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供暖收费条例细则(西安市供暖收费标准文件)
一、热费标准:
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27.00元(建筑面积);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供热价格为每平方米31.00元(建筑面积);
非居民(经营性房屋和其他房屋)层高超过3米的,每超0.3米,热费加收5%,最高加价不超过50%。层高超过6米的与供热企业协商价格;
阁楼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标注的,层高超过2.20米的部位按全面积计算,不足2.20米的部位按1/2面积计算。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二、缴费时间:
1、供热用户应当在每年的10月20日前交齐采暖期热费;逾期未缴费的按照合同中约定收取应缴热费5%的违约金。
2.上年度供热、本年度要求停热,或上年度停热、本年度要求恢复用热的用户,请于9月20日前,到所属供热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通过下述方式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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