌。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完毕,养护单位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九条

公路养护专用料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专用料场采取养护用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紧急抢险预案。因自然灾害致使交通中断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恢复通行,并发布相关信息。难以及时恢复通行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帮助组织抢修。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收费、服务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调度水平,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住宿、餐饮、加油、车辆维修等经营性服务和免费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区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应当责成其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和符合高速公路建设规定为原则,并报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汇总和掌握辖区路段内交通流量、路况、施工作业、气象等有关信息,并对路网信息及时研究分析和判断,需要做出调度决定的,应当及时下达路网调度指令,并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信息发布设施发布有关服务信息。

第十五条

驶入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收费站设置应当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批。收费标准和年限应当在收费站口向社会公示。收费公路收费期满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收费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

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驶入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领取通行凭证,在收费站出口交回通行凭证,不得冲卡、损坏和中途更换通行凭证。

对无通行凭证、损坏通行凭证、互换通行凭证、违规折返进出同一收费站的车辆,按照联网区域内最大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无正当理由超时行驶的车辆,按照时速60公里所能行驶里程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收费人员识别车辆收费类别时,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出示相应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拒不出示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应当在收费站指定的停车地点接受处理。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收费道口全部开启后,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启动应急措施,保证道口畅通。

第十九条

紧急抢险救援、部队军事行动、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其他重大活动需通行高速公路时,相关部门应事先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进行协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出口设立专门通道,确保快捷通行。

高速公路上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有关救援机构应及时告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免费紧急通道。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收费标准收费;(二)在车辆通行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三)强行提供商业性服务。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立交桥、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范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没有隔离栅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

在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拆除建筑控制区内既有合法建筑物,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特大型桥梁周围300米、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洞口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外,不得从事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地下开采等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及其他非公路标志,应当报省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阻断高速公路。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跨越或者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埋设管线及修建地下构筑物,以及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地下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因工程建设损坏已有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撤离现场前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高速公路改扩建时,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签订的合同将其设施迁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填埋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二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超限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通行;确需通行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当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承运人不能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路政管理部门帮助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承运人承租。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对载货车辆进行检查。载货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处理,不得强行通过。

第二十八条

运输易抛洒物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采取有效封闭措施,不得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洒物品。

第二十九条

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第五章 交通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护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货运车辆和挂车要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

禁止在机动车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在无限速或者解除限速标志的路段,车辆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车辆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00公里;运载危险物品的货运车辆最高时速不得高于80公里。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隧道或者特大型桥梁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组织乘车人迅速撤离,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故障车辆拖离。

第三十四条

除执行指挥疏导交通、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车辆机具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机具外,其他车辆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须在右侧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不得占用最左侧车道,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

第三十五条

车辆通过收费站安全岛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在安全岛通道前后100米内应当按照标线、道口指示灯行驶,不得变更行驶路线。

除领卡、缴费和其他特殊情况外,禁上在安全岛通道前后各200米内停车及上下人员。除执勤警察及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上述范围内行走、滞留。

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高速公路上禁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

第三十六条

因雨、雪、雾、沙尘天气和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车道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在车道入口处设立明显标志。

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并及时发布信息。紧急情况下,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先行处置,同时分别报告省公安交通管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组织路网调度和区域交通分流。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况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开通高速公路,恢复交通。

第三十七条

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时,承运人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安监、公安、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查处破坏、盗窃、损坏高速公路设施的行为,追缴盗窃的公路设施,取缔非法设置的摊点、加水点等,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

第三十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路政管理部门接到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并及时赶到事故发生地点,实施救援,按各自职责分工,勘查现场和路产损失,疏导交通,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路政管理部门,处理路产损失的赔偿。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缉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交、逃交车辆通行费的,由高速公路收费站责令补交;拒不补交,堵塞收费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由路政管理部门将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修建、设置者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易抛洒物品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洒物品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围堵收费站、服务区,聚众闹事,闯卡通行,打骂、侮辱收费服务人员,妨碍正常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高速公路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二)收缴的罚款不按规定上缴国库的;(三)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的;(四)勒索司乘人员财物的;(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

