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路面护栏施工规范(高速路路面护栏施工规范要求)
1. 高速路路面护栏施工规范要求
首先,将栏杆配件等做送到高速公路需要安装的地点,然后放线用打桩机定位按深度要求打孔并清孔干净,再将栏杆立杆放入钻好的孔中,灌入细石混凝土,待混凝土强度达到70%以上时安装水平栏杆,最后按设计要求涂刷反光漆等待上级验收!
2. 高速路路面护栏施工规范要求标准
道路护栏施工根据道路等级不同需要具备相关管理部门核准的工程建筑安装施工资质,具体分一,二级两种
3. 高速公路护栏施工安全规范
国家JTJ074-94护栏网标准中规定的有效高度取值范围在1.6~1.8m之间。
高速公路护栏:
高速公路护栏是半钢性护栏的主要形式,它是一种以波纹状钢护栏板相互拼接并由主柱支撑的连续结构。车辆对其碰撞时,由于波形钢护栏板有良好的耐撞性能和吸收能量的作用,既不容易被撞毁,同时又可对车辆和司乘人员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表面处理分为热镀锌波形护栏和镀锌喷塑两种。按设置地点可以分为路侧护栏和中央分隔带护栏。按防撞等级可分为A级和S级。S级护栏属于加强型,适用于路侧特别危险的路段使用,A级用于专用公路。常用路侧波形梁护栏按防撞等级可分为B、A、SB、SA、SS五级。
4. 高速路路面护栏施工规范要求有哪些
确定位置
路护栏网是由立柱和网片两大部分组成,因此安装公路护栏网就是分别安装立柱与网片的过程。首先确定要安装护栏网的位置,清理现场,保证安装工作能顺利进行。
在安装公路护栏网时,操作人员必须注意模板的安装,并且模板应用螺钉紧密连接。由于模板的类型不同,它们的连接方法也不同。在安装之前,操作员应清楚地考虑使用哪种方法连接模板,然后根据正确的连接方法进行安装。
设置隔离区域
在安装公路护栏网时,操作员应设置隔离区域。如果在道路上施工,则应在道路周围拉警戒线,以提醒过路人和车辆注意安全。
安装立柱
安装模板后,操作员将开始安装立柱。有多种安装立柱的方法,一些立柱的下部需要埋在土壤中以直接支撑护栏网,因此操作员需要注意埋入深度应根据具体的安装条件和要求进行构造。需要注意的是,埋在地下的立柱的深度必须保证公路护栏网的稳定性,这样才能起到良好的支撑作用,并增加整个结构的安装牢固度。立柱多采用预埋立柱,在对应位置挖出基坑,将立柱安置在坑内,灌入混凝土。
安装护栏网
等待混凝土硬化到合理的硬度后,将网片挂到立柱上。等网片全部挂好后,再次清理现场。由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该路段即可投入使用。
安装高速公路护栏网时,一些护栏网立柱不需要在地面上打桩,只需要简单地固定在地面上即可。操作员将模板的一端安装并固定在护栏网上,然后再安装下一个。在安装立柱之后,继续将模板固定在下一个护栏网上,以完成所有护栏网的固定工作。
但是,操作人员应注意拧紧螺丝,以免松动,否则会影响行人的安全。安装模板后,操作员需要测试模板是否稳定。如果发现任何松动,应找到原因并解决问题。另外,在安装道路护栏网后,操作员必须进行喷涂处理以提高其防腐性能。
5. 高速公路道路护栏
高速公路的护栏外指的是路肩边护栏的外侧。
高速公路护栏是半钢性护栏的主要形式,它是一种以波纹状钢护栏板相互拼接并由主柱支撑的连续结构。
车辆对其碰撞时吸收能量的作用,既不容易被撞毁,同时又可对车辆和司乘人员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6. 高速公路护栏安装施工图
想要快速看懂护栏图纸,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先了解护栏的种类和构造方式,这有助于理解图纸中的各种符号和标识。
2.仔细阅读图例,了解图纸中使用的符号和线条代表的含义。
3.注意图纸的比例尺,根据比例尺对图纸进行测量,了解各部分的尺寸和位置关系。
4.分析图纸中的标注和尺寸,了解各部分的具体尺寸和位置要求。
5.结合图纸说明和施工图纸,了解护栏的安装和施工方法,从而更好地理解图纸中的各种标识和符号。
综上所述,要快速看懂护栏图纸,需要了解护栏的种类和构造方式,熟悉图例和比例尺,注意图纸标注和尺寸,以及结合说明和施工图纸进行分析。
7. 高速公路护栏施工工艺流程
1.防撞护栏钢模板在正式安装使用前应将表面砂浆、水泥浆及浮锈等污染物清除干净,并用抛光机进行抛光,采用脱模剂将模板表面涂抹均匀,保证混凝土表面光洁和混凝土不沾模板。
2.沿防撞护栏内侧50cm处顺桥向在桥面铺装层预埋一排间距为60cm的钢筋耳环作为模板固定点,内侧模板和预埋耳环钢筋之间采用花兰丝紧固,拆模后应将钢筋耳环紧贴桥面予以清除。
3.安装模板的人员要熟悉本工作项目的工艺和质量要求。内、外模板安装时需紧贴混凝土底座并用螺栓拉杆拉紧连结,下部及顶部各设置一道拉杆,拉杆顺桥向间距85cm。
4.模板安装时内、外侧底线必须与防撞护栏放样墨线吻合,顺桥向每8m(或10m)设置一道断缝。断缝处用两块断缝钢模板中间夹泡沫板固定成型,断缝宽2cm,两边各用8根20cm长的钢筋焊接在骨架上予以固定。
5.施工时注意在断缝两侧同时灌注混凝土,以防一侧受挤压造成侧模弯曲变形。模板拼缝间粘贴双面胶,防止漏浆。模板安装时要注意预留泄水管孔道。
8. 高速公路护栏施工方案
1。在分流、合流的三角端口处应安装双包型圆头式端头护栏,其半径应与开口处的立柱线形相一致
在中分带护栏板安装时,在分隔带开口处应安装双包型圆头式端头护栏,其半径应与开口处的线形相协调。
地锚式端头护栏安装时应先安装4根可抽换式立柱,在浇筑混凝土基础时,要将端头护栏板立柱连同护栏板埋入混凝土中。
活动式护栏安装作业一般在路面上层沥青铺设之前,首先按设计位置开挖基坑。现场浇注混凝土,预埋护栏钢管,做好保护措施,以免预埋管内进入杂质。安装活动式钢制护栏,要平直一致、高度一致,表面无损伤,易拔易插。
2、护栏板立柱的放线定位对防撞护栏的外观质量影响最大,掌握好立柱定位放线的正确方法至关重要,根据施工图纸防撞护栏立柱位置是靠路缘石来确定,这就假设了路缘石的铺设,在纵向(顺路方向)上是绝对平顺的,在横向(垂直于路方向)是没有任何错位,而实际施工中并不是这样,路缘石的铺设在纵向和横向上与设计是有误差的,如果只按路缘石来放线定位,护栏立柱在纵方向上是不顺直的,安装护栏扳后,线形局部会出现凸凹面。
3、护栏板立柱的放线定位对防撞护栏的外观质量影响最大,掌握好立柱定位放线的正确方法至关重要,根据施工图纸防撞护栏立柱位置是靠路缘石来确定,这就假设了路缘石的铺设,在纵向(顺路方向)上是绝对平顺的,在横向(垂直于路方向)是没有任何错位,而实际施工中并不是这样,路缘石的铺设在纵向和横向上与设计是有误差的,如果只按路缘石来放线定位,护栏立柱在纵方向上是不顺直的,安装护栏扳后,线形局部会出现凸凹面。
