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安全驶出高速路(如何安全驶出高速路段)
1. 如何安全驶出高速路段
一.进入高速公路:
1.进入高速公路时要注意标志。
(1)高速公路的收费口通常有交通标志,主要介绍道路上的交通概况和天气变化等。
(2)在进入高速公路前应注意:
a.当你通过收费站开到入口匝道时,要注意时速40公里以下的限速,不要超车。
b.同时打开转向灯,注意主干道上的车流量,然后加速,直到进入加速车道。
c.进入主干道前,充分利用加速车道至终点。
d.不要提前进入主干道后再慢慢加速。进入主干道后关闭转向灯。
e.进入主干道时,也要注意不要太快转动方向盘,也不要转得太多。
二.出高速公路:
离开高速公路似乎更容易,但是据统计,下匝道的交通事故几乎是上匝道的两倍,所以高速公路出口附近也是一个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所以驶出高速公路的时候也要小心,千万不能大意。
开车外出时注意以下几点:
(1)寻找出口,提前准备。
为了在离开高速公路时不出错,在进入之前要熟悉沿途每个出口的位置、名称和编号,并记住你要离开的出口位置。
行驶一段时间后,行驶到2公里出口(有标志)附近的外车道,您将在那里行驶。这一点非常重要。
如果准备不充分,直到出口出现,我才想起改变行车路线,尝试驶出。急打方向急刹车是必须的,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是绝对不允许的。
(2)出口前,前方减速在出口前500米左右,你要做好驶入减速车道并逐渐减速的准备,同时打开右转向灯,表示你即将驶出高速公路,提醒后面来车。
(3)减速下坡道。安全进入减速车道后,关闭右转向灯,继续减速。到达下匝道时最好将车速降低到40 km/h左右,然后进入下匝道。
(4)注意速度错觉。驾驶员在驶离高速公路时应特别注意速度错觉。因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一段时间后,驾驶员的高速感会逐渐减弱,产生速度错觉,主观上将已经很高的速度判断为较低的速度。
这种速度错觉是高速公路出口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驶离高速公路后,不要主观判断当前车速,而要根据车速表的指示值,真正将车速降到规定标准。
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是低速碰撞事故频发的区域。为避免事故发生,进出高速公路收费口、匝道时应多加注意。
总之,由于高速公路的特殊性和对车辆行驶的特殊要求,作为驾驶员,除了在高速行驶时了解相关要求和规定外,还必须熟悉进出高速公路的相关要领,才能顺利进出高速公路,确保行车安全。
2. 如何安全驶出高速出口
1.准备工作。在上高速公路之前,你需要检查汽车,包括轮胎压力,检查刹车等。并且需要提前熟悉道路,最好有导航并且多注意天气,所以不要在下雨、有雾和下雪的时候上高速公路。
2.注意公路上的问题。高速运行时,必须严格控制速度,不要超速。尽量选择中间车道,避免紧急情况。不要随意改变车道和超车。保持车与车之间的距离,远离大卡车。遇到紧急情况和高速行驶时,不要冲向避开它的方向,否则会造成倒车事故。发生事故时,不要在高速公路上及时转移到路肩,并在车后150米处设置三脚架。
3.离开高速公路。请务必指定离开高速公路的具体位置。如果你错过了出口,不要停车或倒车,从下一个出口下高速。当你离开车站时,不要去错误的频道。如果您在离开车站时申请了电子旅行支票,您可以直接从电子旅行支票专用频道离开。如果你出了差错,你需要备份。如果你后面有车,那会很麻烦。
扩展知识:
高速公路,简称高速路,是指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在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时代和不同的科研学术领域有不同规定。根据中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行驶、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高速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设计速度每小时80至120千米 。
截至2018年12月28日,中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已达14万千米,位居全球第一 。
2019年5月10日,在中国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据交通运输部副部长戴东昌介绍,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 。
2020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恢复收费公路收费的公告,自5月6日零时起,经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恢复收费(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3. 如何安全驶出高速路段的车辆
1、认准出口,提前准备为了不致在驶出高速公路时弄错出口,进入之前就应熟悉沿途各出口的位置、名称和编号,并记住自己准备驶出的出口位置。
2、在出口前,摄前减速在出口处前500米左右,应准备驶入减速车道,逐渐减速,同时打开右转向灯,表示即将驶出高速公路,以提醒后面来车。
3、减速出匝道,安全通过进入减速车道后,关掉右转向灯,继续减速,最好在到达出口匝道时能将车速降至40千米/小时左右,然后进入出口匝道。
4、注意速度错觉,驾驶员在驶出高速公路时尤其要注意速度错觉问题。因为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车一段时间之后,其高速感会逐渐减弱,出现速度错觉,把实际上已经很高的车速主观判断成较低的车速。
4. 如何在高速上安全行驶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是非常高的,主要原因有超速、违章停车、装载违章、疲劳驾驶、机件故障等因素。在高速公路上开车需要格外注意:
1、进高速前仔细检查
必须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制动器、灯光装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灭火器等装置,保障齐全有效。
2、遵守速度、保持车距的规定
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时速100公里时,行车间距应在100米以上;时速70公里时,行车间距应在70米以上。不准压在车道分界线上行驶和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3、前方情况早做准备
在保证安全行驶速度和与前车间距的前提下,遇有这些情况时,应当避让并减速行驶,变更至无障碍车道缓速通过。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
4、遇到故障规范停车
在行驶中,车辆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绝对不能在行车道上修车;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应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转移过程中要注意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5. 如何在高速公路安全行驶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速度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后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警灯。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本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按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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