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职场理财 > 正文内容

法学个人的职业规划范文(法学个人职业生涯规划)

2023-05-14 04:33:12职场理财1

1. 法学个人职业生涯规划

成为律师的大致路径和条件:1.先经过十五年以上的良好教育,获取(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2.再拼过通过率不足10%的法律(原律师,司法)职业资格考试;3.经过初审考核成为实习律师;4.再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训并经律所同意进入律师协会组织的执业前笔试考试;笔试经过后进入严格的面试。

法学个人的职业规划范文(法学个人职业生涯规划)

2. 法学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书3000字

1)根据自己做律师的目的制定自己的规划。

新人入行的目的很多,有的一直把做律师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有的是觉得好奇,有的是为了高收入,也的是为了追求一种自由自在的生活,还有的是不慎学了法学,又没能进入司法机关,无奈只有做律师……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做了律师,都可以说跟这个职业有缘,也应该为此做一个规划。根据你的入行目的制定规划,然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你自己的目的。事实上,你当初的目的可能会随着你不断地工作而有所改变。

我当初入行的时候是认为做律师能提升自己的收入,后来又觉得好玩,再后来在工作中发现了很沉重的东西。记得2003年我帮一个同学打官司,他做企业。我说,以前我绘图的时候经常看图纸看得头昏,但现在看案卷不会头昏,同学都是学工科的,对我还挺羡慕,说你那案卷不就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故事,看案卷不就是看故事会?自己想想也确实是这样。

2)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制定自己的职业规划。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客观条件和能力,每个人的学习经历、兴趣、爱好、社会阅历、经济基础都有差异,你的规划当然不能离开你自身的条件。还有你所工作的城市,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你如果工作在内地的中小城市,当然难以定位做一位知识产权律师,因为市场太小,你得不到锻炼和培养。

如果你外语一般,也难以去做专业的涉外业务;如果你不喜欢辩论和分毫必争,就没有必要去做刑事辩护。当然,如果你处在衣食堪忧的程度,养活自己是唯一的选择,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作二次规划,你就要比别人付出更多。

目前的情况是,很多新人都把目标定在小范围的高端业务,都盯在上海北京等几个特大城市的几个大所名所,而很少问津传统业务。大家尤其是刚毕业的法本和法硕们都以做助理为理想职位和目标,以固定薪水的高低作为自己价值的评判标准。

自己没有规划自己的职业,或者也只是停留在理想阶段,难以付诸实践。与朋友同学交流或者上网交流的时候,总是感慨人在江湖,身不由己,自己在外奔波,颇感到前途叵测,有时候还频繁地换所,做做停停,把最美好的时光浪费了。结果是,经验和知识没有积累到,钱也依然紧张,年龄大了,还是在行业中难以为继,被迫转行,很是可惜。

3. 法学专业个人职业生涯规划

法学专业就业方向主要有: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实际工作,也可从事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法学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主要培训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4. 法学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2、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法律大专以上的学历;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3、对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3)五十岁以上、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满七年以上的。   (4)五十岁以上、曾受到省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   4、报名考试或申请考核的人员,应由本人亲自办理考试、考核的有关手续,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居所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存档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该人未受过刑事处分、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5、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报名考试或申请考核。   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5. 法学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性格特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一节 业务推广原则

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 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三节 律师宣传

第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四章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 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 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第四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第四十二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二节 禁止虚假承诺

第四十三条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

第四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三节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第四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第四节 利益冲突审查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第五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第六节 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第七节 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

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第五章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六十二条 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

第六十三条 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

第六十四条 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

第二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人员

第六十五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十六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

第六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致的,或者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与案件承办人接触和交换意见应当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

第六十八条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得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司法、仲裁人员私下接触。

第六十九条 律师不得贿赂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不得以许诺回报或者提供其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仲裁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不得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第三节 庭审仪表和语态

第七十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第七十一条 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 尊重与合作

第七十二条 律师与其他律师之间应当相互帮助、相互尊重。

第七十三条 在庭审或者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当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第七十四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恶意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七十五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第七十六条 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

