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政职业规划(法官助理本职工作)
1. 法官助理本职工作
法官助理可以有律师证,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再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就可以做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有律师证不违反相关规定,只要没有从事律师工作,有律师证也是正常的,可以把律师证放起来,只要做法官助理把本职工作做好就可以了,所以法官助理可以有律师证的。
2. 法官助理工作要求
法官助理条件
一般要求法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法官助理一般都是从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中选拔,部分面向社会招考,对于工作经验没有具体要求。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3. 法官助理工作任务
是协助,就是协助主审主判法官工作,不能单独办案。
4. 法官助理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
法官助理是岗位职务,不是职级。法官助理是法院设置的为审判人员提供协助工作的辅助人员岗位职务,负责协助法官的案件审理工作,是法官从事案件审判时的助手。法官助理不是职级,不是法院的法官职务级别,也不能体现法官的职务级别。
5. 法官助理岗位职责探究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加强本院法官助理的管理,切实保障员额法官依法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法官助理,是指经本院院长任命、协助员额法官履行审判职能的人员。
第三条 法官助理岗位主要设置在审判业务部门、审判综合部门。行政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少量设置法官助理岗位,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法官助理根据指导和安排,履行以下审判辅助性工作职责:
(1)在员额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2)组织庭前会议、庭前证据展示和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3)依法调查、收集、核对相关证据;
(4)受员额法官委托或协助员额法官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5)承担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性工作;
(6)协助员额法官进行调解并草拟调解文书报合议庭审核;
(7)根据员额法官要求查询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参考案例和法理观点,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8)根据员额法官的意见参加庭审活动、列席合议庭评议;
(9)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起草审理报告、裁判文书;
(10)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等;
(11)与审判工作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信息、宣传、审判管理、司法技术及其他综合性事务工作;
(12)完成合议庭或员额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 辅助办理案件中,法官助理应当接受员额法官指导、安排和监督,员额法官对法官助理具有工作分配权和奖惩建议权。
第六条 实行法官助理辅助办案登记制度,即:在网上办案系统中,点击登记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时,应当点击登记法官助理。
第七条 实行法官助理辅助办案署名制度,即:法官助理辅助办案后,可以在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上署名。
第八条 实行法官助理回避制度,即:法官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辅助办理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辅助办理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辅助办理案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法官助理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官助理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因工作需要,法官助理可代行书记员职责。
第九条 法官助理的绩效考核,应当以所在团队绩效或固定编配的员额法官绩效为基础,重点考核履职情况、团队协作等方面。其中,履职情况考核根据其辅助办结案件数量、草拟裁判文书、法律辅助和辅助性工作完成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法官助理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由本院考评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所在审判(执行)团队及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员额法官、审判(执行)团队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官助理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审判纪律,不得泄露审判秘密、违反党风廉政等相关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本院机关。各基层法院可根据本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与本院之前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试行)为准;本办法(试行)与上级法院新颁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新颁布实施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6. 法官助理本职工作职责
1.审判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除简单案件依法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一般应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2.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陪审员的职责包括,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等。
3.审判员的身份并不是固定的,审判员指的是在合议庭和独任庭中具有法官资格的审判人员,不具有法官资格的则称为陪审员。审判员在某个庭审中可能是普通的审判员,在另一个庭审中也可能变成审判长,但是无论如何改变,其本质都是法官。一般来说,独任庭只有一位法官担任审判员,而合议庭可能出现多位法官组成审判人员,其中有一位审判长,多位审判员。
7. 法官助理工作职责规定
是的,法官助理是职务,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2.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4.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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