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个人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简述劳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1. 简述劳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简述劳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包括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5、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3.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由谁妥善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档案的复印件或电子版,但原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存。具体来说:
1. 劳动者有权获得自己的健康档案信息。离职后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个人健康档案的复印件或电子版,并且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2. 健康档案属于医疗机构的保密资料。因此,原件由劳动者所在的医疗机构负责保存,不得交给劳动者或其他个人或组织。而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员工的健康检查记录、隐私信息等数据,确保不泄露。
3.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企业应当将劳动者的健康档案复印件或电子版告知其本人,并尽可能为离职员工提供便利条件。如果企业未能提供,劳动者可以向就诊医疗机构申请获得复印件或电子版。
总之,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获得自己的健康档案信息的复印件或电子版,但是原始档案仍由医疗机构保管。如果企业未能提供,劳动者也可以向就诊医疗机构申请获得复印件或电子版。
4.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包括(1)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职业病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8.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0.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4.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6.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 简述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您好,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 员工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工作岗位: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性质、职业暴露情况等。
3.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作业场所等。
4. 健康监护记录:包括入职前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前后的体检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后的体检结果等。
5.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职业病统计等。
6. 工作期间的健康状况变化:包括工作期间的疾病、伤害、职业病等情况。
7. 健康教育和培训记录:包括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职业健康保护措施的宣传等。
8. 其他相关信息:包括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职工职业健康状况的评估报告等。
7. 简述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有哪些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邮箱jdapk@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