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教费退费标准(青岛保教费报销新规定2019)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依法举办的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市直单位、驻青部队、驻青高校、国有企业、科研院所、省以上驻青单位所属公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青岛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青岛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2.各区(市)所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区(市)所属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按照《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鲁教民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已完成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质的,或未完成分类登记、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上述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当在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经园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二、依法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收取,每月应根据儿童实际在园就餐天数结算,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当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代收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床上用品费:幼儿园为新入园或在园幼儿代购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采购合同载明的实际进价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每项实际进价,供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2.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收取。
3.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明确幼儿园收、退费方式及资助政策
(一)幼儿园收、退费政策
1.幼儿园应当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儿童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
2.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因儿童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按保教费、住宿费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费。儿童在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不来园的,不退费。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幼儿园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退费。伙食费按儿童当月未进餐的天数计退。
3.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根据幼儿园和儿童家长签订的包含收费退费办法的协议约定执行。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依法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一)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保教费定期成本调查或监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应当抄送同级财政、教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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