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家属生活费标准(企业职工家属生活补贴标准)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5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5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80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9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65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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