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债系统查询ZY(隐性债务系统填报说明)
1. 隐性债务系统填报说明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 隐性债务管理办法
隐性债务15号内容:
自2014年“43号文”与新预算法后,地方政府借助城投融资平台与PPP等违规举债扩张。银行保险机构在与地方政府合作过程中,也以多种直接或间接,明显或绕道的方式增加了地方政府债务或隐性债务。
有的银行保险机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承诺或保函,要求或接受售后回租、售后回购;有的要求提供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等。
在PPP、产业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以承诺本金回购、承诺社会资本亏损损失等形式,新增隐性负债。“15号文”明确界定并禁止在平台公司和PPP主体融资中的违规新增地方隐性债务行为,从源头、路径上控制了隐性债务的增加。
(2)明确判断隐性债务平台公司的标准:“15号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统一使用财政部的监测平台查询交易对手是否是涉及隐性债务的平台公司。对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授信。对承担地方隐性债务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性贷款性质的融资,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同时,允许新增项目融资和在建项目继续融资。新增项目融资经平台公司报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核确认,银行保险机构将此确认情况作为审批融资的前提。在建项目融资是指必要的在建项目,在不扩大建设规模的前提下,继续提供项目融资。
(3)明确存量隐性债务有序退出的要求:“15号文”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前提下,以市场化方式合规提供化债融资。其基本原则是优先化解期限短、涉众广、利率高、刚性兑付预期强的债务;基本工具是适当延长期限、使用企业周转便利类金融工具。
3. 隐性债务认定口径
有区别,一是定义不同,隐性债务是指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非隐形债务指有记录在资产负债表内,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某种因素的改变而不显性化的债务。二是隐形债务不能体现在财务报表里,非隐形债务体现在财务报表里。
4. 隐性债务三大特征
显性债务是指监管法规允许、相对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如地方债)和以非债券形式存在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中由财政负责偿还的部分;以及政府部门和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用事业单位的举债。
隐性债务,其中最为大众熟悉的就是城投债。这类债务均没有纳入到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随着其规模的扩张,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5. 隐性债务最新文件
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债限额之外,直接或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具体说来,隐性债务既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代替地方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财政资金偿还、以国有资产获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质押或变相抵押质押、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等方式支持偿还的债务,也包括地方政府在设立投资基金、开展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形成的政府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邮箱jdapk@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