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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办学资质办理条件(中专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2023-10-25 08:45:00美食攻略1

中专办学资质办理条件

1、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

2、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4、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960人以上;

5、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6、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10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7、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8、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

9、申请正式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使用多个名称的;

(2)学校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

(3)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4)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学校的;

(5)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6)学校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7)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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