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家居 > 正文内容

宜宾房子进度查询系统(宜宾房管局备案查询系统)

2023-05-09 11:00:23生活家居1

1. 宜宾房管局备案查询系统

流程和费用如下:

宜宾房子进度查询系统(宜宾房管局备案查询系统)

一、流程

1、旧机动车市场在车辆过户时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过户窗口不直接对消费者办理。将车开到市场,有旧机动车经营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程序:评估、验车、打票。

2、买卖双方需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门保留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后才能办理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

3、等评估报告出来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好的过户凭证由买方保留,卖方最好也保留一份复印件,以备日后不时之需。

二、二手交易的大致费用

①代办费用:委托经营公司代办费用一般在200元左右。(由于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这笔费用省不掉)

②过户费用:交易过户费按车辆评估价的5‰收取,这笔费用的承担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过户手续费”与该车实际成交价格无关。如果车实际成交价为5.6万元,还是以评估价6万元为基准计算。) 其他费用:评估车辆费180元,验车费80元,打票150元。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已经过户就完成,其实车辆过户之后还要进行窗体顶端养路费和购置附加税、保险的车主变更,凭本人的行驶证原件就可以办理。这样一来,减少了可能带来的损失,也方便以后继续缴纳费用。

2. 宜宾市房产备案查询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宜宾备案价:1. 登陆住建部门官网或者宜宾市房屋管理局官网,在查询栏中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到所需的备案价。2. 可以咨询当地的房地产中介或者评估公司,进行咨询,并获取最新的备案价。3. 可以通过宜宾市房地产委员会发布的备案价公示进行查询。总结:查询宜宾备案价可以通过官网、房地产中介、评估公司等方式进行查询,需要注意查询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3. 宜宾房管局网站

日前,四川在线记者从宜宾市住建局获悉,《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已原则通过审议,根据规划,宜宾市中心城区将构建“一城四区、三江多组团”的组合型带状城市布局结构,发展方向的总体方针为“东进西优、南北贯通、集约高效、各有侧重”。

空间布局结构:一城四区、三江多组团

突出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元素对城市整体发展的串联支撑作用,以自然山水和生态绿地为本底,按照组合型城市理念,以城市组群方式组织空间结构,形成有分散的集中发展格局,构建“一城四区、三江多组团”的组合型带状城市布局结构。

一城:三江主城,包括老城组团、南岸组团、赵场组团、盐坪组团。

四区:依据主导产业和山水生态本底隔离划定的四个产城综合功能区,即岷江新区、临港新区、金沙新区、南溪新区。

三江:长江、金沙江、岷江,城市以三江为依托,沿江有序发展,城在江边,江在城中。

多组团:各片区布局相对紧凑,每个片区均由多个组团构成,各片区既有综合城市功能,又各有特色;同时在外围形成李庄、李庄东特色组团片区以及港东组团,共包括17个组团。

带状:沿江现代功能集聚带。从金沙江上游天柏组团沿江一直向东延伸至南溪组团,沿线布局城市主要的商业、商务、行政、文化科教和创意研发等现代服务功能,以及临港型装备制造、白酒酿造等特色与现代产业。

4. 宜宾房产备案信息查询

办理参保登记流程如下:

首先,我们去社保局办理了数字证书,并领取了K盘。在电脑上安装K盘,一盘是K盘插入电脑自动安装。

进入网上办理业务有两个途径,第一个是可以在输入社保局网址,另一个是通过K盘进入。

进入网站,可看到公司名称直接就出来了,点击登录,提示输入密码,初始密码是:12345678。进入到操作首页,就可以看到网上经办的内容。在黄色的地方,根据提示,输入相对应的信息。一定要注意的是,对于人员的参保时间必须要确定,要是中间有中断的话,会影响社保的报销等。

将所有信息录入后,认真核对。姓名 的字有没有错,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等有没有错。

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这时会有提示,是否成功,点击是。

接下来,会出现刚才保存了信息的页面。点击查看明细,再次确认。

再次确认无误,看下面,有个收付结算方式。

选择适合公司的一个付款方式,选择的时候,可以看看“注意事项”。

这里选择的是“银行托收”。

接着点击“产生单据”,就会在下面出现未缴费单据,接下来要做的事,就是等银行自动托收了。

最后,可以再次确认这些申报是否成功,可以在首页点击“申报数据查询”,设置要查询的条件,进行查询。

5. 宜宾房管网签案备案查询网

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通过学校网址入口:https://www.ybzy.cn/进入后查询成绩。

拟录取考生将在4月1-5日在我院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学院将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由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