4、护栏板柱的高度控制: 立柱的顶面是否平顺,决定了护栏板顶面的平顺,立 柱高度是影响防撞护栏线形的最大因素。在最初的防撞护栏施工中,我们都是假 设路缘石绝对按设计标高,按照施工图纸,立柱顶面标高高出路缘石 70cm,打 入第一根立柱时,当打入到立柱顶面至路缘石顶面 70cm 时,在打桩机导杆上记 录下桩锤的位置,以后每打一根立柱,当桩锤下落到记下的位置时就说明立柱已 经打到位了。
9. 高速公路护栏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
1.施工准备应充分,施工路段桩号位置找准确。放样应精确,误差在规定范围内。
2.立柱施工应严格认真,其垂直度、间距、螺栓孔位置及其它尺寸均应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需立即返工,同时,应严格按规范JTJ074-94规定进行返工。
3.波形梁板、立柱等构件的包装和标志应符合GB6725的规定。购货时护栏不得散装,且应保证在吊装、运输、堆放过程中不致使产品变形、损坏(伤)。运输过程中应固定可靠,防止因颠簸碰撞损坏涂层或使构件变形。
4.护栏施工时操作应谨慎,不得破坏路面下埋设的电缆、管道等设施。
10. 高速路路面护栏施工规范要求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管理,规范养护、施工、除雪、绿化及商业施工等非交通性作业行为,提高各种养护施工活动的作业效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凡在我省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工程作业或在高速公路隔离栅内、服务区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确保畅通”的原则,具体施工作业按有关规范及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 根据职责分工,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养护施工的行业管理,其中高速公路养护部门负责对施工作业进行业务指导;高速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对施工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施工路段的路产实施保护,维护路权;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查处施工现场各种交通违章行为,纠正违反交通安全行为。 第二章 施工作业的种类 第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路面破损所进行的养护施工作业; 二、在高速公路护网内的桥涵、中央隔离带、服务区和高速公路交叉形成的绿地上(内)所进行的路产维修、设备安装、广告设置等正常维护和商业施工作业; 三、横跨或穿越高速公路所进行的施工; 四、其他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 一、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 二、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三、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七条 高速公路除雪、防滑作业,绿化带的栽培、浇灌及路面检测作业属移动性作业,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施工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高速公路养护部门提交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施工图纸,需经审查同意,并以此作为组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前提条件。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向所辖路段路政科、交警大队提交申请书和施工现场图纸,路政科、交警大队要组织现场勘察。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施工项目名称、内容; (二)施工地点(高速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 (三)交通安全标志、锥筒的种类、数量及设置地点(高速公路名称、桩号及方向); (四)安全保障措施(需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 (五)施工期限; (六)应急处置预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方案)。 第十条 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申请,路政、交警部门要及时予以审批,相关手续的办理均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完结,即审批时限均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移动性作业、临时性作业实行一级审批(高速公路行政公益性紧急抢修及高速公路除雪作业除外)。即经所辖路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并报高管局路政处及交警支队秩序科备案。 第十二条 对固定式作业实行两级审批。即经所辖路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队审查同意后,上报高管局路政处及交警支队秩序科批准。 对固定式作业的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防围长度,原则上单幅道路连续封闭不超过2公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前,应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先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占用高速公路呈请表》,并交纳路产保证金后,再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到交警部门领取《占用、封闭、挖掘道路许可证》(大队核发的为绿色,支队核发的为红色),签订安全协议并交存施工安全保证金,对于施工所需车辆,应由路政、交警部门负责联合核发《施工车辆许可证》。