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警职业规划宣传(加强民警职业保障)
1. 加强民警职业保障
(一)创新方法,主动作为,夯实派出所警务保障基础。基层派出所夯实警务保障基础,必须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改变过去等、靠的惯性思路,化被动为主动,根据派出所辖区实情,结合各项警务需求,在科学布局合理优化警力配置,充分利用现有警务装备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积极按需向上级申请装备和相应的办公办案经费,落实经费保障,通过前瞻的科学保障,未雨绸缪的做好警务保障工作。
(二)问题导向,实战引领,以人为本推动警务保障实战化。在民警单警装备、个人防护装备、执法记录仪的申领和采购上,既要保障基础数量,又要根据实战需求,充分考虑到损毁、过期等因素,及时淘汰科技含量低,便携度低,操作难度大的警务装备,根据民警接处警和办案需要,采购便携安全的警务装备,按标准配齐基本装备,备足备齐应急物资。通过结合实战,服务实战,让警务保障工作真正的服务民警执法工作,切实做好民警的后勤保障。
(三)完善内控,科学管理,切实提高派出所警务保障的生命力。在经费、装备等有限的格局下,通过完善内控,提高装备管理和使用的水平;强化民警的培训,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对警务保障工作的监督;落实提高办案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及时性等内控措施,向管理要保障力,向管理要战斗力。通过加强对警用器械的保养维护,严格管理枪支弹药的使用与存放,结合派出所的实际保障能力,在现有基础上,将保障工作做到最优。
2. 大力加强民警职业化建设
近年来,各行各业掀起了一股“岗位练兵”热潮,烟草行业也非常重视,各单位纷纷开展了多形式的“练兵”活动。但在岗位练兵活动的实际开展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持赞成态度,有的人认为:为什么要搞这些活动?现在工作这么辛苦,哪有时间、哪有精力?其实不然,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能弥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培训是岗位练兵活动内容之一,对员工按照各自岗位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学习培训,有理论的,有实践的,通过培训,对员工业务素质会有很大的提高,可以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使员工意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学习、探讨和改进,达到“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目的。
能展示日常工作情况。竞赛是岗位练兵活动中又一大内容,通过竞赛的形式,模拟客户服务、卷烟配送、真假烟识别等等,在竞赛时“滥竽充数”、“混水摸鱼”是行不通的,日常的工作情况将真实的反映在考官的面前,或优或劣的工作情况得到了有效展示,通过竞赛形式,促使了员工立足岗位,苦练过硬本领、学技术,练绝活,干一流,争第一,争当岗位能手的自觉性。
能选拔优秀人才。古人云:“千军易得,一将难求”,这充分说明了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性,烟草企业网络建设在不断地发展,需要大量的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通过岗位练兵活动的开展,能达到人人适应岗位,人人精通本职、人人胜任职责,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能手”。同时通过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能及时发现人才,打通晋升通道,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能推进企业文化的发展。企业文化是企业内部员工共同认知的企业精神、企业价值观与企业理念在文化层次上的体现,是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通过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调动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常言道:“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要把经常性的岗位练兵当成提升工作能力的“秘密武器”,端正好学习态度,合理地组织好学习、工作、训练的矛盾,认清练兵活动的实质要求,克服自身的困难,做到实战中练兵,在实干中提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能,不断适应新时期新发展,为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而作出自己的贡献。 司法部提出在全国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这一重大决策,是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成果的实际步骤,是进一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能力、维护监狱场所持续稳定、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有效措施。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应当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投入这项活动当中。下面谈一谈我的一点认识和收获:
一、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的意义
1、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监狱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在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开放、人员大流动的新形势下,随着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和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监狱工作面临的任务会越来越重,这将对监狱人民警察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所以我们必须苦练内功,强化教育训练,通过岗位练兵,全面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警务素质和法律素质,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公正执法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为、创建平安监狱做出新的贡献。
2、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是巩固提高“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成果的需要
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继续把规范执法行为活动引向深入,不断抓出成效。这次司法部号召监狱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及岗位技能的训练,进一步解决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理念偏颇、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缺失以及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严格等问题,提高广大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管理教育罪犯的能力和水平,对于落实“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工作任务,实现专项整改活动目标,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是做好新形势下监管改造工作的需要
监狱工作的宗旨是教育人、改造人,要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能力和水平,监狱人民警察首先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和技能素质,没有良好的素质,就很难胜任自己的工作。所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对于全面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监狱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的认识
开展基本素质训练和岗位技能训练,能使我们在政治、业务、体能素质等方面都会有一定提高。通过一系列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以及队列体能的训练,使我深刻体会到开展大练兵活动不但是监狱人民警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现代化监狱管理的需要,是适应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不断增强监狱人民警察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水平和队列体能等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同时,也能够对促进监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起到积极作用。
通过学习党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内容,进一步了解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更加明确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源,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明确以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为荣,以危害祖国、背离人民、愚昧无知、好逸恶劳、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骄奢淫逸为耻。进一步增强了以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和法治理念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提高政法干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为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的信心!
