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停止招生的规定
不准在未经审批的校址外私设校区或教学点进行招生;
不准收取违反规定的其他费用;
不准超比例、跨教育部门规定的招生区域招录学生;
不准低于教育部门规定的最低分数线录取学生;
不准录取不符合本市入学条件的异地学生;
不准发布虚假、夸大招生宣传;
不准高于价格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不准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有这些行为将责令整改、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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