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证的日期(产地证日期必须和提单一致吗)
1. 产地证日期必须和提单一致吗
箱单发票好说,可以修改但是产地证上的品名必须要和提单一直,否则肯定影响清关。
2. 产地证日期晚于提单日期
显示的。合同签订日期一般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合同是双方开立信用证的一个依据,一般信用证条款是根据合同中约定开立,比如交货日期,成交金额和条件等等,信用证一般还会多一些单据的具体要求,比如产地证,商检,提单发票箱单等等等等
3. 产地证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
常见的软条款归纳如下: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
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
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
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
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4. 产地证日期必须和提单一致吗怎么填
产地证上的开船日期最好与提单上的ON BOARD DATE一样,相差1-2天没什么问题
5. 产地证日期必须和提单一致吗为什么
产地证的金额可以和报关时的金额不一致。
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地和制造地的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和关税待遇的依据。产地证一般分为普通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和欧盟纺织品产地证。上述产地证虽然都用于证明货物产地,但使用范围和格式不一样。产地证并非法定的海关监管条件。
办理产地证只需要提供提单复印件即可,不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的,二者没有必然联系,当然原则上讲,产地证上的金额应该与报关单金额保持一致,但是在不一致的情况下也不会影响出证的,并且也不会影响目的港清关。
另外,目前已经有些目的国清关需要提供出口报关单的,在这种情况下产地证的金额可以和报关时的金额必须要保持一致,否则会影响清关的
6. 产地证的品名要和提单一样吗
C/O 不需要随货发.可以和发票,提单,箱单什么的一起单独邮寄.如果以TT结汇:一般情况下,空运货物的C/O只要给客户传真件就可以清关了.海运货物由于运输时间长,C/O可以晚点办.然后再给客户.现在C/O一般3天左右可以办出来,当然提前准备好最好了.如果用信用证,C/O和其他单据都要严格按信用证上的规定传真或者邮寄.
7. 产地证的日期要求
无需填写出省检疫证明。现在需要检疫的动物主要指猪牛羊、鸡鸭鹅等,豪猪运输出省除了到林业部门开具运输证外,暂不需检疫证。
如果是猪、牛、羊、马、骡、驴、鸡、鸭、鹅、兔、犬等牲畜,可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 基本要求
1、出具检疫证明的机构和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权者,检疫证明须按规定盖章方为有效。
2、严格按适用范围出具检疫证明,混用无效。
3、涂改检疫证明无效。
4、检疫证明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字迹清晰、工整。
5、填写方法:二联检疫证明用圆珠笔复写方式填写;单联检疫证明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炭素笔填写。
6、除检疫证明的签发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外,数量、有效期等必须大写汉字填写。
7、不得将检疫证明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持证人。
二、 有效证明的构成要素
1、必须是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设置、统一格式、统一监制、统一发放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统一设置的检疫标志,在本省辖区范围内有效。
2、必须是法定的检疫机构和检疫人员签发的;
3、必须是按《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规定、要求填写的;
4、必须是有效期内;
5、必须证物相符,即检疫证明与其所证明的对象在数量、种类等方面必须互相符。凡不符合上述要素之一的,其检疫证明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应按规定进行重检、补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动物检疫证明的填写
1、《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⑴适用范围。用于对县境内交易、迁移的动物使用;对两县毗邻乡镇之间交易、迁移的动物,经两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协商同意,亦可出具此证明。
⑵项目的填写。
① 畜主:
填写动物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
② 动物种类:
填写被检疫动物的种类,如猪、牛、羊、马、骡、驴、鸡、鸭、鹅、兔、犬等
或按动物实际用途或种类填写,如奶牛、肉羊、绵羊等;产地:
③填写动物生产地的乡镇和村的名称;
单位:填写头、只、匹等;
数量:猪、牛、羊、马、骡、驴、犬等大中动物一头一证;
④ 对同一畜主、同一来源、同一批次、同一启运地、同一运载工具的禽、兔等,可出具一张检疫证明;
免疫证号:填写《动物免疫证》登记的免疫编号或耳标编号;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种用、乳用、役用、饲养、屠宰、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有效期:一般为1天~2天,最长不超过7天。
2、《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⑴ 适用范围
限于出县境的动物使用。
(2)项目
填写“畜主”、“动物种类”、“单位”、“用途”等的填写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数量:填写同一畜主、同一运载工具装载同一动物的数量;
启运地点、到达地点:填写起始和到达地点的县名。调运动物出省境时,在填写起止县名之前冠以省名;
有效期: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
铁路(航空、水路)动物防疫监督签章:经派驻铁路、水路、航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人员查验,符合规定或抽检未发现异常,动物防疫监督员签字并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驻机构专用印章放行。
3、《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⑴ 适用范围
限于对县境内交易的动物产品使用;经两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协商同意,对两县毗邻乡镇及城市城区之间亦可使用此证明。
⑵项目的填写。
货主:填写动物产品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确切名称,如“猪皮”、“羊皮”、等不得只填写为“皮”、“毛”;
产地:填写动物产品生产地的乡镇和生产单位名称;
单位:生皮填写张,胴体、肉类填写头、只、公斤,种蛋填写枚,脂、脏器、血液、绒、毛、骨、角、头、蹄填写公斤;
数量:猪、牛、羊、马、骡、驴、犬等大中家畜胴体,一头一证;
对同一货主、同一来源、同一批次、同一启运地、同一运载工具的禽、兔等小动物产品,可出具一张检疫证明;
有效期:一般为1天~2天,最长不得超过30天。
4、《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⑴ 适用范围
限于出县境的动物产品使用。
⑵ 项目
填写此证中“货主”、“产品名称”、“单位”等的填写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启运地点”、“到达地点”、“动物防疫监督签章”的填写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数量:填写同一畜主、同一运载工具所装载同一动物产品的数量;
有效期:以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为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5、《动物及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1)货主:填写动物、动物产品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称;
(2) 承运单位:填写动物、动物产品承运者的姓名或名称;
(3) 运载工具名称:填写运载工具的类别名称,如火车、汽车、船舶、飞机等;
(4) 运载工具号码:填写车辆、船舶、飞机的编号;
(5) 消毒状况:已消毒的填写“装运前、卸货后业经 消毒”;
(6) 消毒药剂、剂量、方法:表格上填写所用消毒药物名称、使用的浓度和消毒方法;
(7)消毒单位:填写实施消毒的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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