6. 宜宾市房屋备案价格查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双目失明的盲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培训仍无就业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年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残疾人未取得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

(三)残疾等级未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

(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和财产的统计项目及核定计算方法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执行。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一)由公安、卫计部门认定,单纯户口挂靠无直系血亲关系的;

(二)未办理合法婚姻手续的非婚生子女,无法找到其亲生父亲(母亲),亲生母亲(父亲)又无力抚养或去世的;

(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拥有或长期使用(6个月以上)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或大型工程机械、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二)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担任“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本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emsp;

(五)拒绝配合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六)故意隐瞒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七)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八)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九)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

第十一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一)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特困人员;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特困人员。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人员,可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其他适用申请农村特困人员。

(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

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进行。

第十五条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对于收入、财产等状况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一)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经局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人一卷宗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审批通过后当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二)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emsp;&emsp;

第四章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十八条 特困人员经批准认定后,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第十九条 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全部评定标准流程,视为该项指标能够完成,即该项指标达标,否则该项指标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 6项指标全部达标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过程中,应遵循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流程,坚持与生活现状相结合,确保客观公正、合情合理。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五章 救助供养内容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第二十六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签署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署协议的: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负责办理。丧葬补助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据实限额报销,总额不超过死者生前一年的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六章 救助供养标准

第二十九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统一的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

第三十条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基本生活所需,依据全省城乡低保标准低限制定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逐步实现城乡统筹。

第三十一条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分档制定,体现差异性。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七章 救助供养形式

第三十三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三十四条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第三十五条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第八章 救助供养终止

第三十七条 特困人员由于自身属性或所处境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终止救助供养。

第三十八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四十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一)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二)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三)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第四十二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emsp;&emsp;

第九章 服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特困人员实行“一人一档案”,其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特困人员审核审批表等。

第四十五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设立许可、法人登记等证照,健立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积极改善供养条件,提升服务管理质量。

第四十六条 采取撤并、改扩建等办法改造“小、散、远”及设施简陋、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供养服务机构。有条件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鼓励条件适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整合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第四十七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备照料护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和从事餐饮、医疗等重要岗位服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其他服务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具备一定的服务技能。

第四十九条 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入院评估,办理入院手续,建立个人档案,并根据其需求特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十条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受委托方签定委托照料协议,明确照料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责任义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日间照料服务,确保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每半年至少应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见面1次,做好针对性救助供养工作。村(居)委会应建立专人联系机制,经常走访看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随时掌握其日常生活及身体状况,协助做好就医转诊和丧葬处理等工作;特困人员生病住院或者去世,三天内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规范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协议中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委托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第五十二条 特困人员原则上在属地民政部门指定公立医院就近就医,如患重特大疾病当地医院无法诊疗的,必须由医院做出病情鉴定,办理按级转诊相关手续,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就医。

第五十三条 探索和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管理,鼓励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和医养结合的模式提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四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中央和四川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彩票公益金投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占比应逐年提高。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五十七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第五十八条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发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每月15日前发放到本人。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特困供养金可以按季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按月提供特困人员供养金发放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emsp;&emsp;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具体责任,民政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六十二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适时组织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特困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

2.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故意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予以批准的;

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

第六十三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特困救助供养申请,或者减发、停发特困救助供养金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程规定,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附&emsp;则

第六十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可制定本规程实施办法,并报民政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7. 宜宾房管局官网网上查询

首先,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需在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需要的手续请咨询申请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

宜宾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在宜宾市居住半年以上,满足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2.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3.提供居住地住址证明、就业证明或就读证明;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8. 宜宾房管局备案查询系统电话

1、网上查询:点击省市链接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产权证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2、房产局查询: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房产证信息(包括:房屋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邮箱jdapk@qq.com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天津至承德高铁图(天津至承德高铁规划图)

天津至承德高铁图(天津至承德高铁规划图)

1. 天津至承德高铁规划图北辰高铁站通过的高铁列车都通向北京西,天津西,滨海新区,承德,山海关,秦皇岛,沧州等地。北辰高铁站站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是京滨城际铁路以及津承城际铁路线上一个重要中间车站,位于中国天津市北辰区东部地区,站房主体二层,面积约一万平米,站台规模3台7线,预留2台4线。2. 天津至...

孩子口吃的原因(儿童口吃结巴的原因及矫正方法)

孩子口吃的原因(儿童口吃结巴的原因及矫正方法)

造成孩子口吃有以下几个方面:1.不良的习惯如好奇、模仿。2.精神因素:如情绪紧张、不自信、焦虑、受到打骂刺激就会导致口吃行为。一般认为精神因素是造成口吃的主要原因。3.遗传因素:如父母有口吃,孩子一般就会模仿。4.躯体疾病:先天性的发音器官发育不良也引起口吃。或发育过程中患某些疾病导致神经系统退化,...

