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查询入口官网(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1.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合法。
交易所是国家知识产权交易运营试点平台,实质上是国家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这样的市场中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可以作为各路资本和各类主体合法逐利的平台,并能分别给他们带来诸多利好。
(一)拓宽销售渠道,及时回收货款。
(二)降低营销成本,利于品牌宣传。
(三)打通融资渠道,便于质押贷款。
(四)政府给予补贴,减轻融资负担。
(五)增强企业活力,实现持续发展。
2.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是什么
人民调解在线咨询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组建"市人民调解协会12348法律服务志愿团"向市民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服务范围: 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医患纠纷、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纠纷、物业纠纷、消费纠纷、知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涉校纠纷、动拆迁纠纷
3. 国防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日前,科技部、军委科技委联合印发了《“十三五”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规划》。规划中提到,到2020年,基本形成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科技深度融合发展格局。以下为具体内容:
“十三五”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规划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战略部署,为在科技领域全面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务院中央军委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十三五”规划》《军队建设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科技军民融合作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改革强军战略的交汇点,是党中央对科技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是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水平的重大举措,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
“十二五”期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军民融合与科技创新的总体部署,建设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大力推进军民结合的科研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军民科技资源开放和军民两用技术相互转移,初步建立了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领域认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科技军民融合意识逐渐增强,融合氛围日益浓厚,融合实践不断丰富。在中关村、中国(绵阳)科技城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地区,建设了一批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科研机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基地、军民融合科技园区等载体和平台,探索建立了跨军民、跨部门的科技军民融合创新模式。军民协同攻关,成功实施了载人航天及探月工程、北斗卫星导航、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天河二号超级计算机、快舟卫星发射系统、量子通信卫星等一批科技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和工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技术企业和军工集团等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实践科技军民融合并取得较好成效。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的环境条件不断改善,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面实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为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科技军民融合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的特点、规律和本质性要求的认识尚未到位;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缺乏顶层设计和宏观统筹,相关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运行等缺乏协调联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体系有待建立;军民科技规划计划、基础资源共享等缺乏有效衔接,促进成果双向转移转化的评价标准不明确、激励措施不足、对接渠道不畅,科技军民融合的整体效益与潜力有待挖掘,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有待加强;科技军民融合政策体系尚未建立,涉及科技军民融合的制度环境有待优化。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军民融合发展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过渡的关键阶段,科技军民融合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军事革命加速发展,军事技术与民用技术交叉融合程度越来越深、渗透兼容越来越强,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是顺应全球格局变化趋势的必然选择。科技军民融合是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战略部署在科技领域的重大体现,是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明确的重点任务,也是进一步激发体制机制活力,实现富国与强军相统一,推动国家和军队创新发展的根本要求。未来五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和动力转换的新常态,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不断深入,国防建设同世界军事强国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促进国民经济建设,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迫切需要建立起完备、统一、高效、开放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体系,推动科技创新突破,谋求军事科技优势,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国防军事实力,助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为统领,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深化改革,健全科技军民融合体制机制,完善政策制度,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统筹,创新融合发展模式,打通军民深度融合的通道,促进科技军民深度融合发展,为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二)基本原则
战略导向,融合发展。聚焦创新驱动、军民融合国家战略,牢固树立国家在科技军民融合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建立完善领导体制和组织架构,加强统筹协调,打造科技军民深度融合的动力引擎,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
