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规划公交(城乡公交道路建设)
1. 城乡公交道路建设
简介:芜湖运泰集团广德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7月1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F02-公路运输等。
法定代表人:李宏成立时间:2011-07-11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4182200008126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县客运中心)
2. 城乡公交管理
城乡公交一体化是实现城乡交通全网络、全衔接、全畅达的民生工程,也是落实国家城镇化战略的根本保障,它体现了城乡服务均等、资源共享、公平公正、社会事业发展等一体化,并让城乡居民享受同等优质、价廉、方便、快捷的现代化成果及文明服务。
3. 城乡公交道路建设标准
一、沿主要客流方向开线 为了提高线路网的平均乘车距离,应该把客流量最大的线路挑选出来,优先设线,保证设立的公交线路能覆盖这些出行需求最大的路段。
二、优先大流量的直达客流 为了降低线路网的平均换乘系数,在设立公交线路时,应该优先大客流的直达客流。所设的线路要尽可能和最大的客流方向一致。
三、线路平均客流不低于最低开线标准。
在开设线路前,必须进行乘客数的估算。只有乘客数达到一定标准之后才能开设公交线路。
这样能够使线路开通后有足够的乘客数,保证较高的公交运输效率,同时才能保证公交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平均满载率尽可能高 在满足最低客流标准的待选公交线路中,应当尽量选出客流量最大的线路,优先布线,保证尽可能高的车辆满载率。
五、线路的长度在所规定的范围内。
这样便于公交系统更好地组织运营。线路太长,车辆周转时间过长,会使车辆准点率下降,发车、配车都有一定的困难;线路过短,车辆周转过快,客流量可能不足,不能充分发挥公交车的运输效率,经济效益差。所以,在设立公交线路时,应该尽量使线路长度在一定的范围内,相关资料建议线路长度以运行30-60分,5-15公里为宜,建议采用建设部8-12km的标准。
六、线路的客流量应该尽可能均衡。
为了充分发挥车辆的运载能力,公交线路在布设时应尽可能选取客流较大且稳定的线路,以提高经济效益。七、公交线路的布设应该尽可能地选取最短距离的线路。
这样才能保证全服务区乘客总的出行时间或乘行距离最短,以保证公交车服务质量。
八、线路开设前,要考察线路的非直线系数。
该系数应按照建设部“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不应大于1.4”的标准执行。
九、要尽量结合城市的公共交通线网状况及相关指标,以使线路的开辟符合线网方面的相关要求。在线网密度方面,建议结合建设部标准“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公里每平方公里;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公里每平方公里。十、线路重复系数 在线路重复系数方面,目前国内外较为成熟的系数约定为1.2~1.5。建议公交线路重复系数约定为1.8~2.5;开线时尽量减少重点道路、路段的线路重复,避免在有过度重复线路的道路、路段上开辟线路。
4. 城乡公交管理规定
城乡公交车运营满8年是强制报废,应该说现在不管是城市的公交车,还是在农村运营的城交车,运营超过8年就必须强制报废,包括运营的中巴车,大巴车都是运营满8年,不管汽车的质量有多好,都是必须报废的,现在好多城乡公交车,大概是运营了7年左右就会换新的公交车继续运营
5. 城乡公交道路范围
公交车停靠站,附近的监控是拍违章的电子摄像头。目前城市里抓拍违章用得最多的是电子摄像头。它可以对经过监测区域内的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当有车辆出现闯红灯、逆行、轧线等违法行为时,电子摄像头会连续抓拍多张过程图片。
指挥中心收到图片,会将车牌号信息与车管所信息相比对,从而调出车辆的综合信 息,如车主、车型、颜色等,然后由信息处理人员录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 以使违章车主能够进行查询。
6. 城乡公交道路建设、改造及运营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公交客运管理,维护城乡公交客运秩序,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公交客运、城乡公交客运站(场)经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公交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市道路和乡村公路上依托候车站(亭、点)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公交客运站(场)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和乘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城乡公交客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鼓励发展安全、舒适、环保、节能的城乡公交客运车辆。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公交客运行业进行组织领导,各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交客运行业进行组织领导。市、县(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乡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工商、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公交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公交客运事业的发展给予政策扶持,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制订产业政策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
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七条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交通、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编制,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和*县按市县公交一体化原则统一编制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
第八条城乡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明确城乡公交客运发展战略和目标,科学合理设置城乡公交客运线网和站场设施。
第九条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应当明确线路布局及功能,优化线路资源结构,与城市化进程和道路建设相适应。城市旅游专线以及其他客运专线应当纳入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
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新辟或调整城乡公交客运线路。
第十条城乡公交客运站(场)规划应当适度超前,有利于提高公交服务覆盖面和运行效率。城市主要出入口、商业中心等应当科学规划城乡公交枢纽站。
第十一条鼓励城乡公交客运站(场)实行站运分离、资源共享。
第三章站(场)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城乡公交客运站(场)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应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市、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公交客运站(场)建设和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通过减免相关费用、落实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城乡公交客运站(场)的建设和经营。
第十三条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公交客运站(场)的规划布点与建设,积极引导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居住区、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人流较为集中的工程项目配建公交客运站(场)。