第二节 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七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声誉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第七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二)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

第八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二)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三)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

第八十二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二)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三)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八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

第八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执业律师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十八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第八十九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九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第九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指导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如实出具实习鉴定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九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处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律师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律师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九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在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

第九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行业规范和规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十八条 律师应当参加、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

第九十九条 律师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成为刑、民事被告,或者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的,应当向律师协会书面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业务研究活动,完成律师协会布置的业务研究任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律师应当妥善处理律师执业中发生的纠纷,履行经律师协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应当执行律师协会就律师执业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

律师应当履行律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则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范》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与本规范不得冲突,并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后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6. 法学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怎么写

从目前的环境来看,如果你想当法官、检察官、公证员、律师的话可能会比较困难。

司法考试改革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报考人员的条件进行了限制。

如果你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没有相应的法学教育学历背景,那就无法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无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即使你自学的再好,学术造诣再怎么丰厚,前述几个职业,可能都无法从事。

所以想从零基础到从业,建议你去报考正规的法学院校,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

7. 法学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方案

法学专业有多大前途?这个回答要因人而异,没有标准的统一答案,如果你努力学习,奋发向上,被法学专业的顶尖级大学录取,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你的前程绝对会如锦绣一般。如果你的成绩一般,仅仅是盲目跟风,头脑发热,也没有充分的评估自己的兴趣,潜力爱好能力和人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有机结合,选择了一般大学的法学专业,你的发展空间就不会那么广阔了。

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率不高,也是教育部连年警示的红牌专业,所以,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的过程中,对法学专业的选择一定要慎重,冷静,合理,科学,客观。

如果你有较强的逻辑推理和思辨能力,具有雄才大略,也具有强大的辩论能力,敏锐的思维和较好的口语表达能力,你可以选择法学专业,这个专业的毕业生可以在公检法司等领域工作,也可以从事法律方面的教学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可以在各级律师事务所,普法机构,司法行政单位工作。

咨询更多高考问题,请关注有着40多年丰富高考志愿填报经验,且无一例考生滑档的金牌高考志愿填报专家,或者关注陕西省目前唯一正规注册的,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审批的专业权威机构一一西安市户县金牌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服务中心(百度可以查询,辨别一切真伪)。

如果你能够被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辽宁大学,复旦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湘潭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录取,就会具有相当强大的选择空间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8. 法学个人职业生涯规划30字

懂得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口齿伶俐且具备领导才能的人适合当检察院的检察长。首先,作为检察长需要具备懂得法律的专业知识,以便能保持对法律的把握和理解。其次,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检察长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仅守法还要在职业生涯中不断追求公正,不偏不倚。此外,检察长作为一名领导者,也需要有良好的口才和领导才能,能够带领团队高效、稳定地开展工作。当今社会需要越来越多的懂法的人,因此学习法律也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种趋势。同时,作为想要进入检察院工作的人,还需要注重平时的学习和磨炼口才、领导才能等技能,培养出自己的综合素质,这样才能更好地胜任检察长这一岗位。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邮箱jdapk@qq.com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闪光玩具户外(我想看闪光玩具)

闪光玩具户外(我想看闪光玩具)

1. 我想看闪光玩具适合冬季的发光礼品火狼电子礼品。1、看上去暖暖的东西会比较受欢迎,像火狼发光抱枕,发光毛毯;2、四季都适合的也是流行的,像火狼发光小海豚,发光橘子小夜灯;3、适合冬季节日的玩具也是热销的,像火狼发光圣诞树,南瓜小夜灯等等,说到热销要看你自己怎么选择了。2. 闪光玩具地摊批发10件...

横向爬行户外游戏(横向爬行户外游戏教案)

横向爬行户外游戏(横向爬行户外游戏教案)

1. 横向爬行户外游戏教案认知目标:能遵守游戏规则,听信号学习单臂匍匐爬行的基本动作;技能目标:掌握单臂匍匐爬行的基本动作要领,锻炼身体四肢的协调能力;情感目标:在体育游戏中感受匍匐爬行合作游戏的快乐,体验体育活动的乐趣。挖掘了体育游戏中同时获得的技能、社会性、情感等方面的教育价值,既突出了领域重点...

