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毒警察职业规划(缉毒警察职业规划书)
1. 缉毒警察职业规划书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禁毒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应当制定禁毒工作的具体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开展禁毒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估。
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行政、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禁毒意识。
主流媒体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版面或者时段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其他媒体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禁毒宣传。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毒教育,落实禁毒责任制,做好禁毒工作。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家庭成员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员应当进行教育和制止,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其戒除毒瘾。
第十二条吸毒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吸毒人员登记档案,对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戒毒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禁毒经费时应当向社区倾斜,并安排一定专项经费,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开展。
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涉毒人员的动态管理,参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医疗机构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矫治、救助、援助等工作。
第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康复)方案,与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
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一)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16周岁的;
(四)60周岁以上的;
(五)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第十六条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执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并通知原决定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具备医疗、生活、教育、劳动等功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区域收治病残戒毒人员,对患有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戒毒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或者实施其他危害行为。
除患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强制隔离戒毒的传染病或者严重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以患有其他传染病或者疾病、经费不足等理由拒绝收治已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
第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初次查获吸毒成瘾严重的。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但应当与其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
第十九条对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公安机关批准,原决定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期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开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并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决定公安机关、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原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并将社区康复决定书转交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康复。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第二十二条社区康复人员康复期满的,或者社区康复期满1年经评估康复情况良好的,由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作出评估报告,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执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并通知提出意见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原决定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依法设置戒毒康复场所;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办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康复治疗、生活服务、教育培训、生产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
戒毒人员自愿申请,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戒毒人员解除社区戒毒(康复)后可以自愿申请到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
第二十四条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被决定予以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其刑罚、强制性教育措施执行完毕后,或者被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戒毒措施。
第二十五条戒毒人员及家庭成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教唆、介绍、引诱、欺骗他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及餐饮、住宿、洗浴、会所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禁毒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防止在经营场所发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毒品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依法在物流集散地、交通要道、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口岸等地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物流企业应当建立托运人、提货人身份证明登记制度。货物托运、提取的单据及验视、登记的记录应当留存90日备查,发现货物中夹带毒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禁止非法种植、买卖毒品原植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农业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种毒品原植物的宣传教育和踏查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强制铲除,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禁止在食品、饮料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
第三十一条禁止对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做广告宣传。
第三十二条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销售戒毒药品的,应当在有资质的戒毒所、医院和药店销售,并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检举人、揭发人予以保护。
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人员和在查处毒品违法犯罪、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帮教、禁毒科研和创建无毒县(乡、镇、单位)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以其他方式为贩卖、吸食、注射毒品提供条件和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服务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管理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管理不力,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经营场所予以处罚:
