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需要几个人(职业病诊断几个医生)
1. 职业病诊断几个医生
这个叫做“职业病诊断医师”,一般归属各省卫生计生委审核批准。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主席令第60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24号)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申报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申请表》;
(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复印件;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工作5年以上证明原件;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2. 职业病诊断需要多长时间
3年
一)初试人员。
1.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所申报的诊断类别相关工作 3 年以上;
(二)复试人员。2019年通过河北省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考试的执业医师
3. 职业病诊断要几个医生
是的。执业医师资格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的,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红色封面的证书)。
4. 职业病诊断几个医生做
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诊断申请,按国家法律当双方核对资料及复查完成后,诊断机构将于1月内告知是否需要再次复查或者通知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扩展资料: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5、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6、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5. 职业病诊断人数要求
尘肺职业病鉴定流程是:申请鉴定、提交相关材料、审查材料、作出鉴定等,具体情况下对于尘肺职业病的鉴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1、申请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2、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相关的专家库,在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3、申请鉴定相关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各项材料
其他有关资料
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外,如果因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4、审查材料、调查取证。
根据规定,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5、作出鉴定结论。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鉴定结论的作出应以鉴定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为准,同时应当将鉴定过程如实记载下来。
6、对鉴定结论有异议。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7、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鉴定取证费包括:工作场所调查、劳动者体检、实验室检查费用;鉴定资料费;鉴定专家会议审议费等)
(1)健康检查,可以到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如果查出异常,再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职业病的鉴定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申请和处理的,不同的职业病鉴定情况和结果是不同的,涉及到具体的情况处理,还需要根据掌握的材料,以及造成的职业病后果来进行认定,最后来确定赔偿事宜。
6. 职业病诊断几个医生可以做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23 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于2015年5月1日起被《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取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7. 职业病诊断应由几名医生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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