规划部门在核发前款涉及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城乡公交客运站(场)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予以补建。
第十四条建设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改造影响城乡公交客车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逐步设置、完善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设城乡公交客车专用车道,设置城乡公交客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乡公交客运站(场)设施的义务。
禁止毁坏、污损城乡公交配套设施。
第四章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城乡公交客运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第十七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乡公交客运线网规划和公众出行的需要,合理设置城乡公交客运线路和站点,依法确定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并签订有关公交客运线路专营合同。
第十八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依法获得的线路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城乡公交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城乡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停业、终止或者转让,不得将城乡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第二十条城乡公交客运线路专营合同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重新取得线路经营权并签订相应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利用城乡公交客车和城乡公交站(场)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向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公交车身广告不得覆盖车辆营运标志、不得阻碍行车安全视线。
第二十二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城乡公交营运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和评议。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保留或者取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乡公交客运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诉。
第五章公交车辆
第二十五条鼓励经营者购置中高档城乡公交客运车辆,鼓励经营者提前更新城乡公交客运车辆。相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城乡公交客车,应当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和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经营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九条城乡公交客运车辆的载客人数核定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关于城市公共汽车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城乡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城乡公交客运车辆进行审验。
第六章营运服务
第三十一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票价、车型组织营运,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远行图,并采取加大行车密度等措施,防止和疏解乘客滞留、客流拥堵等现象。
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因客源或道路因素等确需调整线路的,应当提前10日向城乡公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经营者应持批准文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水平;驾驶员、售票员等城乡公交客运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公交客运服务的权利。
车辆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司乘人员应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调派车辆,后续车辆不得拒载。确实无法安排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
第三十五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或者要求退回车费:
(一)车厢内未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核定票价收费的;
(二)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车票的。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候车区域内等候公交客车,有序上下;
(二)不携带超大、超重、超长或者可能污损车辆、其他乘客的物品;
(三)不携带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足额购票、投币、刷卡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不使用过期、伪造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票证;
(五)乘车期间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不损坏车内设备,不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他人正常乘坐等营运秩序,不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不携带动物、宠物乘车;
(七)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等特殊人群乘车应当有成人陪护;
(八)其他乘坐公共汽车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拦、扣押城乡公交客车,不得损坏公交车辆。
第三十八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九条城乡公交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调整时需进行听证和公示。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须使用统一监制的票证或IC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冒用票证和伪造IC卡。
第四十条城乡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在春运、旅游“黄金周”等可能发生运力不足时,应提前做好运力调配和机动运力的准备工作,确保运力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城乡公交规划
封丘城市公交所有线路停止运行
广大市民朋友们:
根据新冠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切实做好“外防输入”工作,按照封丘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自2022年1月7日起封丘县城市公交所有线路停止运行,恢复运行时间另行通知。
请广大乘客理解支持,密切关注疫情信息,提前做好出行规划。
监督服务电话:0373-8560789
封丘县和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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