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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兵役法第50条规定

2024-01-18 14:15:00时尚美容1

一九八四年兵役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如下: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一)现役军人停止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道(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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