(一)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5人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6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1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超过10人的,或者1年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被查获2次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场所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毒品原植物,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广告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向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的;
(三)对戒毒人员体罚、虐待、侮辱的;
(四)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五)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
(八)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铲除的;
(九)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禁毒条例》同时废止。
2. 缉毒警职业介绍
我的愿望是长大以后做一名缉毒警察,保护人民,避免更多人接触毒品。
一次,在我休息的时候,我看到了一个人,鬼鬼祟祟得地走进一家酒吧,我连忙跟上看看他是不是是吸毒。我躲在角落,隐隐约约看到他和一个人在小心翼翼的做交换,他给一个人钱,然后另外一个人给了他一包粉。我在想那包粉是不是毒品,如果是毒品,我就有正当理由把那个吸毒的人抓起来,然后把他们背后的毒贩团伙连根拔起。
我悄悄地跟着那个人,看着他进了厕所,然后他准备开始吸毒时,我一掌打翻他手上的毒品,然后把它脖子拎起来,然后严肃的问,“你刚刚买的是不是是毒品?”,那个吸毒的让我捡起地上的粉,我没理他,同时我加大了手上的力度,他吞吞吐吐的说:“是,我买的是毒品,但是开始我没买毒品的,其实他们先给我毒品,然后让我吃。最后让我再去买毒品,不然的话呢我就会难受死,求你了,让我去吸个毒品,好吗?”我看了一下,他穿着蓝色的衬衫,脸上十分消瘦,还有一点暗黄,个子很矮。这就是不好好吃饭,然后长期吸毒品产生的后果。
随后我给我们队长发信息说,这里有个毒贩团伙,请求支援,我一个人干不动他们。随后我的队长到了,把他带走。后面经过大家的努力,我们把整个犯罪团伙一举剿灭。我兴奋极了,因为那是我参与的第一个缉毒案件,而且一网打尽。这不仅让我十分光荣,也开心,因为我完成了我的梦想梦想。
我认为我们的愿望都应该努力去完成它并且完成它。在这过程中,不要遇到困难就放弃我们的梦想,我们应该勇敢一些,要迎难而上。
3. 缉毒警察职业规划书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4. 缉毒警察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
二、负责全区公安禁吸戒毒工作;
三、负责全区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工作,并抓好检查和督促;
四、依法查处受理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行政案件;
五、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和违法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六、负责收集、掌握全区禁毒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全区禁毒工作政策、措施;
七、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八、指导、协调全区公安禁毒工作;
九、收集、整理、研究、分析禁毒工作情报信息,为上级决策和侦查办案服务;
十、负责全区所有在册吸毒人员和毒品案件的网上录入和动态管控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帮助、参与省、市、区以外禁毒除源工作;
十二、负责区禁毒办日常工作。
5. 缉毒警察个人总结
是预防教育。
毒品,曾给中华民族带来巨大灾难,“鸦片战争”更是成为炎黄子孙心中永远的痛。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痛下决心,采用一切手段消除鸦片隐患,到1960年,几乎所有的中国大陆吸毒者都成功戒掉了毒瘾。然而,时至今日,却依然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吸毒贩毒,以身试法,不仅毁灭自己,祸害家庭,还危害社会,殃及后代。禁毒工作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的头等大事,人民群众给予了极大关注和热切期盼。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保护群众,群策群力,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必须发动群众。群众路线是我们党战胜一切困难的重要“法宝”,从革命战争年代,到和平建设时期,到改革开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都以明确的奋斗目标、坚定不移的理想信念、百折不饶的精神,为人民群众指明方向,动员浩浩荡荡的人民大军为之奋斗。同样,为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也必须广泛发动群众,动员亿万群众为这个目标共同奋斗。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充分运用便利快捷的网络,让人民群众知道我们的禁毒任务是什么,措施是什么,目的是什么。尤其要深入浅出地向广大群众宣传禁毒工作和人民群众自身的利益关系,讲清讲透毒品对家庭、对后代、对社会、对国家的极大危害,让人民群众知道禁毒工作的本质是为了增进人民福祉,从而不断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赢得人民群众对禁毒工作的充分理解、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
6. 缉毒警察工作内容
有,但不是所有警校都有这个专业的,开设这个专业的警校有,刑警学院,云南警官学院,新疆警察学院,四川警察学院,广西警察学院,重庆警察学院,湖南警察学院。这个专业也属于偏门,全国只有七所本科警院开设了这个专业,其中刑警学院,云南警官学院在行内比较有名。
7. 缉毒警察应聘
据四川省公安厅消息,2021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在川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工作将分为两个时间段进行。6月10日至11日8:30—12:00、13:00—18:00在甘孜、阿坝两个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点同时进行。6月26日至6月28日8:30—12:00、13:00—18:00在成都、泸州、南充、凉山4个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同时进行。
一、招生计划
今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四川警察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等7所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在川共招收1254人。
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
所有报考或拟征集志愿时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均应参加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工作在省招考委、省公安厅的领导下,由省公安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对象
1.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除外),高考成绩达到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
2.报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和四川警察学院,高考成绩达到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
3.报考铁道警察学院专科专业、四川警察学院和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公安专科专业的考生。
4.报考四川警察学院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的考生
5.按国家规定,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即国家专项计划)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不足时,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可适当降分录取。高考成绩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一定分数内、符合国家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考生,也可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在川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相应专业,并应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
6.在6月25日17:00前所填报的本科提前批志愿中未填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也可参加本次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合格者在本科提前批按志愿投档录取后出现缺额进行征集志愿时,均可填报征集志愿。在对本科提前批按志愿投档录取后的缺额进行征集志愿时,不再另行组织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
(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地点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实行分片集中的办法,全省共分成都、泸州、南充、阿坝、甘孜、凉山6个点进行,其中报考或征集志愿时拟报考四川警察学院的考生按就近原则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报考或征集志愿时拟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考生必须到成都点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点设置地市(州)公安机关负责现场安保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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