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交设计方案(城市公交设计方案怎么写)
1. 城市公交设计方案怎么写
轨道交通网络的布局要与城市的形态,土地使用布局、发展方向相吻合。轨道交通网络的布局上要服从城市未来土地发展的需要。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依存、最终形成吻合。
轨道交通网络骨干系统要符合城市的主导客流方向,要与城市道路系统之间形成互补关系,并与城市其它公交网络系统衔接顺畅,方便它们之间的转换。
线网规划要体现稳定性、灵活性、连续性的统一。城市中心城区的线网规划要相对稳定,城市边缘区要为发展留有余地,整个线网要能随城市规模的调整扩大而不断扩充发展。
轨道交通方式选择要因地制宜,功能层次的构成要合理统一。正如城市道路系统规划需要明确不同等级的道路功能一样,轨道交通网络也需要划分不同的功能层次,不同功能层次的轨道交通线路采取不同的标准,采取灵活的建设、运营、交通组织方案,以满足各个层次的交通需求。
在线路的运行组织中,轨道交通主线网络系统具有道路优先使用权、可采用地下或地上高架形式,如与其它交通方式有交叉,则优先考虑轨道交通线路的通畅。其它支线系统可采取灵活的运营组织,可结合道路信号系统通过路口,线路铺设可采取封闭式专用地面车道,也可采取与其它交通共用一个交通空间的混合车道(欧洲应用较多)。
车站要选择在主要客流集散点和线网中的换乘点。车站站间距应考虑合理的吸引半径及车辆的运组织。主线与主线之间要有很好的衔接关系,要以方便乘客换乘,最快疏导客流为主,要形成多个换乘枢纽以分散换乘客流,利于线路运营,提高服务水平。主线与支线之间通过车站之间的交通组织实现客流转换,避免支线与主线共线,同时换乘站尽量不设为尽端站,以免引起客流的积聚,不利于人流的疏解。
主干线两端要保证车厂和车辆段的用地,这是线路布局中重要内容,这是线路位置能否成立,线路能否运行组织的必要条件,必须在规划阶段予以保证。线路长度大于20公里时可增设停车场,路网超过50公里时要单独设车辆厂修和设备大修的修理厂。
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的各种方案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要依据城市功能、性质、规模、形态、土地使用、人口出行特征、未来交通发展战略、城市周边的关系以及地形、工程条件的因素建立模型,并结合专家经验加以确定,网络方案要以多种体系进行评价以获得最优化方案。
轨道交通建设要结合现状、考虑到经济和社会两方面效益因素,要依据线网规划、实施、逐步完善。由于建设的不可重复性及巨大的项目投资,决定了每条线的建设都必须以线网规划作为依据,根据城市结构形态、城市功能定位和建设需求慎重考虑、慎重决策、切忌决策失误一哄而上,造成不必要浪费。
2. 公交设计方面创新点
公交驾驶员创新工作有两点:
一、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根据公司统一安排,今年以来能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企业文化培训,同时能关心时事,利用报纸、广播及时了解国家大事,在政治思想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行动上做到与上级的要求和公司的决策保持一致,自身素质有明显提高,能在执行任务期间,文明驾驶,礼貌待客,热情服务,自觉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形象。
二、认真钻研本职业务,确保安全行驶无事故
一年来,能始终牢记“行车万里,安全第一”的总目标,在日常工作中,结合自身工作要求,能认真学习和钻研驾驶专业知识。同时爱护车辆,勤俭节约,对所驾驶的车辆及时检查、维修,每天做好对车辆的清洁工作,做到车子每日如新。平时注意掌握车辆的状况,及时做好保养等工作,使车况良好。认真坚持“三检”、“一保”制度,做到不开快车,不酒后驾车,不私自出车等。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时刻提高警惕,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证每一次出行都遵纪守法、文明驾驶,确保安全出车,文明驾车。
3. 城市公交设计规范
z梅河口市公交化改造细则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公交化改造项目发掘机制。利用社会化渠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广泛征集公交化改造项目,选择具有较大改造空间和市场需求的项目进入评估阶段。
2. 确定公交化改造对象。结合城市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居民出行数据等信息,确定公交化改造的区域、路段和站点。
3. 制定公交化改造方案。依据公交化改造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前景、投资规模、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制定详细的公交化改造方案。
4. 确定投资模式。将公交化改造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制定合理的资金配套方案。
5. 加强宣传推广。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公交化改造项目,提高市民对公交化改造的认识和接受度。
6. 加强监测评估。建立公交化改造项目监测、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公交化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营。
以上是梅河口市公交化改造细则和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4. 公交车设计方案
公站台应设在地铁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及住宅小区出入口等客流集散点200米范围内。如果是设置在上坡路段,不应设置在坡度大于7%的路段,快速道路出入口100米内不宜设置站台。
对于站台规模来说,一个站台的停靠位不超过两个,每个停靠位20米。站台长度不应小于停靠位之和,宽度不宜小于2.2米,人均面积不宜小于0.5平方米,高度宜高出路面0.2米。
5. 设计公交车
可以让等公交车的人远远的都能望到。
6. 城市公交设计方案怎么写好
《方案》聚焦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公共教育、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文化、政务服务、公共体育、生态环境等领域服务质量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30项具体工作措施。
《方案》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公共服务质量提升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人民最关切的事抓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上改起,推进公共服务领域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助力“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7. 城市公交设计方案怎么写的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装备更新、路权保障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和适度竞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执行行业运营规范、服务标准。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有水平、运营时速、覆盖率和准点率。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单独设立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全省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各种交通方式构成比例和规模、设施和线路布局、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前提下,鼓励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投资逐年上升,优先保障综合交通枢纽、大容量公共交通、公交场站建设和车辆购置、更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
(二)依法减征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
(三)按国家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新能源公交车辆实施电价优惠;
(五)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六)国家和省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1]
第十一条 在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轨道交通、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设置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符合条 件的地区应当建立换乘中心,建设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实现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轮渡、轨道交通间的便捷换乘,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针对大型社区、学校、工业园等布设公交微循环线路,增加出行路径和交通通道,承担零星客流的收集,并驳运到最近的区域公交枢纽或城市主干道公交干线上,减少步行到站距离,方便市民出行。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噪声和尾气控制等因素,科学设置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专用道及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服务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促进智能公交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体系建设,推广普及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逐步实现跨区域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支持和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时淘汰更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老旧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混合动力客车并提高其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中的使用比例,采用清洁节能、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建立车辆燃油消耗考核机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指定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保持其性能完好、整洁干净,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关闭、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补建或者给予补偿。[1]
运营准入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良好的银行资信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
(三)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四)满足线路运营需求的运营方案、公共交通车辆、停靠场地和配套设施;
(五)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二)经公安机关机动车登记确认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
(三)技术性能良好、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驾驶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1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认可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组织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考核。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与其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应当载明线路编号、走向、站点、首末班车(船)时间、线路配置车辆(船舶)的数量、型号、票制、票价、服务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违约责任等。
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确需变更线路走向、站点、时间或者减少运营车次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于实施之日前10日向社会公告。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间、站点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前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前3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
经批准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
8. 城市公交线路的规划设计
根据《GB 50200-19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公交车站应符合以下标准:
公共交通站距标准:
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无轨电车终点站与快速轨道交通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同线路的通过能力相匹配;两条及两条线路以上无轨电车共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其发车频率与车站通过能力、交叉口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协调。
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m,并不得大于200m;
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5.快速轨道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换乘停车场(库)。
6.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7.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 ~1400m2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8.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km,其用地面积为250~500m2。
9 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服务时,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汽车停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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