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坑槽照片(高速路坑槽照片高清)
1. 高速路坑槽照片高清
是对建(构)筑物基础工程里面的基坑(槽)进行验收。也就是说,基础施工前,要对开挖完毕的坑槽进行检验。不仅仅是检查开挖深度宽度等几何尺寸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更重要的是检查基坑(槽)土质,通过表面观察和地基钎探来检查土质是不是以前勘探时的土质,含水量多少,能否达到承载要求。一般情况下,基坑(槽)土质是能够满足要求的。极少情况下,开挖以后发现土质和设计勘察的土质不一致,不能达到承载要求
2. 高速路面有坑
1、对轮胎、轮毂的影响
高速过坑极容易使轮胎发生鼓包、变形、破损,严重时甚至会导致爆胎、轮毂损坏。
2、对制动器轴承的影响
高速过坑的瞬间冲击可能对制动器内的轴承产生不可恢复的影响,从而导致车辆后续行驶时车轮松旷、规律性异响。
3、对车身和电路系统的影响
剧烈的震动还容易造成车身不同程度的变形,车内外饰的开裂、固定失效,车内电子线路板和连接器受力形变从而导致断路、虚接或短路。
扩展资料:
高速过坑注意事项:
1、高速行驶过程中,要密切注意前方路面情况,如有异物或经过凹坑路面时,尽量绕过或降低速度(车轮快入坑时,松开刹车),匀速缓慢通过,过坑时不要打方向,以减少侧向冲击。
2、当车辆迫不得已需行驶上路旁台阶时,应观察好后,尽量正向、从缓坡处低速缓慢行驶上台阶。
3、意外高速过坑后,应及时停车检查车辆情况,必要时到就近4S店检查维修或者拨打电话进行救援。
3. 高速公路路槽
1、路基土方采用机械化施工,路基施工前,先完成具备施工条件的涵洞和通道,然后按整体式路基进行填筑。
2、填筑过程中严格控制填筑速度、分层厚度、填料粒径和级配,加强碾压能力,减少工后沉降。施工时根据具体土、石边坡性质制定与其对应的施工方法及边坡防护措施。
3、低填及填挖交界处按设计施工土工格栅,并对路槽底部做超挖处理。
4、堑坡开挖自上而下,按2米左右进行分层开挖,及时进行边坡防护、锚杆、喷砼加固。路槽底面超挖50厘米后碾压回填。
5、路基附属工程随土石方进度及时施工。
4. 高速公路路面有坑造成车辆损坏找谁
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确因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作为,导致道路交通不安全,造成行驶车辆受损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5. 高速路坑槽照片高清大图
(1)沥青混合料在施工拌和不均匀,沥青含量较少,不能将矿质集料有效粘结,在高速行驶车辆轮胎的泵吸作用下,较细集料被吸出,导致局部坑槽。
(2)由于施工时混合料拌和温度太高,使沥青过早老化发脆。
(3)施工温度太低、混合料温度下降快、压实不充分,导致密实度不足。
(4)路面下面层施工时标高控制不严,导致沥青上面层太薄,没有形成设计结构厚度。
(5)运营期车辆运输重物刮撞形成的坑槽,柴油、机油滴漏在路表面上,沥青被稀释后,粘结力降低,集料散失形成坑槽等。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邮箱jdapk@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