专门为高速公路管理成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免交各种保证金,同时路政、交警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交警部门在收取安全保证金后,应出具相关的凭证,对于保证金的扣除,应按有关程序实施,并向施工单位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交警部门收取的安全保证金,主要用于对施工单位违规(章)行为的处罚或作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预付款,具体金额应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对移动作业和临时作业的,一次性收取保证金1万元。 (二)对固定作业的,按作业区长度,每公里收取保证金5千元。 第十六条 未经双方共同审批的任何养护施工作业均为违规作业,施工单位及业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有特殊规定方式作业的除外。 第四章 施工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人员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注重安全教育,组织安全培训。 (二)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责任人,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三)施工人员在封闭区域内统一着施工作业服(安全员着反光背心)。 (四)施工人员必须在施工作业区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 (五)施工人员不得横跨、穿行高速公路。 (六)施工人员严禁在路上拦截、搭乘其他过往车辆。 第十八条 施工作业车辆管理 (一)为确保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安全,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专为高速公路管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车辆车身应统一喷涂桔黄色作为安全示警标识。 (2)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实施设置,且在车箱板尾部两侧最高处各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 (3)对于配备车箱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箱板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车箱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对于未有车箱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尺寸、样式按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执行,且施工指示标志为发光二极管排列。 2、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养护施工车辆应严格依照以上规定执行。 3、对于临时性雇用养护施工车辆(期限不超过40天),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车辆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对于特殊车辆(驾驶室高度不足),应在其最高部位顶部明显处实施设置,且在车箱板尾部两侧最高处各增设一个黄色示警灯。 (2)对于配备车箱板的施工车辆要在后车箱板外侧悬挂移动性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车箱高栏处悬挂施工指示标志(自卸车除外);对于未有车箱板且发动机后置的施工车辆,要在其发动机后盖外侧悬挂施工作业标志,且标志背面斜插二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标志尺寸、样式按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执行,且施工指示标志为发光二极管排列。 (二)其他非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按有关规定粘贴反光膜或粉刷油漆,悬挂施工作业标志,配置施工作业标志灯。 (三)路面施工期间,施工车辆须开启作业标志灯及双闪警示灯(在作业区内作业除外)。 (四)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 (五)施工车辆只能在作业区内指定地点停放。 (六)施工车辆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 (七)严禁农用车、三轮车、畜力车进入高速公路施工作业。 (八)施工车辆应将《施工车辆许可证》放置于前挡风玻璃明显处,以便接受检查。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区管理 (一)材料、机具、设备等施工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二)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确保路容路貌整洁。 (三)施工作业区内长、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吊杆、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伸出作业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四)车道与作业区之间要按下列情况之一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1、设置安全锥筒,间距为15-20米。 2、将安全锥筒与减震片交叉配合使用,即每设置九块减震片(间距为10米)后设置一个安全锥筒,同时在施工路段起始端、终止端50米范围内要采取大密度设置安全锥筒方式。 