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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大队队长的职业规划(禁毒大队大队长全年述职报告)

2023-05-14 12:00:20休闲爱好1

1. 禁毒大队大队长全年述职报告

您好,鄞州公安分局下设有多个派出所,具体数量可能会随着区域发展和变化而有所调整。一般来说,鄞州公安分局的派出所数量应该在十个左右,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治安维护、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等工作。这些派出所都是公安机关在基层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职责。同时,派出所也是群众反映问题、寻求帮助的重要窗口,为民服务、依法履职是每个派出所的基本职责。

禁毒大队队长的职业规划(禁毒大队大队长全年述职报告)

2. 禁毒大队大队长工作职责

打击吸毒贩毒,宣传毒品危害

3. 禁毒大队大队长先进事迹

娄绍光是一位已故的中国著名物理学家,于1999年因病去世。

因此,他现在已经不在人世了。

娄绍光是中国物理学界的重要人物,他在量子场论、统计物理学等领域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他曾获得过许多荣誉,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美国物理学会会士等。

娄绍光的逝世对中国物理学界是一个巨大的损失,但他的学术成果和影响将永远留在人们的记忆中。

4. 禁毒大队大队长全年述职报告总结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招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职,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七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九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禁毒、出入境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查、看管;

  (四)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二)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传教育;

  (三)疏导交通,提示、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安全,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警用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带领下,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第十二条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窗口服务、接线(信)查询等行政服务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讯保障、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技术侦察;

  (三)出具鉴定报告;

  (四)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处理的决定;

  (七)审核案件;

  (八)保管武器和警械;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参加社会保险;

  (三)参加业务技能培训;

  (四)对所在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或者参与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机关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总量控制、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警务辅助人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和分析,制定合理可行的用人额度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提高执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范围内单独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岗位,严格选拔录用。

  第十九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经过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择优录用。

  招聘具有专业资格或者专门技能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适当调整招聘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二十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对专业技能和文化程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

  (二)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招聘岗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上岗前,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岗分级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参照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对巡逻防控、社区管理、交通协管、纠纷调解等勤务岗位,接警、证件协办、信息录入、技术支持等文职岗位,实行分岗位管理,明确具体工作规范和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层级之间不具有领导、指挥或者隶属关系。警务辅助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警务辅助人员分岗位、层级化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录用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履职基础能力岗前培训,对在岗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等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以及继续留用或者不予留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工作证件、服装、标识、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服装、标识。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根据警务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保障

  第三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人员经费和服装、标识、装备、招聘、教育培训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财政部门核定本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总量。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

  警务辅助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警务辅

5. 禁毒大队大队长全年述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和勤务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公用经费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对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人民警察带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有关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八条文职警务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列相关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和录入等行政管理类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和通讯保障等技术支持类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之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及维护保养、财务管理等警务保障类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勤务警务辅助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下列相关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八)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五)审核案件;

(六)保管武器、警械;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招聘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面向社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合理控制规模、提高质量、倾斜基层的原则,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额度管理办法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年满十八周岁;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

禁止聘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所属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十六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自愿报名、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体能测试;

(五)体检、考察;

(六)公示招聘结果。

对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招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中优先招聘:

(一)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

(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退役士兵;

(四)政法、公安类院校毕业生;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优先聘用情形的人员。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与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警务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遵守纪律规定;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统一标识,持有工作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正。

第二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结构、支付原则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具体薪酬标准。

高危险、高强度、高技术和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其薪酬标准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岗位,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相关证件、标识和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的危险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公负伤警务辅助人员建立紧急救治绿色通道。

第二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等休息休假权利。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报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因公死亡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警务辅助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殉职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等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警务辅助人员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地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全省警务辅助人员编号。

第二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

警务辅助人员的层级设置、评定、升降、管理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招聘录用、经费保障、职业培训、考核奖惩、纪律约束等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带辅民警管理责任机制,落实带辅民警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定向招录人民警察。

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考核、晋升和监督管理等重要情况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举报渠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警务辅助人员实施不法侵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保障、监督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6. 2020年禁毒大队长述职报告

农村执法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的一支从事基层执法工作的力量,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维护社会稳定:农村执法队通过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维持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解决纠纷,保障农村社区的安全和稳定。

执行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农村执法队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置,包括卫生、环保、动物防疫、消防、安全生产、城乡建设等领域。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农村执法队利用法律法规知识对村民进行普法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农村社会行为。

开展维权服务工作:农村执法队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婚姻权利、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和问题,为村民解决法律问题提供服务。

监督和检查村级组织工作:农村执法队可以协助村委会和其他村级组织,监督和检查村级综合管理和相关工作执行情况,如选举、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 

总之,农村执法队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法律法规执行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是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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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佳能UX1012编号冲印的标准尺寸是:(单位都是英寸,1英寸=2.54厘米)5寸照片:3.5*56寸照片:4*67寸照片:5*78寸照片:6*810寸照片:8*1012寸照片有2种规格,8*12和10*12如果你不想剪裁,冲印6寸或12寸照片都可以按3:2比例。 2. 佳能ut编号第一个字符代...

佳能m档(佳能m档怎么调光圈)

佳能m档(佳能m档怎么调光圈)

1. 佳能m档1、单反档位P档:自动模式S档或TV档:快门优先模式(S是尼康的快门优先模式,TV是佳能的快门优先模式)AV档:光圈优先模式M档:手动模式2、档位功能介绍P档:适用于新闻类照片,即要求画面清晰,然后能够捕捉关键画面)优势:方便、快捷、智能S档或TV档:适用于抓拍运动的物体。快门速度越快...

佳能17-85镜头(佳能17-40)

佳能17-85镜头(佳能17-40)

1. 佳能17-85镜头17-40镜头是佳能全画幅相机使用17-40是为全幅相机设计的红圈镜头,是16-35的普及版。全幅相机上边角的解析度不算高,而用在7D上正好使用中心分辨率高的长处。15-85是旅游头,玩玩也非常好,就是很多人会说的一镜走天涯了。2. 佳能17-40一般来说应该是可以的,事实上...

尼康wifi如何(尼康wifi如何传输原图)

尼康wifi如何(尼康wifi如何传输原图)

1. 尼康wifi如何传输原图手机下载wmu后,相机wifi选启用,手机wifi选择尼康联接,打开软件点查看相机照片,选择后传输即可。注意两点:一是相机电量低于20%无法启用wifi;二是传输原始大小图片只能选择单张传输!(还有就是尼康官网下载的wmu可能不支持安卓8.0以上版本,可在手机的应用商店...

4个人进面试2个职业怎么选(4个人参加面试,3个职位)

4个人进面试2个职业怎么选(4个人参加面试,3个职位)

1. 4个人参加面试,3个职位根本一点机会都没有的,招2个人的岗位,如果是1:3面试,那么前六名进面试,如果是1:5面试,那么是前十名进面试。所以总说什么报名比例多少多少的,其他对招考人数的岗位并不算适用,因为只有考到前几名才有面试机会,在1:5面试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岗位招10人,有1000人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