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办学校分类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教育厅牵头起草了《甘肃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依法依规自主申请登记为非营利法人或营利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可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并可由营利法人变更登记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申请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设立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现有民办学校应在2022年9月1日前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类型。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含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明确学校对批准设立日至2017年8月31日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捐赠形成的资产等,依法依规修改办学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再申请更改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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