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福州开通高速路(福州的高速公路)
1. 福州的高速公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高速公路应当完善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统一收费结算,统一定额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服务品牌,统一应急保障,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快发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符合全省统一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统一、高效,文明、服务的原则,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舒适、美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通车运营的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包括但不限于省市政府投资建设及采取BOT、PPP、EPC、受让等形式和上市的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包括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养护、服务(停车)区、出入口共用服务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开发活动。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工作,依法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省高速集团)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运营和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境内通车运营的收费高速公路及配套服务设施的业务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
第六条 省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其运营管理工作全部由省高速集团负责统一运营。
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的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工作由省高速集团负责统一运营,养护、服务(停车)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开发活动执行省高速集团制订的业务管理标准,鼓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委托省高速集团代管,具体代管内容和代管费用等事项以合同形式确定。
前款所称的统一运营,指全省范围内已通车运营的高速公路按照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信息畅通、应急保障等业务管理标准、规章制度、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是依法取得高速公路收费公路权益,从事所辖高速公路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二)负责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并有权将全部或部分的运营管理工作委托具备运营管理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三)配合、协助政府有关机构、业务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及业务管理标准进行标识、标志的设置,遵守行业形象、品牌建设的规范和要求;
(四)安排足额的运维养护资金,按照国家和业务管理单位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预防性养护,提高高速公路的抗灾害能力;加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技术状况调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保持高速公路及其沿线附属设施良好的技术状况;
(五)服从全省高速公路行业文明管理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执行《高速公路运营服务标准》(DB35/T1258—2012),加强窗口建设,优质文明服务,提升行业形象,接受行业文明监督检查;
(六)按照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高速公路行业管理费;
(七)保障劳动者权益,加强成本和效益管理;
(八)有权对业务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增加的费用负担;
(九)依法享有其他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省高速集团是全省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其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制订并公布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及服务标准;
(二)收集汇总高速公路运行信息,按要求报送相关管理机关;
(三)建立并维护运营管理系统,确保运行稳定、数据安全;
(四)向社会公示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建立接转制度,有序运作;
(五)及时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传达突发事件、养护作业等路网运行信息;
(六)定期开展高速公路养护、服务等监督检查工作;
(七)依法享有其他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相关单位、高速公路沿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支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应急保障管理
第十条 高速公路应急保障工作,由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负责业务管理和协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保障各项工作,服从全省统一指挥和调度,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省境内涉及高速公路的重大活动保障、重大抢险和重要检查工作由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统一调度,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服从调度安排。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健全应急指挥机制,做好与所在地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之间应急预案的衔接,形成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应当设置应急储备库,组建满足应急需求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第十四条 应急教育培训与演练工作应当纳入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当接受所在地政府和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的统一领导,积极履职、妥当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做好参与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清算、分配、结算和管理。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收费方案和收费流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福建省高速公路资金结算管理委员会负责高速公路通行费清算、分配、结算及信息公布工作。
电子收费全国联网清分结算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联网高速公路通行费清算、分配实行“一车一拆”,以各项目路段投资、里程、费率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通行卡、电子标签和国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执行通行卡、电子标签、票据(证)、通行费收入等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
通行费收入应当按照省财政主管部门与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的要求,做到专户存储,及时足额上解,严禁私自截留通行费收入。
第十九条 收费道口建设数量、开通收费道口及设备配置数量、电子收费车道及客户网点的建设和运营应当按照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执行。
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