条全封闭控制出入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其他公路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7.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事业单位。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即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是受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履行相应职责。

主要职责:

(1)承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车辆救援、超限运输治理等工作。

(2)承担高速公路收费入网测试,车辆通行费结算、拆分、稽查和联网收费通信、监控、信息服务等工作。

(3)办理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与收费标准的报批。参与全省高速公路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论证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4)承担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生产、路况考核评定等工作的行业管理。承担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加油站)、广告牌的行业管理。

(5)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节能减排、交通战备、抢险救灾、应急处理、交通量观测等行业统计工作。

(6)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8.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执法队是指高速公路支队,负责全市建成通车高速公路运政、路政、养路费稽查和交通安全执法工作。高速公路实行全天24小时执法勤务制度,执行公路巡逻,负责高速公路各出入口检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高速公路交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勤务模式,且有日间、夜间巡逻。而公共道路交警除事故勘察和处理部门外,一般不实行24小时勤务和夜间巡逻模式。

如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由原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成建制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更名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9.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施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是指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公路保护规定区域(以下统称公路路域)依法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领导,提高公路路政管理和服务水平。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群众和通过村规民约倡导爱路护路,协助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与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爱路护路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

第六条 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公路的养护,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支持和配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路政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公路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执法监督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监督管理公路路域;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五)查处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并配备与所管辖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车里程等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及执法装备。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协助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开展路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人员在履行路政管理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规范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三)遵守执法程序和要求,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时,应当开启示警灯。

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和程序等执法内容,公开监督举报方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储备公路路政应急物资,提高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公路保护与通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1米的区域。

公路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超过公路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的范围为准。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十六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三)挖沟引水、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爆破作业;

(五)破坏、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

(六)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运输车辆载物拖地行驶或者泄漏、抛撒物品损害、污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八)其他影响公路畅通或者损害公路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搭接、架设生产生活设施,或者从事其他侵占公路上方空间、桥下空间,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路两侧的绿化物、树木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树木,由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管理和维护。

公路用地范围外影响公路安全和畅通的绿化物、树木,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及时处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公路用地范围外的绿化物、树木影响公路安全和畅通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涉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

涉路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服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建立公路巡查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交通事故,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公路保通等有关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发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测速设施设置不规范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对其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由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发现破坏、损坏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对违法行为频发的路段(含桥下空间),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采取隔离、限高、绿化等措施进行治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更新,确保公路安全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并按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恢复原状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当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履行管理和养护职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公路路政管理执法站所、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等配套设施,并在公路设计过程中征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意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路建设期间的路政法规宣传和保通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需要,提出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设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经检测超限且不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维持现场秩序,共同做好保通服务。

第四章 公路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五)村道不少于3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和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有关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保护规定区域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违法批准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公路过程中,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有关设置规范,不得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畅通和公路路域环境协调。

第三十三条 公路规划建设时,应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车辆流量及相关标准,统筹规划、规范建设公路服务设施。

前款所称公路服务设施,是指按照规范在公路上设置的为公众提供休息、如厕、购物、餐饮、停车、加油、加气、加水、充电、维修等服务的场所和设施。

公路服务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完善。

第三十四条 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文明经营,保持公路服务设施功能齐全、设施完好、清洁卫生、秩序良好,并提供短暂休息、停车、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场所和设施。

驾乘人员应当爱护公路服务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文明出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公路服务设施监督检查制度,并进行定期考核。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路服务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确定公路用地范围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涉路施工许可的;

(三)发现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不规范未进行评估,或者对评估确认问题未进行整改的;

(四)未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

(五)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批准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路服务设施进行考核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贪污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公路服务设施所有者、管理者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规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的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村道的处罚,《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邮箱jdapk@qq.com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深圳历代公交(深圳公交线路总数)

深圳历代公交(深圳公交线路总数)

1. 深圳公交线路总数深圳市265路公交是由翠枫豪园至华南城的公交巴士。线路信息:翠枫豪园总站--华南城 有车时间06:00--22:00 冷巴上车2元,分段收费,全程6元 ,38个站点。运营方为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 华南城 20 沙湾天桥2 平南学校...