需求牵引,系统推进。面向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重大需求,明确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的主攻方向和突破口,系统部署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的重点任务,加强试点示范、辐射带动,系统推进科技领域军民融合各项工作。
联合研发,强基固本。瞄准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和军事革命,统筹军民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军地联合攻关,加强基础前沿和关键共用技术研究,形成全链条、一体化的科研布局,提高科技军民协同创新能力。
改革创新,双向转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创新管理模式,注重运用市场手段增强科技军民融合的活力,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和应用。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科技深度融合发展格局。
——科技军民融合体制机制取得突破。统一领导的组织管理体系、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基本建成,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军民科技规划计划有序衔接,资源配置更加高效。
——科技军民融合的引领作用提升显著。科技军民融合成为引领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重要动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大幅跃升,重要领域军民协同攻关取得重大突破,科技动员能力明显增强,有力促进基础领域资源共享体系、中国特色先进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军事人才培养体系、军队保障社会化体系和国防动员体系建设发展。
——军民科技基础资源实现双向开放共享。国家和军队科技资源实现统筹对接,军民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实验室实现统筹布局、双向开放、高效利用,军民标准兼容通用,科技基础资源实现军民互通共享。
——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运用卓有成效。建成国家军民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平台和一批军民技术交易中心,军民科技成果交流渠道顺畅高效、转化效率倍增,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成效显著,军民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基本形成。
——科技创新人才机制更加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国际合作机制等基本建立,科技创新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联合培养机制等更加完善,科技密集型国防后备力量规模结构更趋合理,引导建成一批科技军民融合新型智库,形成科技创新人才涌现、活力迸发的新局面。
——科技军民融合试点示范效应凸显。建立一批军民融合、产学研一体的协同创新平台和新型科研机构,先行试点科技军民融合的政策制度,探索建立科技军民融合金融服务新模式,推动科技军民融合政策制度、组织管理和运行模式创新,形成“布局合理、以点带面、辐射带动”的科技军民融合健康发展新态势。
——科技军民融合政策制度体系基本完备。基本建成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科技军民融合政策制度体系,出台促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的财政、价格、投融资、科技奖励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促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度环境更加优化,科技军民融合创新要素流动更加顺畅。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科技军民融合宏观统筹
1.完善科技军民融合体制机制
完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环境和条件,实现中央与地方、军队与地方高效互动的科技创新协同协作。建立健全科技协同创新组织管理体系,在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的统筹指导下,强化科技军民融合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组织协调。探索建立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新机制,完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任务对接、协调会商等制度规定,建立规划计划联合论证实施机制,实现重大科技项目的军民共同论证实施。
2.推动规划计划的统筹衔接
加强国防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与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衔接,逐步推动实现军民各类科技计划资源的统筹配置与管理。加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统筹衔接,优化科技战略资源的配置方向和重点,调整地区科技发展布局,形成特色鲜明、储备丰厚、链条完整的区域科技创新和动员能力。
(二)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3.统筹布局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强化军民协同原始创新和系统布局,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协同攻关。设立基础研究军民融合专项基金,重点支持国防基础研究项目,促进民用基础研究成果向军事应用转化,建立完善基础研究军民融合机制,推动军民基础研究科技计划资源的统筹配置与管理。在智能无人、生物交叉、先进电子、量子技术、未来网络、先进能源、新型材料、先进制造等技术领域,着力发展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颠覆性技术,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探索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民用先进科学技术的军事应用,加速前沿技术向现实战斗力和国民经济转化。
4.实施科技军民融合重点专项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链条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在电子信息、空间遥感、新材料、先进制造、能源、交通、生物、海洋、现代农业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部署实施一批具有军民两用特征的重点项目。按照联合论证、联合支持、联合组织、协同创新的思路,启动实施科技军民融合重点专项,开展军民科技协同研发,推进军民科技双向转化应用。加强对科技军民融合重点专项的军事需求牵引和统筹协调指导,积极推进军民协同攻关,加速科技成果形成新的生产力和战斗力。
5.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加强“核高基”、宽带移动通信、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传染病防治、集成电路装备、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载人航天与探月工程等军民融合重大专项成果双向转移转化。面向2030年,围绕深海、深地、深空、深蓝等领域的战略高技术布局,强化顶层衔接,有效发挥军地双方作用,积极推动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量子通信与量子计算机、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新一轮军民融合重大科技项目论证与实施。
(三)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统筹共享
6.加强科研平台共建共用
