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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幼儿园审批标准(黑龙江幼儿园最新政策)

2023-11-12 21:20:00综合资讯1

黑龙江省幼儿园审批标准

一、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内部管理体制、办学形式等);

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计划、资金来源、招生范围等);

3、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食堂卫生许可证;

5、园舍、场地消防安全合格证。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

6、《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上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计划、资金来湖、招生范围等);

3、《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4、举办者个人身份证;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并载明产权;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

8、食堂卫生许可证;

二、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填写民办幼儿园申报设立审批表,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学校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街道或乡镇及中心校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在布局合理、办园条件、安全、卫生合格的予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于每年7月份前报送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县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评估验收

申请单位被正式受理许可后,县教育局组织各职能股室的相关人员根据《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及卫生安全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将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颁发许可证及注册证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并按有关规定发给办学许可证及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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