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乱收费的十大规定(关于乱收费的整改报告)
1、2001年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要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上,不再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住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地、县两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准自行制定标准, 已制定的一律取消。
2、试行“一费制”的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要求,不准超出小学每生每年120元、初中每生每年230元的最高限额。 目前收费标准超过最高限额的,要坚决降下来;未达到最高限额的,不得再提高。
3、不准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九”达标欠款等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4、不准通过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各种名目的集资费及强制学生投保。
5、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准违反规定向中小学校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如强制订阅报刊图书、推销商品、摊派乡村公路或水利建设费等。
6、除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的课本和作业本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7、国家和省级贫困县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一律采用普通黑白版课本。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销彩色精装本。
8、农村中小学校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
9、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实习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
10、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 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及各种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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