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布局建设,以重大科技任务军民协同攻关为主线,建立实验室、试验设施、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等各类科技基础设施共享共用机制,推动军民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发和科研平台开放共享。聚焦国家战略需求,联合建设国家实验室,积极推进军民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建设,持续带动科研条件建设整体水平提高。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发布开放目录清单。
7.推动科技基础资源的军民互通共享
制定军民兼容、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规范,积极推动军用装备和设施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建设,建立标准化军民融合长效机制。加强军民通用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军民计量标准统一,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提升计量测试能力、强化计量保障能力。加强科技信息资源和科技情报共享,强化国家科技报告和国防科技报告制度协调衔接。
(四)促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
8.推动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建设
建立国家军民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军民科技成果信息,加强军民科技成果交流和技术信息互通,提供军民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检索、政策咨询等服务。建立国家军民两用技术交易中心,支持技术交易、科技金融、创新服务等成果转化工作。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整合提升。
9.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强化分配制度的知识价值导向,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收益合理分享。完善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建设区域性军民融合特色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形成军民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生产、采购和服务的保障要素,完善成本核算办法,引导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运用,鼓励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转化。
(五)开展先行试点示范
10.建设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
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在军民有需求、合作基础好、军工产业发达、创新资源密集、军民融合特色鲜明的区域及重点领域,建设一批战略性、综合性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牵头组织开展科技军民融合的综合示范,实施军民科技政策制度的先行先试、军民科技协同研发、军民科技基础资源融合共享、典型成果转移转化示范、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业生态构建等任务,带动形成完善的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体系。
11.鼓励建设军民融合新型科研机构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引导和推动在军民融合重点领域建设一批新型科研机构,开展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研发、军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孵化,创新管理模式,统筹科技资源,服务国防建设与经济发展重大需求。鼓励中小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多方协同,建设军民融合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高科技园区、技术创新联盟等机构,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鼓励与国际知名科研机构合作,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与相关领域具有创新优势的国家共建一批联合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示范推广基地和科技园区等国际合作平台,创新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模式。
12.探索科技军民融合金融服务模式
发挥金融创新对科技军民融合的重要助推作用,鼓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绵阳)科技城等地区探索开展科技军民融合和金融结合机制,大力促进各类金融机构推出面向科技军民融合的金融服务与产品,开展科技军民融合金融服务模式创新试点。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设立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多元化和差异性的科技军民融合融资模式。
(六)加强创新队伍建设
13.完善军民创新人才培养使用机制
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军民联合培养,创新军民融合人才管理模式,推动军民人才交流,加速人才双向有序流动。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参与国防科技创新,建立军地人才、技术、成果转化对接机制,完善符合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集聚从事前沿科学技术研究的高端人才,培育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发展的专家团队。
14.建设科技军民融合新型智库
积极推动科技军民融合新型高水平智库建设,研究国内外科技军民融合发展趋势,开展战略研究和态势评估,进行预测预判,提出咨询建议,为科技军民融合战略、规划、政策等提供理论基础和决策依据。加强与国外科技军民融合领域具有优势的智库对接合作,建立交流合作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为科技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提供理论、政策和战略支撑。
(七)完善政策制度体系
15.加强科技军民融合制度建设
按照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要求,持续推进科技军民融合相关制度建设。积极参与国家军民融合立法建设中有关科技军民融合内容的论证,加快推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和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等制度出台。建立完善国防科技成果降解密制度、国防知识产权制度等,破除制约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的障碍。
16.完善科技军民融合政策环境
强化引导、激励、扶持、补偿等方面政策导向,落实出台促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的财政、价格、投融资等政策。健全科技奖励政策,建立原创成果溯源机制,制定基础研究激励政策。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军民融合发展,调整优化“民参军”市场准入、需求对接、信息发布等政策。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军工设施,主要由各主体按市场机制协商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军地科技主管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划。军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依据本规划,建立协同推进的规划实施机制,结合实际,强化各部门、各地方科技军民融合工作部署,做好与规划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的衔接,做好重大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军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的宣传贯彻,做好协调服务和实施指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共同推动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规划协调管理
