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中借读规定(高中借读申请书范文给原学校的)
第四章借读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中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原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借读学校批准,予以借读。学校不得接受无学籍的学生在校借读。借读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受理借读生的毕业、结业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借读期间,学生如在借读学校参加高中会考,须提前办理借考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借读地会考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会考,并按所在学校会考等级标准划分成绩等级。
第二十六条 借读期满,由借读学校出具证明,注明学生在借读期间的会考成绩等级、思想品德表现、社会实践、体育成绩,并加盖借读地会考主管部门公章。借读生在借读期间如未参加借读地高中会考,在离校时,由借读学校出具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和借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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