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教费申请材料
第一步,提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家长应在开学10个工作日内向幼儿园提出保教费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申请表》;
2.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等,孤儿、残疾儿童和烈士子女提供相关证明;
3.儿童及家长的户口薄;
4.儿童身份证。
以上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提交材料迟于幼儿园审核工作时间的(开学后20个工作日),不再受理。
第二步,幼儿园初核。幼儿园在开学后30日内完成对家长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填报《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登记表》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步,区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审辖区内幼儿园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填报《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统计表》,加盖公章后将拟资助对象名单报区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专项经费核拨至幼儿园。
第四步,资助经费发放。保教费资助实行家长先交费后退补的办法。幼儿园应在收到区财政拨付资金10个工作日内,通知家长凭身份证和保教费缴费收据签领,并填报《深圳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保教费资助经费领取汇总表》(表四)一式两份,一份幼儿园留存备查,一份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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