军地科技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划编制相应的科技军民融合规划,加强与本规划的配套、衔接。健全军地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工作会商与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不同规划间的有机衔接。加强年度计划与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建立科技投入体系
加强中央财政投入和科技军民融合发展需求衔接,引导地方政府加大科技军民融合投入力度。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加强财政资金和金融手段的协调配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进社会资本主导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金融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军民融合领域,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
(四)加强战略研究
重视开展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研究,加强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重大理论、体系设计、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建立科技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开展科技军民融合发展态势评估和科技军民融合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为科技军民融合战略决策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五)协同监督评估
建立健全科技规划监测评估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期末总结评估,对规划实施效果作出综合评价,为规划调整和制定新一轮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分工负责制度,加大规划实施、政策落实、项目建设监管力度,强化规划的调控、牵引和约束作用。
4.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合作协议模板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重要文件。
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近年来部分中文媒体频繁使用IP指代知识产权,这种用法是错误的。在一般英文语境中,IP指的是internet protocol即互联网协议,鲜见把IP和intellectual property联系起来的用法。
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right)。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类型
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二)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此看来“产业产权”的名称更为贴切。主要包括专利权与商标权。
知识产权权益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一)人身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二)财产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知识产权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评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
(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删去了旧款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要求,意味着企业可以100%用知识产权出资。
(6)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以商标权出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批文;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文件。
工业产权
商标权
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不同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保护
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然,也存在不侵权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权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该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1]
商号权
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号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著作权介绍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在中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主要内容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登记制度
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预防侵权措施
传统著作权也可以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管理部门登记,或选择学会等第三方平台预选登记备案。新媒体时代,特别是各种包含并不限于传统意义的各种需要证实某一时刻,某人已经拥有什么潜在多媒体著作权资源,包括底稿、草稿、完整稿件等,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多媒体展示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进行自主存证,进行论文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第三方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
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属于绝对权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法律限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特征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三种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
二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3]
作用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历史
从前,特别在大陆法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此“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盈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报酬,其非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可以发现,这种情况大量存在着,很多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网站的被动侵权主要是指在网站所不能控制的领域内本网站的用户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经著作权人向网站提出警告后网站仍不将侵权作品移除的情况。由于网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较大的特征,决定了网站不可能审查所有上传信息的合法性,当网络用户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时,网站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此时,权利人不能追究网站的侵权责任。但网站负有配合著作权人查明侵权人信息(一般的网站都实行注册用户管理)的义务,并在著作权人提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并向网站提出警告后及时将该作品移除,否则即构成共同侵权。