外地牌在外地可以跑滴滴吗(外地牌照能跑滴滴吗)

外地牌在外地可以跑滴滴吗(外地牌照能跑滴滴吗)

1. 外地牌照能跑滴滴吗外地注册的滴滴是不可以接单的,因为滴滴是以车牌所属城市接单运营,如果超出车牌所属城市运营的话属于异地接单,这样不仅没有任何奖励,甚至还会被封禁账号。滴滴出行原名:滴滴打车,DidiTaxi是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一站式移动出行平台,于2012年9月9日上线。2. 外地牌...

小孩闯入高速路(小孩闯入高速路怎么处罚)

小孩闯入高速路(小孩闯入高速路怎么处罚)

1. 小孩闯入高速路怎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

过小年是几月几号(过小年是几月几日2021)

过小年是几月几号(过小年是几月几日2021)

1. 过小年是几月几日2021  2021年是没有闰月的。公元2021年,公历平年,共365天,53周。农历辛丑年(牛年),无闰内月,共354天,春节是2月12日。  为什么会出现闰月?  中国天文学会会员史志成解释说,农历年出现闰月是因为中国几千年所采取的传统农历实际上为阴阳合历,既考虑到与太阳直...

重阳节是几月几号2016(重阳节是几月几号英文)

重阳节是几月几号2016(重阳节是几月几号英文)

1. 重阳节是几月几号英文首先9月英语表达是September9日英语是the ninth星期五英语是Friday9月9日星期三的英语连在一起应该在前面加上相应的介词,然后按照英语的表达习惯,先说星期几,再说几觉几号,所以最完整的表达应该是:on Friday, September the nint...

公主岭属于哪个市(公主岭为什么要划入长春)

公主岭属于哪个市(公主岭为什么要划入长春)

1. 公主岭为什么要划入长春公主岭不属于长春新区,隶属于长春市,原属于四平市管辖,2020年划归长春市管辖,公主岭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划归长春后,使长春的人口,经济实力都有所提升,长春逐渐成为东北地区最有竞争力的城市,也成为东北最大的中心城市之一。2. 公主岭什么时候归长春管公主岭规划到长春后归...

荆门定制公交(荆门公交车app)

荆门定制公交(荆门公交车app)

1. 荆门公交车app现在荆门代驾公司多,滴滴,e代驾,董师傅,洪师傅,安代驾,楚天代驾。大平台滴滴,e代驾,安代驾,滴滴跟e愿意跑一晚上100多没问题,安代驾人比较少不好操作。董师傅洪师傅楚天都是做低价市场,跑一晚上非常努力才能100多一点。2. 荆门公交车什么时候恢复正常一、交了燃气费后怎么恢复...

曲靖恢复公交(2021年春节曲靖公交车停运吗)

曲靖恢复公交(2021年春节曲靖公交车停运吗)

1. 2021年春节曲靖公交车停运吗你好亲,云南快递目前在高风险地区和中风险地区都是停运状态,非风控区随时都可以派送快递的没有停运一说。静态管理地区通通都没有快递在运营,所以您如果有需要使用快递。直接看自己是否在封控区范围内就知道了,如果您被风控了,那么所在地方的一切快递都是停运状态。2. 曲靖市公...

外地取消核酸(外地取消核酸检测了吗)

外地取消核酸(外地取消核酸检测了吗)

1. 外地取消核酸检测了吗不需要隔离的,确定没有去过中高风险区!如您确实未曾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则不需要隔离,但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进行14天日常健康监测,在结束日常健康监测前原则上不得离开所在区(县)市。带星号的14天后自行消失。这个时限是以用户本人的时间为计量单位,与风险地区无关。2...

南亚高铁路(泛南亚高铁)

南亚高铁路(泛南亚高铁)

1. 泛南亚高铁云南省昆明市的车牌代码,昆明地处中国西南地区、云贵高原中部,具有“东连黔桂通沿海,北经川渝进中原,南下越老达泰柬,西接缅甸连印巴”的独特区位,处在南北国际大通道和以深圳为起点的第三座东西向亚欧大陆桥的交汇点,是中国面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门户城市,位于东盟“10+1”自由贸易区经济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