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确定(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有哪几种)
1. 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有哪几种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体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的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在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在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奇特名称是指以不按常规的命名方法,而使用用户、消费者不易理解、不能识别产品的产品名称;
(二)商标名称是指以产品的商标命名的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生产A级绿色食品大米的稻谷,其产地环境质量必须符合NY/T 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稻米。生产AA级绿色食品大米的稻谷,其产地环境质量除必须符合NY/T 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外,生产过程中不能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食品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稻米。A级和AA级绿色食品大米的主要区别:
一是AA级绿色食品稻米可等同于国际有机食品大米的基本要求;
二是在AA级绿色食品稻米生产操作规程上禁止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物质。而在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
三是A级绿色食品稻米包装上有绿底印白色标志,其防伪标签的底色为绿色。而AA级绿色食品包装上是白底印绿色标志,防伪标签的底色为蓝色。
3. 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
原产地标记是国际贸易原产地规则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原产地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对某种产品或某项服务的来源地(生产地,出生地,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作出明确标示的重要标志或符号,是国际贸易中产品的“经济护照”,原产地标记可分为“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两大类。“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几种证书等,“地理标识”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又将该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
4. 原产地的判定标准
不可以。
商品条码前三位数字被称为“前缀码”,“前缀码”由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分配,分配给我国的是690~699,不同国家分配不同的“前缀码”,因此,不少人认为“前缀码”不是690~699的商品都属于进口货,其实不是的,因为:单凭“前缀码”来判断商品是不是进口货是不完全正确的,商品条码只代表申请条码企业资质的所在国,比如:申请了英国公司的条码,但是产品有可能是中国生产的,只是企业是英国资质的,
要验证商品是否为进口货,除了关注商品条码之外,还要注意查看商品标签“原产地”一项以及原产地证明。
5. 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有哪几种方法
一、申请与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审核与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注:以上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6. 原产地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申请单位了解所填写的全部内容,所有内容及呈交的文件资料真实正确,并保证做到: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的关规定,对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项下的产品进行管理,使之符合我国原产地标准。
(二)出口产品在中国工厂加工、生产并完成最后检验及出口安装。(三)在新产品申请办理证书之前,向签发机构及时申报。(四)随时准备接受签发证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提供所需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如有违犯上述保证,本单位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企业名称:(按工商执照) 企业地址:中文: 英文: 贸易方式和企业性质(请在适用处划“√”) 一般贸易三来一补其它 贸易方式: 国营企业 民营企业 三资企业 工商执照号码 有效日期:年 月 日 批准经营出口文件号码 有效日期 :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 中方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申请单位签署证书中英文印章 签发机构审核意见及印章:7. 原产地认定标准有哪些?
农民自己家种植普通的农产品,在以零售为主的农副产品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其它许可证。
二、但是,你如果开商店、网店售卖,可能涉及不是自己种植的农产品,就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如果想标识自己的名称,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农民合作社登记,如果为了长远的打算,想创造自己的品牌,就得进一步加工,先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合作社,办理商标,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标致等等。
三、农民自己种植的初级农产品流通时,自己销售,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如果往超市送,需要产地证明,一般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就可以。
8. 原产地认定标准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红酒DOC与AOC的最根本区别是国家不同DOC等级属于意大利的葡萄酒分级体系,中文意思是优质法定产区葡萄酒,而AOC属于法国的葡萄酒分级体系,可以被翻译为原产地控制制度。DOC是DenominazionediOrigineControllata的缩写,直译为法定产区,相当于法国AOC。意大利DOC等级的葡萄酒大概有300多种,是把经过严格划分的生产地域作为它的产地,从酿酒葡萄的种类,到酒精含量、制造方法、贮藏方法,和味觉上的特色等按相关的法定特别标准制作。
9. 原产地标准是什么意思
原产地规则,也称“货物原产地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
为了实施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
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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