网民的侵权多为被动性侵权,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论坛或者博客等网民可以自由发表言论(文章)的领域,大多数网民并不知道自己使用别人的作品(图片、文章、音乐、动画等)还要注明出处和作者,甚至还要向作者支付报酬,虽然大多数网民主观上是没有恶意的,但确实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当然,如果是复制了别人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那就是主动的和恶意的侵权了,我们通常把这种情况叫做抄袭。中国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一些例外的情况,比如为了个人学习和欣赏而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介绍或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既不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这些情况都不看做是侵权。但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权利人明确声明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转载、复制)的,须事先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二是权利人未明确声明的情况下可以不用征求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必须注明作品的出处和作者,否则一样构成侵权。[4]
网络环境
(1)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化,数字形式成为作品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多以手稿、印刷品、音像作品为主要表现方式,各作品之间的界限可以说泾渭分明。而在网络环境下,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几乎所有的作品均可通过计算机自由地实现数字化,于是信息便可自由地实现多媒体化。所谓多媒体化,是指利用数字技术,依靠对文字、声音、图像等多种表现手段进行统一处理,表现信息效果的一种手段。通过该手段,可以实现智能化的操作环境。
在这一背景下,作品发生了三个显著的变化:一是各类作品之间的分界线日益模糊。例如,人们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逐步放弃了原有的单一的文字写作方式,取而代之以超文本结构。所谓“超文本结构”是指人们利用多媒体技术来进行作品创作,形成的文本不仅有文字文本,而且有声音文本、图画文本、动画文本甚至影视文本,由此创作的作品可谓声情并茂、栩栩如生。在二十一世纪,新闻报道将从以线性文本为主逐步转变到以超文本结构为主。这种新型作品创作方式的出现,将使文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科学作品等作品之间的界限模糊化,一件最终作品可能涵盖了若干基本的作品类型。就此而言,在二十一世纪的著作权法中,严格区分各类作品的意义将会日益淡化,在保护时可能会采取一种普遍适用的标准。二是作品与载体之间的联系逐渐淡化。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在传播和利用过程中必须固化在有形的载体之上,而数字技术的运用,直接导致了作品信息的数字化,无论是语言作品还是音乐等其他作品均可用“0”和“1”等二进制数码来记述,在传播的时候往往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将信息传播到大千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因此,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作品与载体之间的关系开始淡化,“数字技术正在逐步的切断以往传统的著作物商业交易中所见到的无体物对有体物的寄生关系……著作物不再借用有体物的外衣而独立存在,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局面。”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可在此问题上过于绝对化而否定载体在信息时代的作用,因为很多信息的传播还是需要借助光盘、软盘等媒体来进行。三是作品受保护的标准模糊化。就传统意义上的作品而言,独创性是作品受保护的唯一条件,这是因为传统作品较易分清个人的创作成果,而且能对其艺术高度进行主观上的评价。而在信息时代的作品,尤其是用多媒体创作的作品中,含有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信息有的有独创性,有的则无独创性,在这一情况下,很难对上述作品的独创性加以界定,也很难对各部分的著作权加以区分,因为人们很难分清哪一部分由谁创作。
一些发达国家如丹麦、芬兰、挪威、美国、欧共体等对于数据库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独创性不再是数据库受保护的必要条件,保护的内容也延及构成数据库的数据或材料本身。显然,对数据库给予特别的保护,对于作为数据的主要输出国的发达国家而言,自然较为有利,而对于利用数据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当然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1997年日内瓦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数据库保护的会议上,多数代表认为建立国际数据库保护体系的条件并不成熟。在二十一世纪的著作权法中,是依旧采取传统的独创性标准,还是降低独创性标准的高度,依然是值得法律学者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2)作品的归属复杂化。
就传统意义上的作品而言,作品中的每一个组成部分的创作人较易区分,作品的归属比较明确。而在网络环境下,大量的利用计算机创作的作品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尤其是利用多媒体技术创作的作品,多数是对前人作品的变形、改编完成的,新的作品又不断地被分解、被改编,重新形成新的作品,甚至是普通的网络爱好者,也可轻松地利用计算机软件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再传播。在这样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改编文化”已经抬头,要具体分清哪一部分由某人所创作的已变得越来越困难,著作权“向个人还原是不可能的,同时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著作权制度本身,就孕育着变革的可能。”在这样的背景下,要确定各部分的著作权归属将十分困难。不过,我们认为,即使在这样的背景下,区分著作权的归属也并非已成为明日黄花,因为大量的音乐作品、文学作品、美术作品等单个作品还会出现,法律依然应当对创作者的利益进行充分的保护,而且,传统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在网络时代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未经许可任意改编、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明确遭到法律的禁止。
(3)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信息化。
在传统著作权制度中,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以复制权为核心展开,广泛涉及发行权、录制权、广播权、改编权等权利,尽管上述这些权利与传播技术的联系十分密切,但在网络时代,它们之间的联系得到了强化,著作权的行使与技术措施的运用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在这一时代,大量的信息通过信息高速公路进行传递。所谓“信息高速公路”,是以最新的数字化纤传输、智能或计算机处理和多媒体终端服务技术装备的,形成地区、国家或国际规模的多用户、大容量和高速度的交互式综合信息网系统,信息传输的高通量化、网络的普及化、服务的综合化、系统的智能化是其显著特征。信息高速公路的建成,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传递。