第二十条 因路网结构调整形成高速公路开放等其他情况,造成高速公路资产、收益、后续管理发生变化的,应当由调整提出方取得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各相关投资方的同意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章 机电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机电信息系统和附属设施应当根据全省机电系统联网运行和统一运营需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全省高速公路机电信息系统和附属设施应当统一技术标准、衔接信息数据、及时规范完成升级改造。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机电信息系统和附属设施必须符合联网运营技术规范。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统一运营所需设施设备的建设、接入、维护和升级。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管理,确保机电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路网管理平台,对路网收费数据、监控图像、视频等信息数据进行采集,按照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进行备份和使用,并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大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统一路网管理服务标准及操作规程,开展路网运行的指挥调度、运行监测,做好信息处置、为社会公众出行提供服务。
第五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备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下达的养护管理目标。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规划和系统兼容的原则,运用养护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养护数据库,为养护决策科学化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所承担的养护管理、生产职责相适应的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养护生产人员、养护机械设备和养护维修物资。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应当建立养护巡查机制,落实检查责任,及时掌握道路及桥隧技术状况,采取科学的养护技术措施,实施经常性、周期性和预防性养护,有效延长高速公路使用寿命。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发生损坏、损毁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通和修复。
第六章 服务(停车)区管理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服务(停车)区应当具备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要求的基本服务功能,免费提供停车、如厕、休息、出行信息提示、开水供应等基本服务。
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适应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延伸服务内容,完善旅游休闲、体验式消费、农副产品推广、电动汽车充电站等新业态服务,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多样化出行服务需求。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服务(停车)区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连续的基本服务。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服务区运营管理,保障良好的运营秩序,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服务设施日常管养和改善提升,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功能齐全。公共服务设施的改善和维修经费纳入高速公路养护经费支出范围给予保障。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停车)区应当建立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诚实守信、文明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质量和价格监管,推广商品和服务“同城同价”经营。
第七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七条 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分类分项制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人员控制使用数标准。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制定的人员控制使用数标准范围内,按照工作量等日常经营情况合理配置人员并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十八条 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建立分级分类综合管控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制度。
第三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薪酬分配应当结合高速公路行业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工资水平应当与高速公路经济效益情况相协调,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设置管理机构时,应当根据高速公路行业特点,明确工作职责,满足业务管理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服务标准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整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未按要求履行高速公路业务管理标准、规章制度、运营服务规范的,应当在限期内改正,并承担费用。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技术状况或者作业现场管理不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在限期内拒不履行的,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依法决定关停整改、代为养护的,相关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未支付相关款项逾期达一个季度以上的,经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确认后可以从其通行费分配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厅直属相关单位、高速公路沿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机电信息系统是指高速公路收费、监控、通信、路网信息、供配电、隧道通风与照明等系统。
机电附属设施是指用于机电信息系统的相关设施,包括交通监控设施、通信设施、紧急呼叫设施、火灾探测报警设施、网络信息安全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供配电设施、消防设施、中央控制管理系统、线缆等。
统一路网管理平台是指以技术手段整合高速公路基础数据、设施数据、养护数据、收费数据、公众出行数据等数据资源,实现对路网运行状态的动态管理系统
第四十八条 福建省高速公路资金结算管理委员会是指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联合成立的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 省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包括:省市两级政府及其权属企业,单独投资或合作投资建设纳入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
第五十条 本办法发布后全省境内采用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和特许经营合同中将本办法规定的全省高速公路统一运营管理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涉及的相关合同约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合同期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订立。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高速公路业务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2. 福州的高速公路有几条
6条。
即:福州滨海新城高速公路、泉州永春至洛江高速公路、国高莆炎莆田联络线、莆炎高速公路延伸线、浦城至上饶高速公路福建段、尤溪吉木至西城高速公路等6条高速公路。
3. 福州的高速公路有哪些
有兰圃出口、兰圃收费站入口、青口出口、S7021福州南连接线入口、福银高速出口、海峡汽车文化广场出口、龙祥岛出口。
4. 福州的高速公路封了吗
福建到江苏的高速已经是半封闭状态了,不建议现在出行。可以等疫情稳定再出远门。
5. 福州的高速公路坡多吗
福建位于东南沿海,与台湾隔着台湾海峡。台湾岛上中东部有一条东北一西南走向的山脉,来自太平洋的东南风,受台湾山脉阻挡,西侧为背风坡雨影区,由于海洋比较窄,福建沿海也是雨影区范围之内,降水较多,而福建内陆有戴云山和武夷山,迎风坡降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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