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体检职业病到哪体检(职业病体检是自愿的吗)
1. 职业病体检是自愿的吗
我就是农村的,农村免费体检是自愿的,随便你去还是不去。我们那里大概是两年一次体检,都是惠民的检查,其中还有抽血检查肝功能,甘油三酯血糖等检查,每次都很积极的去参加检查,这样是对自己负责。检查结果出来后也有相应的报告返给你。
2. 职业病体检体检
一、职业病诊断的标准是什么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8、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二、职业病的职工变动时的注意问题
1、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须为其建立健康挡案;变动工作单位时,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2、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3、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期间发现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失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的,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3. 职业病体检是自愿的吗还是强制
劳动法并未规定体检要几年一次。 根据劳动法中有关于员工体检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于一般的员工,劳动法没有规定必须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4. 职业病体检好处
体检科的工作还是很有前途的。相对于临床来说是要清闲的多的,无论是工作强度还是心里压力上都是。按我们主任的话说是,院里是个人都想进体检中心╮( ̄⊿ ̄)╭。但是科里的阿姨们也都劝我说年轻人应该去临床多锻炼锻炼,多学学技术,多赚些钱。(我们医院是临床的奖金高,体检中心并没有什么钱)
不知道题主是医生还是护士,医生我并不太清楚。我是以提升学历为目的留在这里的,在临床的繁忙工作根本没有精力继续学习,而且也真的受不了夜班。
在公立医院的好处是只要你不作死,就不会有被开除的风险。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身健康也会越来越重视,效益也会越来越好。体检是一个服务窗口,以好的态度应对是保证不被客人和领导找茬的基本原则,但也没有其他答主说的那么可怜。
我们这的工资是随着职称涨的,职称是随着时间和考试涨的。也就是说,不管你在什么科室,想提升工资只需要熬时间,好好通过各级职称考核就可以了。
5. 职业病体检是必须的吗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主要是用于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其中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需具备哪些条件、职业病体检规范及监督处罚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9号令,2012年)是原安监局颁布的,用于监督管理非放射类接触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病体检的。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是用于监督管理放射类用人单位,以减少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病的发生。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是我国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前者规定了非放射类职业病体检的项目、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体检周期等内容;后者规定了放射类职业病体检项目、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体检周期等。
6. 职业病体检是自愿的吗知乎
可以,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 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 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卫生保护权利。第32 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不同意进行健康检查,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并要求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如果病情急,可直接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去检查身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 条、49 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经检查,确属于从事原工作时发生的职业病,一切后果都应由原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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