3、也可采取其它征得路政、交警部门同意的安全隔离方式。 (五)作业区应为施工车辆提供安全的进、出口,进出口处应设专人负责,须着反光背心,手持红、绿旗指挥施工车辆安全出入。 (六)施工作业现场夜间不能撤离的,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现场保证两人进行值守,并采取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夜间安全维护,确保正常交通通行秩序。 3、发现隐患,及时排除,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4、保障通信渠道,确保联络畅通。 第二十条 交通控制区管理 根据施工作业占用路面性质,进行相应的交通控制区的布设,所设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字符必须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 (一)对于移动性施工作业,应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定执行,在某一地点停留超过半小时的施工,须在车辆后方100米处设置两个安全锥筒进行防护。 (二)对于占用中央分隔带施工作业,按附表1执行。 (三)对于占用硬路肩施工作业,按附表2执行。 (四)对于临时性占用行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3执行。 (五)对于占用行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4执行。 (六)对于临时性占用超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5执行。 (七)对于占用超车道施工作业,按附表6执行。 (八)对于单侧整幅封闭施工作业,按附表7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活动开口的管理 (一)施工单位不得长期占用活动护栏,如需长期占用应到属地路政科申请。 (二)特殊情况下,因施工需要,养护车辆临时利用中央活动开口调头时,须做好了望,优先保证正常过往车辆通行安全,严禁抢道抢行;施工车辆调头后,施工人员应立即将中央活动开口恢复原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路政、交警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施工人员、车辆及现场安全维护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做出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路政、交警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收回核发的有关许可证,扣除保证金,中止人员、车辆施工资格,责令停工等)。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服从路政、交警人员的管理,造成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养护施工后,需清理现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进行恢复原状或赔偿;并负责告知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确认后,方可撤出施工现场,同时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返还保证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高速公路组织施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路政部门可对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施工车辆在路面随意停放,依照《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罚款标准》的有关规定,路政部门可对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如因施工作业导致路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按《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赔偿(补偿)、占用费、罚款标准》向高速公路路政部门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如因施工路段管理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可追究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警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封闭、挖掘、施工、占用高速公路未采取交通安全措施的,或虽采取措施,但未按国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中的规定设置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标志、防围的。 (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封闭高速公路、设站拦截车辆的。 (三)封闭高速公路不设便道或改道,影响车辆通行,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封闭、挖掘、占用高速公路的。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施工单位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缺陷维修期线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辖区路政科、交警大队通报有关情况,主动接受检查监督,针对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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