金融专业职业规划(金融专业职业规划论文)

金融专业职业规划(金融专业职业规划论文)

1. 金融专业职业规划论文金融专硕对于论文的要求是不低的,首先要准备一篇2万字左右的论文,然后又说经过老师的预选审批,然后层层的把关,最后发表出去以后还要经过教育部的筛查以及查重专硕一般是两年写论文的,时间是比较仓促的,所以说准备金融硕士论文要及早准备2. 金融职业发展规划论文要求查重率不超过20%...

上坡溜车原因和领导提离职(上坡如果溜车了怎么办)

上坡溜车原因和领导提离职(上坡如果溜车了怎么办)

1. 上坡如果溜车了怎么办自动挡汽车,抬起刹车踏板之后,车辆就自动往前走动,这个功能叫做“蠕动起步”功能,绝大多数自动挡车型都有这样的能力。这个功能便于我们在狭小环境下的驾驶,比如停车库。于是很多车主都会利用这个能力,在上坡的过程中利用它直接起步。如果坡度比较小,没问题。但遇到坡度比较大的时候,这个...

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所要剪(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2018)

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所要剪(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2018)

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2018方法步骤:1/4要选择黑天完全没有光线的时间,在室内营造一个完全黑暗的环境。2/4将准备检测荧光剂的衣服,平整的完全展开,再准备一件确定没有荧光剂的衣服。3/4使用提前准备好的验钞器,先照射确定没有荧光剂的衣服,脑子里要留存没有荧光剂的衣服的发亮程度。4/4再使...

职业病防治个人理解与认识(职业病防治的认识)

职业病防治个人理解与认识(职业病防治的认识)

1. 职业病防治的认识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工业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的卫生条件等,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内的职业病是由国家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目前,我国现行法规...

离职原因想进外企怎么办(离职去国企的原因)

离职原因想进外企怎么办(离职去国企的原因)

1. 离职去国企的原因不好,50岁到了快退休的年龄了,企业待遇是根据企业的效益,公务员大部分的是看重退休后的保障,现在你辞职了前面你干的工作几乎是白干了。不过如果能力足够,精力足够,有成功的把握也是可以跳出来的,这个年纪创业成功的也还是有的。所以还是干公务员合算。2. 离职去国企的原因是什么这是要通...

幼儿教师个人职业规划(幼儿教师个人职业规划范文)

幼儿教师个人职业规划(幼儿教师个人职业规划范文)

1. 幼儿教师个人职业规划范文首先做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个老师的道德意识,在很多时候,也许比知识更重要。所以我觉得,一名老师,首先讲的不该是智商有多高,排在首位的,应当是道德。“德高为范,学高为师!”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师德则显得尤为重要!也许有人会认为幼师是最轻松的一项工作...

券商职业规划(证券公司职业规划)

券商职业规划(证券公司职业规划)

1. 证券公司职业规划证券分析师肯定有前途呀!证券分析师都需要证券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证考取的时候要考的题目之一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必考的科目之一,还要有相应的工作经验,一般都是需要两到三年 的咨询工作经验,再加上时间和经验的积累才能胜任证券分析师这份工作。首先,这份工作接触的都是一些有...

富春山居图八个人的职业(富春山居图有几份)

富春山居图八个人的职业(富春山居图有几份)

1. 富春山居图有几份黄公望的《富春山居图》被烧成两段。前半卷,篇幅比较小,被称之为《剩山图》,现藏在浙江省博物馆。 另半卷是藏在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后半段,篇幅更长,比较完整,被称为《无用师卷》。《无用师卷》和《剩山图》描绘的是黄公望晚年山居的景色,有春明村、庙山、大岭及富春江等一带的山川景致。画中有...