通过对、、、、、的相关法规及司法部的学习,更加全面地了解了现行和《刑法》的基本内容与规定,更熟悉了作为公务员的条件、义务、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的考核、辞职辞退的规定及人民警察的基本义务、履行的职责和活动准则,使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以所学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为准则,以《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起正确的政治思想理论,熟练掌握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在警容风纪、队列、体能训练方面,严格按照《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着装,能够做到着装规范,仪容举止端庄,行为习惯良好,以《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作为自己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通过队列、体能训练,不但锻炼了自己身体的柔韧性、灵敏度及耐受力,提高了自身的身体素质和警体技能,而且还能够强化警察队伍的严谨作风和严明纪律,体现出了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良好的警容风貌和时代风采。
岗位技能等训练方面,根据监狱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不同划分,我主要学习了生产劳动管理岗位的职责、业务知识和技能的训练,使自己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得到一定的提高,能够按照“一职双责”的要求,做到了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此次岗位练兵活动,通过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队列动作、队列指挥以及体能训练,不但提高了我的政治思想和理论水平,还进一步增强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进一步打牢了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增强了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通过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增强警体技能,能够进一步展示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精神风貌,也使我更深刻地懂得了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不但要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知识技能,而且还要具有强健的体魄、端庄的举止、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
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我将会用这次岗位练兵活动所学到的知识丰富和巩固自己的思想,把在练兵活动中所获得的启示与收获运用于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中,继续做一名合格的优秀的监狱人民警察。
3. 加强民警职业保障工作
关于实施政治建警“爱心暖警”六大措施的通知
队属各单位:
为加强新时代公安交警政治思想工作,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公安厅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政治建警的意见》(湘公党发〔2018〕1号)、《湖南省公安机关关爱民警工作规定》(湘公党发〔2018〕2号)和《关于印发〈交警系统关爱民警十项措施〉的通知》(公交管〔2016〕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凝聚警心,增强民警、辅警职业认同感、荣誉感,结合实际,现就实施政治建警“爱心暖警”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密切关注身心健康。各大队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政治建警要求,切实关心关爱民警、辅警的身心健康。每月要开展谈心谈话、家访等活动,深入了解民警、辅警的思想状况、健康状况、经济收入、家庭困难、子女入学等实际情况。民警、辅警有特殊困难的,要及时报告,认真研究解决困难的具体措施。
二、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整。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勤务,科学安排警力,遇高温酷暑、雨雪冰冻等恶劣气候状况,要采取错时上路执勤执法等方法,做好安全防护。要落实年休假制度,及时安排好补休、调休。民警职工子女参加高考等全国性统一考试的,要安排好倒休。
三、切实做好各项保障。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协调落实政策性的补贴发放;要为岗亭、食堂配备必要的空调、电扇等降温设备,要及时安排好防暑降温药品、饮品和防晒防雨执勤服装,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一线执法执勤人员出现中暑、生病等情况,防止非战斗性减员;要办好食堂,为民警、辅警提供健康饮食;要为民警、辅警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女民警职工妇检);要适时组织民警、辅警进行体育健身活动,组织进行体育比赛、户外健身等有益活动。
四、强化安全防护。办公室、科技股牵头,要依照标准为一线执法执勤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警械等执法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安全防护技能常态化教育训练,大队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次集中训练,以提高警务技能。
五、强化宣传鼓舞士气。各单位要主动向辖区党委、政府汇报整治工作情况,邀请他们到一线看望慰问坚守岗位的执法执勤工作人员。法宣股要牵头策划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坚守岗位、奉献为民的平凡故事、感人事迹,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战时表彰,及时予以奖励。
六、维护执法权益。各单位要坚持文明、理性、平和,要严格按照规范组织好每一次执法执勤活动,杜绝粗暴执法。同时,要坚决依法打击恶意挑衅妨碍执法,甚至暴力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在严格履行程序、积极收集证据和加大正面宣传的同时,果断处置袭警、辱警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宣股要协同法律顾问及相关机构,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利用法律手段加强维权。要结合日常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请各单位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1日
4. 加强民警职业保障的建议
各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除了各省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的规定,国家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方面的规定。规定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政审考核程序及内容
一、考核工作须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向考生及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了解情况、查阅档案、听取群众意见等办法进行。
二、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考生必须两人以上,考核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和有考核结论。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⑴政治思想落后,怀疑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不满言行的或有抵制、对抗行为的;
⑵有扰乱社会治安、偷窃、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⑶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漏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⑷参加非法社团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的;
⑸纪律散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曾受到口头警告以上处分的,参与打架斗殴、拉帮结伙,与社会上不法青少年来往频繁、关系密切的;
⑹曾被劳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楚的;
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⑻在招收期间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和正在服刑的;
⑼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血亲在国外或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情况了解不清楚的;
⑽纹身的;
其他有不适合做人民警察工作的。
5. 加强人民警察职业保障改革的必要性
2021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分别规定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与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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