据有关资料统计,全权上网的人数1999年底已达2.6亿,中国上网人数也已达890万之众。对此,美国前副总统戈尔评论说:“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是一场将促进改变人们生活和工作方式的信息革命性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也带来了作品复制与发行方式的显著变化。美国“知识产权工作组”于1995年9月5日公布了一份最终报告,题为《知识产权与全国信息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报告》),对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提出了新的建议。众所周知,在通常情况下,计算机网络通信的使用者可以方便地在自己的计算机屏幕上浏览和阅读作品,但其前提是将作品暂存于其内存中,关机后作品自动消失。该《报告》认为,作品在内存中的暂存构成了复制,因为该行为能使作品显示在屏幕上,与通常的复制在性质上一致,而且美国已有判例对此予以确认。因此,将作品从一部计算机传送到另一部计算机时,可构成一次复制。如将作品从一个电脑网络系统的使用者传送到另一个电脑网络系统的使用者将构成多次复制,为了阅读而远距离调取他人作品也将构成复制。其次,依上述理论,将作品通过扫描或影像显示而输入档案的方式构成复制;当经过数字化后的档案上载(uploading)到电子报告栏(BBS:Bulletin Board System)或其他服务器中时,同样构成复制;当信息从BBS内或服务器内下载(down loading)时也构成复制。在美国审理的一个案件(Sega v. Maphza)中,法院认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在电子报告栏上使用所发生的复制和散布构成了“拷贝”,而这种拷贝具有营利性且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因而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如果像该《报告》所认为的那样,将作品在计算机中的暂存视为一种复制,则作品的传输、上载、下载的行为也构成复制。比较而言,传统意义上的“复制”如印刷,是通过将作品内容固定于载体上从而使信息“再现”。
总结
该方式所产生的后果不仅包括信息的“再现”而且包括载体的“增多”,而计算机“暂存”这种复制方式只增加了信息的“再现”机会而未增加作品的“载体”。因此,这种复制含义比以前广泛得多。在书店里,读者尚可自由翻阅、浏览出售或出租的作品,若按《报告》所述的那样将作品在内存中的暂存视为复制,则读者连浏览一下作品的余地也没有了,这不能不说是过分地偏向了版权人的利益。因此,关键的问题上是采取何种可行的方式来公平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及使用者的利益。另一个问题是,发行权的含义亦有所变化。在前文所述的美国“知识产权工作组”所提交的《知识产权与全国信息基础设施》报告中,该工作组建议将信息传输——将作品从计算机某一终端通过网络以数字信号形式发往另一终端的行为也视为发行,由著作权人专有。虽然该报告声称这一修改并未创设新权利,但这种限制实际上更改了发行的概念。因为传统意义上的发行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发生了作品载体的转移;而在信息传输中,仅有作品信息的传递,并无载体的实际转移,该信息仍存在于输出计算机的内存或相连的存储设施之中,“因此很难把传输归入发行的概念之中”。所以,该报告有关发行的解释对作品使用者而言不免过于苛刻。但从另一角度而言,如不对这种传输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则势必造成作者的作品被传输者和接收者大量无偿地使用的后果。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寻找适当的方式给予公平的限制。1993年新修订的德国著作权法对此做了灵活的处理,第690条规定,只有当使用者为了复制而传输作品才需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这样就将传输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从某种程度上平衡了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法国现行著作权法也做了类似修订。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做了规定。
发展
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仅使知识产权传统权利类型的内涵不断丰富,而且使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和中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内立法。
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领域的实施。该司法解释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5.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软件公司
鱼爪网是正规的。
鱼爪网是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网站。鱼爪网是无形资产交易平台,主要提供商标转让、网店转让、微信公众号迁移等服务。用户可以在这里进行各种类型的企业交易,快速交易各种知识产权,在线转让自己的公司,省时又省心。
鱼爪网致力于打造在线IP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版权交易、版权注册、版权定制、营销及经纪人等全方位的版权服务,帮助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全程在手机中办公,用户在互联网产权交易市场中,可以按照自己的要求选择满意的交易服务。
软件功能:为用户提供知产交易版块,在这里用户可以快速转让各种专利和产权,方便快捷;拥有产权顾问,用户可以向顾问咨询各种产权问题,让自己能够更轻松的转让知产;提供企业转让版块,在这里用户能够快速转让自己的企业,提高企业转让价格。
应用中有代理记账服务,帮助企业更加轻松的进行记账,享受资深会计服务;在这里,用户能够在线进行公司注册,快速注册属于自己的公司,开始创业;用户通过软件可以找到各种证章服务,快速进行证章申请,更轻松的经营企业。
6.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app
打开手机后,在桌面上找到“企查查”APP并打开。
选择上方的查企业,输入企业的名字。
跳出页面后,点击进入所查看的公司企业。
进入后,往下拉点击进入知识产权中的“专利”,这里会显示所有该公司申请的专利,点击进入要查看的专利。在专利详情界面即可查看到专利的各方面说明信息。
7. 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政策研究、政务公开以及局机关财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二)条法司
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拟订有关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订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议和草案。组织拟订专利等确权及侵权谈判标准;拟订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
(三)保护协调司
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
(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的事宜;承办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专利及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
(五)专利管理司
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地方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六)规划发展司
组织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拟订局年度财务计划,编报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制定计划、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核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局重大项目组织论证和审核,监督计划执行;承担局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制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国专利统计工作,负责专利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编报和发布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人事司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及有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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