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法官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一样吗)
1. 法官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一样吗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文化的文明古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礼仪”一词很早就被作为典章制度和道德教化使用。而司法礼仪是是在司法活动中应该恪守的行为规范,近年来,随着司法职业化建设的深入,司法礼仪作为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院文化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实际上,书记员作为法官的辅助人员,同样应当遵守规范的司法礼仪。
(一)是体现司法权、增强司法公信度,展现国家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
司法的权威来源于人性化司法所产生的神圣魅力,书记员工作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以诉讼活动为纽带与群众接触,在这一过程中,书记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在旁观者眼中不再仅仅是个人意志的外在反应,而是国家法律代言者的行为。书记员讲礼貌、懂得去尊重他人,对于司法裁判的结果可能没有根本的影响,但对实现司法公正,促进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度具有重要作用和特殊意义。反之,则必然会有损法院形象,甚至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有利于树立书记员职业形象,充分展示书记员个人素质
礼仪不同于礼节,礼节是是一整套可以遵循的行为准则,指引着你安全处事。而礼仪则意味着更多,因为它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待他人的方式。从一个书记员所展现出来的司法礼仪,能观察到他内心的职业善恶感与是非感,一个能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称颂、褒扬的司法礼仪,必然会提升书记员这个整体的职业形象;而从书记员的个人角度而言,司法礼仪则是一门司法艺术,书记员就是这门艺术的表演者之一。可以说,司法礼仪是一名书记员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更是展示自己的学识、风度、气度、教养与魅力的重要形式。
(三)有利于加强书记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感、荣誉感
书记员,虽然不似法官一样在庄严的法庭敲响法槌,也不需要写出一份份断明是非的判决书,但是,在书记员的一系列工作中,也无不处处体现着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庄严。书记员在法院工作期间,就代表着法院的形象,“忠于党、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公正司法、廉洁自律、一心为民”这些对法官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书记员,良好的书记员礼仪素质的培养,对于培养和激发职业责任感、荣誉感具有极大地促进作用。
(四)有利于感化当事人,高质高效的化解纠纷
一方面,在审判工作中,或许可以说审判员是主角,而书记员仅仅是一个配角,但这个配角的作用却不容小觑,良好的书记员礼仪,能够潜移默化的影响案件当事人的情绪,让当事人产生信赖感,从而有利于法官更好的开展工作,成为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润滑剂;另一方面,书记员的工作时综合性的,有时他们还担当着向当事人宣传国家法律,做好思想工作等责任,优秀的司法礼仪素质,能够及时为当事人排难解纷,提高结案效率。
有人说:“文明体现素质,礼仪朔造形象”其实,最初的文明礼仪,无外乎表达一种善意、一种尊重,在等级社会里,它渐渐成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而今,它更多的是反映人的修养和素质。在法院的工作中,书记员的言行举止加以得当的礼仪,能够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正义、关怀与威信。所以,作为一名书记员,在忙碌的工作中,也要孜孜需求礼的内涵。礼法并用,才能取信于民。
2. 法官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一样吗为什么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
(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
(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
(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第十三条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仲裁机关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在诉讼文书和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
(二)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裁;
(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
(四)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五)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亲属直接承办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第十四条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和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八)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常活动。
第十五条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妨碍和干扰其正常执行职务;
(二)不得以各种方式诱导、怂恿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不得擅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预其他律师受托代理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共同代理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五)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贬损和抵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与执业声望;
2、竞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
3、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
4、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广告;
5、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某行业、某系统、某地区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6、向当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之间具有密切或特殊的关系;
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十六条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
(一)不得违反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内履行律师职务;
(三)不得帮助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得兼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但兼任法学教学、法学研究职务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实行责任赔偿的,该律师事务所可视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责成该律师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需要惩戒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惩戒;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建立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制度,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司法部以前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的规定凡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3. 法官职业道德概念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法官职业内部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具有特殊的约束力,法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泊尊严至关重要。
法官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它以法官为约束对象,由于法官的中立地位、裁判职责和其他一些特殊要求,因而它与检察官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不同。
第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司法职务的行为。法官的基本职责是审判案件.因此法官职业道德约束的范围主要是法官的审判活动。同时,由于法官的一些非职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的形象,因此一些与法官的职业形象直接相关的非职业活动,也应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
第三,除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也是其职业道德的重要部分。
法官职业的本质特征在法官的职业道德中得到了体现,其中一些可以直接表现为行为准则、规范,而一些观念性的要求则难以具体化,例如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虽然一些具体的规范可以保障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但对于法官来说,更重要的是牢固树立独立与公正的司法理念,并时刻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即便是最详细的行为准则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行为方式,但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念可以使法官在任何时候都能明辨是非善恶。
4. 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官中立原则包括以下基本要求:
1、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任何关联。法官既不能裁判自己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争讼,也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
法官双重角色难以保证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 法官在审判中可能因种种原因(如当事人语言莽撞、行为粗鲁、不通情达理等)而对其产生偏见,这种偏见虽是主观感情因素,但足以妨碍法官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和处理纠纷。
3、法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包括尊重当事人、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等。 中立原则并不等同于消极原则。
5. 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一是职业道德意识,作为一个合格法官首先要有高尚的情操,良好职业道德,这是合格法官的基础。
二是良好法律素养意识,这是合格法官前提条件。
三是为民做主的思想意识,这是合格法官最基本要求。
四是公平,公证,合法,正义的工作作风,这是合格法官必须具备的工作作风。
6. 法官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一样吗知乎
公平公正,严谨负责。
7. 法官职业道德的要素有哪些方面
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政法大学、高等学校法律系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学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学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
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扩展资料:法官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8. 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价值是什么
第一要树立法治信仰,恪守司法将良知。
第二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
第三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不为人情所扰,不为利益所惑,不为权势所屈。
第四要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严守法官行为规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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