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反潍政策(潍坊市外地人员返乡)
1. 潍坊市外地人员返乡
所有来潍高层次人才、高校(含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技能人才,可到居住社区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潍坊籍高校毕业生意愿回乡自主创业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地;人才配偶、子女申请落户的,可随同迁入。
引进人才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应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1、落户社区集体户
集体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境外学历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仅高层次人才、技能人才提供);当地居住或用人单位开具的用工证明。
2、落户单位集体户
集体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非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需额外提供来鲁就业申请表及个人申请。
3、落户城镇居民家庭户的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迁入方的户口薄和同意落户说明;申请在城镇他人户下落户的,需在当地居住或工作;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人员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户口薄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以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落户手续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只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即可办理。此外,在校生落户由学校集中办理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入户介绍信、申请入户人员花名册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自愿自行申请办理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潍坊籍高校毕业生意愿回乡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自主创业证明。
2. 潍坊外来人员
山东潍坊幼升小是必须填居住证的,目前来说,外来人员义务教育报名是需要居住证的。
潍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报名材料:1.房屋产权证或经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2.暂住户口证;3.户籍所在地的户口本;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或有效期1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
3. 外地返潍坊人员2021
1、助理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4. 外省返潍人员
为进一步筑牢外防输入防线,根据疫情防控指挥部文件要求,从潍坊站出站后,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没有阴性证明的旅客现场进行采样,并等待(约20分钟)抗原检测结果无异常后再离开。
另外,行程卡带有“*”号的旅客,除在潍坊工作生活的确需返潍人员暂缓来潍。
5. 潍坊外地人员回乡政策
为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近日,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包括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提升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等多项内容,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通知》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01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租赁房屋或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
申请落户房屋状况规划用途应为居住、住宅、宿舍,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单套商品房。居住地证明包括:合法住所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合同、购房合同、居民户主同意居住证明或单位居住证明、承租公房证明(规定不能迁入户口的住房除外)、部队分房证明等。
此外,《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组织所辖社区(村居)协助当地公安派出所健全完善社区集体户,及时为既不能登记家庭户又不能登记单位集体户的人员落户提供便利。户口登记在单位(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居民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02
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经常居住”是户口登记基本原则
《通知》明确了“经常居住”是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
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一年以上且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该居住地落户;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所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对就业创业时间较长且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可由县市区政府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可按照政策规定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城镇居民入乡返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被投靠人在农村应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口登记,投靠人应在农村符合经常居住条件。
03
提升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通知》中要求,要加强信息整合应用。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区域分布等情况。逐步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税务、婚姻等信息系统,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应用。
优化便民服务措施。深化“1+6”户籍综合服务模式,以清单化、标准化、流程化为方向,科学编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申请材料、业务流程、审批权限清单。依托“爱山东”政务服务APP、“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全面推动身份证电子信息多领域、多场景应用。深化“互联网+户政服务”,加快电子证照建设与应用,规范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实施流程再造,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跨区域“通迁、通办”。
规范居住证发放及电子居住证应用。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内其他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或能够证明预期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在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跨区居住的,不发放居住证。按照上级要求,规范电子居住证申领程序,推广山东省电子居住证。
《通知》明确了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研究制定按照服务管理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实现路径,拓展服务功能,保障居住证或电子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统一纳入城镇服务管理范畴。
此外,《通知》强调了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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