艾足贴有用吗(艾足贴真的有用吗)

艾足贴有用吗(艾足贴真的有用吗)

艾足贴可以刺激脚底部位的反射区,有效的促进人体中的血液循环,给身体提供动力。药物在转运蛋白的作用下可以透皮吸收,伴随血液循环到体内,能够有效的排出身体中的有毒物质,从而促进身体的健康。艾草本身就有祛湿的功效,可以改善身体湿热的症状,平衡身体的营养物质,疏通经络,使气血更加舒畅。艾足贴可以缓解体内不适...

足贴去湿气贴哪里(足贴去湿气有效果吗)

足贴去湿气贴哪里(足贴去湿气有效果吗)

建议贴在足底的涌泉穴位置。用力弯曲足底的脚趾,其中脚底最凹陷的位置就是涌泉穴,将足贴贴在涌泉穴上,大约8个小时后再撕下来,可以起到一定的去湿气作用。建议足贴不要贴在足底靠前或是靠后的位置,因为走路的时候容易把足贴蹙在一起,而且足底前后皮肤较厚,容易影响足贴的使用和疗效。...

外地回东兴(回东兴还要隔离吗?)

外地回东兴(回东兴还要隔离吗?)

1. 回东兴还要隔离吗?可以通关啊。目前,东兴口岸是正常开关状态,根据防疫工作安排,口岸对所有出入境人员严格实施“三查、三排、一转运”措施。“三查”是百分之百查验健康申报,全面开展体温监测筛查,严密实施医学巡查。发现有症状的,或来自疫情较重国家或地区,或接触过确诊、疑似病例的,严格实施“三排”:流行...

怀化高铁站是哪个站(怀化高铁站是哪个站点)

怀化高铁站是哪个站(怀化高铁站是哪个站点)

1. 怀化高铁站是哪个站怀化南站位于中国湖南省怀化市,隶属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辖,为特等站,是沪昆高铁客运始发站之一,怀邵衡铁路省际核心始发站。目前,怀化南站仅次于长沙南站,为湖南省第二大客流量的高铁站。最大日客运量曾达3万5千余人,最大日客运能力4万左右2. 怀化高铁站是哪个站点怀化市鹤城...

华蓥铁路高铁规划新闻(华蓥高铁规划最新消息)

华蓥铁路高铁规划新闻(华蓥高铁规划最新消息)

1. 华蓥高铁规划最新消息①广安新建民用机场位于岳池普安镇范围内,可能涉及占用龙符镇北粮子村,中和镇凉风垭村等19个行政村的土地。②广安机场还没有正式动工。11月2O日,广安市政府举行工作会议,会议中市委副书记,市长曾卿指出,广安机场以超常规速度获批,西渝高铁站点选址实现了地方意图。这是官方首次透露...

惠州高速路拆除(惠州市在建高速公路中标单位)

惠州高速路拆除(惠州市在建高速公路中标单位)

1. 惠州市在建高速公路中标单位京津塘高速公路。1993年京津塘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京津塘高速公路是我国国务院批准建设的第一条高速公路,也是中国第一条跨省市的高速公路,全长为142.69公里。京津塘高速公路是我国第一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跨省高速公路,于1987年12月开始动工建设。京津塘高速公路西...

茂林镇高速路(茂林高速通车了吗)

茂林镇高速路(茂林高速通车了吗)

1. 茂林高速通车了吗抱龙村、南天门村、鸡冠岭村、褚岗村、龙洲村、旧城村、茂林村、茂园村、桥东村、桥西村、白软村、邱家村、大坑村、普头村、丁屋村、卓洲村、狮子口村、长树村、新屋村、白岩村、老屋村、张家村、外长村、吉富村、新瑶村、旧瑶村、平富村、花地村、建新村、小鸟村、路头村、罗屋村、东山村、麻塘村、...

邹平在建高速路(邹平高速路口封闭了吗)

邹平在建高速路(邹平高速路口封闭了吗)

1. 邹平高速路口封闭了吗邹平一中初中部招生简章邹平一中是“省重点中学”、“省规范化学校”、“省电化教育示范学校”,文化底蕴深厚,教学理念先进,管理规范,质量一流,高考成绩和统考成绩一直稳居滨州市第一名,学校有四十余年创办初中的教育教学经验。按照全国千所示范高中的标准,易地新建的邹平一中高中部今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