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综合维修方案(高速路综合维修方案怎么写)
1. 高速路综合维修方案怎么写
一般情况下,公路养护的专项工程包含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及沥青混凝土路面维修,保养。公路桥涵日常维修及养护,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维修及养护,公路附属设施维修及养护,公路边坡的维修及养护,公路路肩,水沟日常维修及保养等专项工程。
2. 高速路综合维修方案怎么写范文
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条文: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3. 高速公路路面维修
对剥落、碎落的处理较为简单,处理方法为先对剥落、碎落体清理,清除边坡上残流松散的土体和危石,然后回填打实,再及时对边城进行防护。对于土质及垒风化砂泥岩的边坡,可采用拱型骨架十三维植被网种草防护。
做好现场临时排水工作,特别保证坡顶及坡底排水畅通。
另外,及时做好坡面截水工作,防止雨水冲刷边坡。
4. 高速路面维修施工方案
随着交通量的增长和设施使用频率的增加,公路的设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时发现并有效修复这些病害是公路养护部门的职责。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工作:
一、加强路面预防性养护与维修,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加强公路预防性养护,是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路面良好使用功能的前提。在日常养护工作中,我们应按照“准确预判、未坏先补”的原则在路面尚未发生破坏或刚出现病害迹象时采取预防性保养措施,将病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针对路面裂缝类病害,应按照“有缝必灌、灌必达标”的原则进行路面灌缝技术措施,防止雨水侵入路面,对路基结构造成破坏。酷暑时节,在路面温度超过一定限度后,积极对路面进行洒水降温,可以有效减缓路面车辙的发生,保持路面良好的使用性能,延长路面使用寿命,降低养护成本。通过路面预防性养护,实现高速公路桥头无跳车、路面无坑槽、基本无裸缝的良好路况,为司乘人员提供舒适的通行环境。
二、保持路基良好,降低路基的发病频率
路基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路面的基础,它与路面共同承担车辆荷载。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是保证路面结构稳定、路用性能良好的基本条件。
路基绝大部分病害和水的作用有关,所以路基病害的预防和整治主要是搞好排水、防水和治水的工作。日常养护工作中,应及时对淤塞泄水槽、边沟进行疏通、清理,保障其充分发挥自身的使用功能。汛前对路基薄弱段落及沿线排水设施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并处理;加大汛期的巡查力度,及时修复路基水毁、泄水槽损坏、拦水带缺口等路基病害。加强对拦水带、收水口、泄水槽、边沟等集中排水设施的维护维修,是降低路基发病频率、做好路基预防性养护的具体工作。
三、做好日常桥涵养护,确保桥梁畅通、安全
为了保证桥梁结构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满足承载能力和通行能力的要求,日常养护中必须做好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在平常的日常养护中,要保持桥面干净、泄水孔疏通、排水设施良好、支座完好无脱空现象、及时修复损坏的桥梁栏杆与伸缩缝、清除锥坡杂草、清理涵洞进、出水口垃圾和堆积物等,确保桥梁畅通、安全。
四、保持设施功能完善,规范作业保障畅通
保持沿线设施功能完善是日常养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护栏板、隔离栅的维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维修时限进行作业,严格控制维修质量,确保修复后恢复其原来的使用功能。防眩板设施要保持齐全完好、随损随修,整体达到整齐划一的视觉效果。要定期进行主线及互通区的轮廓标擦洗工作,保持其反光效果良好,加强夜间巡查,对检查出反光效果差的路段增加清洗频率,对老化或损坏的轮廓标及时进行补装。标志、标线要齐全醒目,清晰完整,公路各部件设施都要保持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
在日常的养护维修作业中,要确保做到规范施工、安全施工,落实规范化标准,严格按作业流程和作业标准执行,并在施工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是使命感为司乘人员保驾护航。
五、加强绿化管护,保持路容靓丽
绿化美化是高速公路养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防止水土流失,稳固路基,降低噪声,保护环境,营造美观、舒适行车环境的重要因素,也是高速公路一道亮丽的风景。根据树木生产需要和公路交通的特殊要求,及时采取浇水、施肥、整形修剪、防治病虫害等技术措施,使绿化物保持良好的生长状态。对绿化植物进行维护、清除杂物、防止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损伤,适时进行补缺,提高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实现其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5. 高速公路维修安全方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循《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忠告标志牌。
第六条 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人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八条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固定的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许载人。
第九条 机动车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和宽度超出车厢,高度超过《条例》规定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车道、速度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条 高速公路以沿机动车行驶方向左侧算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第三条和其他车道为行车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五十公里以上。
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时,应当在行车道上行驶。
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条车道上行驶。
有四条以上车道的,设计时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二、三条车道上行驶;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设计时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车在第三、四条车道上或者向右顺延的车道上行驶。
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正常情况下,当行驶速度一百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一百米以上;时速七十公里时,行车间距为七十米以上。遇大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准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二)不准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
(五)不准右侧超车;
(六)除遇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七)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机动车修复后需返回行车道时,应当先在紧急停车带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进入行车道后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警报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
第二十条 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
第二十一条 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交通部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交通控制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夜间还须设置红色警灯(筒)。作业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戴安全标志帽。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颜色,行驶和作业时均应开启警灯。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广告、宣传标牌。
第二十四条 受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必须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发布公告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载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本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二十八条 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和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按照《条例》处罚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二十元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离开高速公路。
第三十条 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适用公安部有关交通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6. 高速公路维修养护
一般,因为是区域性公司,公司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所以没有很大的流动性。不适合长期发展,公司整体缺乏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还是老一辈国企的那一套。
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整体比较官僚,公司缺少活力,总部机关比较压抑,项目上又比较苦逼,不建议应届毕业生过来,在别的施工单位摸爬滚打过一段时间后再过来可能会好一些,但总体上还是做施工,所以不建议来。
7. 高速公路维修施工方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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