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探险教室(户外探险活动)
1. 户外探险活动
探险旅游一般指到一个相对遥远、相对原始的地方,进行各种户外活动。探险旅游又分硬探险与软探险。硬探险指某种独特的激动人心的户外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一定的技能。探险者往往不使用机动车辆,住帐篷或设施简陋的小屋。典型的活动有:攀岩、登山、滑翔伞、潜水、险滩漂流。软探险的活动不那麽艰险,使用机动交通工具,住宿设施也比较舒适,如提供床位和早餐的客栈或度假区,典型的活动有:观鸟、热气球、徒步、骑自行车。有些探险旅游产品尤其是软探险旅游产品与生态旅游产品会有交叉,譬如观鸟旅游既可算作生态旅游又可算作软探险。
2. 户外探险活动的意义
是我们打破固有认知方式的唯一途径。因为在探索中蕴含着对未知世界的冒险与挑战,并且在探索过程中也可以帮助我们广开思路,尤其是对于那些发明家来说,他们特别陶醉于这种奇特的氛围中,喜欢不断去探究事物的真相,以更高效的方式去发现更好的技术。
所以,探索对于人类来讲可谓是一剂创新的催化剂,就像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的阿波罗计划那样,当你现在回想起来这段往事的时候,相信你仍然会感叹人类科学技术的强大,其实这一切都要源于我们有一颗探索的心。
3. 户外探险活动策划
一、性质不同
1、探险活动性质: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由旅行社安排住宿与交通,但没有导游随行,饮食也由旅客自行安排。
2、跟团游性质:以旅行社为主体的集体旅游方式,旅行社或中介机构安排、策划旅行,团队成员按照旅行社的安排统一出行,一次性预付旅行费用,部分项目享受团体折扣的新型团体旅游方式。
二、特点不同
1、探险活动特点:以度假和休闲为主要目的一种自助旅游形式,该产品是以机票+酒店+签证为核心,精心打造的旅游配套产品。顾客的自由行为提供了极大的自由。
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兴趣和经济条件,选择自己想去的景点、住的酒店和旅游日期。价格普遍高于旅行社的团以下产品,但比完全旅游的散客便宜得多。
2、跟团游特点:10人以上的团体旅游。旅行社提供线路,游客选择购买。然后,游客在导游的陪同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景区,乘坐交通工具,在预定的酒店内住宿,按照规定的路线完成食宿、交通、旅游、购物、娱乐等旅游过程。
4. 户外探险活动目标
需要在豆豆探险游戏中完成某些任务、收集特定物品或者通过特定关卡挑战,才能获得神枪手豆豆。如果玩家能够提升自己的游戏技能和经验,掌握豆豆探险游戏的玩法和技巧,就能更加顺利地获得神枪手豆豆。另外,玩家还可以通过消费游戏内虚拟货币购买道具、加速升级等方式,提高游戏的可玩性和趣味性。虽然获得神枪手豆豆需要一定的游戏技能和耐心,但只要不断努力和尝试,相信一定可以达成目标。
5. 户外探险活动适用自甘风险吗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虽然是我国《民法典》中新设的一种免除侵权人责任的免责制度,但它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上,并不是新奇的制度,是普通法上的一个古老的加害人免责事由,指受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自愿承担风险之情形。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
⑴那些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对抗性、危险性及可致损伤性的活动,如足球、篮球、登山、探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这些运动致损大多数都是偶然事件,意外伤害的发生均不是侵权方和受害方愿意看到的。
⑵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救火的消防员、履职的警察),而为是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
⑶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如不参加比赛、训练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⑷侵权人必须为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平常的犯规不能轻易地算作故意,经常综合判定。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竞技体育的组织者或场地管理者,在文体活动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安全提示义务、场地基本合格义务(场地及运动器材设施设备合格、场外保护设施合格)、极端环境告诫义务、现实危险或潜在危险的排除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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