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的职业规划(劳动监察职责履行)
1. 劳动监察职责履行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调解。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施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履行如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2. 劳动监察工作
一、接受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来信或者上级部门及其他部门交办、转送的来信统一由投诉处理人员拆封、登记;对于上访的投诉人或咨询人员,先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或《咨询登记表》。如果因同一事由引起的5人以上集体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1至5名,并填写《委托书》,所有人员均在委托书中签名。接待人员对于投诉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补正;对于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
二、审查受理或立案登记:对于举报投诉信件,在拆封、登记时予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收到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上访投诉,在接到投诉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
三、分流:接待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反映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归类,并作相应的分流处理:
1、属举报类案件(如拖欠工资、未办用工手续、未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加点、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收取押金、非法使用童工、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等),填写《群众来信来访处理表》并报批受理后由劳动监察大队查处。
2、属劳动争议类案件(如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发生争议等),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若事实不清或无法调解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告知投诉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3、属于综合类案件(既有劳动争议,又有违法举报),分别按争议类和举报类案件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4、属咨询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质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讲解或答复当事人或者引导其向相关业务经办机构咨询。
四、调查处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案件调查完成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的决定。
五、跟踪答复:接待人员对直接调解处理的案件及时答复当事人;对需要答复的分流案件,及时跟踪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当事人。
六、结案归档: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整理归档,并输入电脑。
3. 劳动监察职责范围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
1、负责拟定加强本区企业规范用工的监管和服务的意见和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3、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审理工作;
4、负责对行政处理、处罚案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5、负责企业欠薪保障金的受理及审核工作;
6、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7、负责本区外国人就业监管工作;
8、负责牵头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 劳动监察职责履行情况说明
劳动监察大队不受理或者逾期未做答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 劳动监察职责履行情况报告
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处理期限: (一)受理:五个工作日之内确定是否受理。对下列三项条件均符合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立案:受理之日即立案 (三)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四)处理: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6. 劳动监察主要职责
劳动局是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主要是:劳动力资源和劳动力市场管理、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劳动关系调节、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察、城镇(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外)社会保险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辖区内劳动制度总体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制辖区内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劳动工作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拟制辖区内劳动规范实施办法和地方性标准,并负责监督检查。
4.统筹管理辖区内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发展,制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指导劳动就业服务事业发展;依据国家关于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政策、法规及省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辖区内劳动力的流动。
5.贯彻执行劳动关系基本规则,推动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的建设;负责辖区内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指导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拟制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和企业职工奖惩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6.对辖区内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制订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拟制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7.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辖区内技工学校、各类职工技能训练机构、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
8.综合管理城镇社会劳动保险工作和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机构,社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工作;组织推动社会劳动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9.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和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拟制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行使国家监察职权。
10.管理劳动统计和信息工作,分类定期发布全市统计信息和劳动发展预测报告。
11.组织推动有关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和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我市劳动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工作。
劳动局和人事局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动局是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行政机关职工的劳动人事管理,人事局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的劳动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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